蔡玉胜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地方行为、市场秩序重构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蔡玉胜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市场秩序是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我国区域市场秩序的建构受集权和分权影响,需要地方政府具有足够动力来推动,因而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影响市场秩序的地方行为源头表现为对要素流动偏好、政绩考核和可支配权力的追求。但政府强干预下的市场秩序从长期来看对区域经济增长并无益处。因为一体化的本质是要素流动一体化,需要市场秩序的协调和保护。建立一个既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行动,又有利于地区一体化发展的市场秩序并非不可能。以市场秩序的法制化制度化为重点,推动改善和重构区域市场秩序,推动行政干预力量的弱化,促进市场对各种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关键。
地方政府;区域经济一体化;市场秩序;协调发展
当前,中国经济中的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这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的重要过程。区域市场秩序是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地方行为对区域市场秩序的形成及由此造成的对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影响有复杂的机理,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地方政府行为、市场秩序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三者之间关系有更深入认识。
关于政府行为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学术界并无定论。一般认为:市场秩序就是一种交易关系,是由法制规章给予保障的市场交易关系。也就是以法律、法规、章程、行业制度等形式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的各种利益主体给予具体规定。区域市场秩序就是由法律规章等制度来进行保障的区域市场交易关系。但是,对区域市场秩序的本质,也就是说它到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自发形成的约束关系,还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通过施加特殊影响而形成的市场关系,这一直存在各种争议。事实上,关于区域市场秩序的内生论和干预论,也就是说区域市场秩序主要是自发秩序还是后天形成,这对宏观调控的思路产生重要影响。它决定了政府在处理自身行为和发展市场中的优先秩序。即政府调控和市场规范孰先孰后。关于区域市场秩序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理念,在政策层面会对微观经济产生千差万别的效果。
不过,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区域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学界的认识还是非常一致的。那就是在市场秩序形成和维护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这是因为:首先,区域市场秩序无论是内生论还是干预论者,都不可能否认地方政府的力量对市场规则、规章制度等的执行、监督、推广和完善,缺乏政府力量,单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趋利导向(比如导致市场秩序失灵和无序竞争)。其次,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章程和法制,基本都是由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组织制定、颁布和实施。这就导致了市场秩序在形成过程中必然融合和体现地方政府意识,包含着地方的主体利益。再次,作为区域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地方政府在维护和推动区域市场秩序建构过程中具有独特优势,例如,地方更容易从区域经济的实际状况出发,降低区域交易成本市场,推动交易双方达成契约,推动市场信息更迅速、便捷的传递以及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有高度信用的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一种契约保障,它的存在使市场主体更有安全感、更容易创造良好的信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以从良好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中获得利益,比方说区域经济发展的繁荣,规模经济效益以及财政和税收收益,等等。
发轫于三十多年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一个和政治体制相匹配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中国政府高度集权的历史传统以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式改革的需要,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有着和西方国家不同的外部条件和逻辑路径。体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对区域市场秩序的形成也有不同的路径。由于中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此,在改革之初,中央政府就通过种种制度设计,激励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推动地方政府成为市场改革的利益主体之一,从而使地方有足够动力来推动改革进程。分权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步骤。地方政府权力的增加和在制度设计上的自主性,导致了区域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有着不一样的逻辑。
首先,地方政府的主体利益感,导致了地方政府会像企业一样追寻自我利益。这种利益的追寻包括:既可以直接向中央政府索要优惠政策和财税优惠措施,又可以通过行政干预,使本地企业在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获得超额利益。这样,很容易导致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市场发育不完善、资源配置行政化依赖强的地方,为实现区域赶超的目的,制定个性化的政策法规,吸收要素资源的流入,以此推动辖区经济增长。辖区企业则为追求自身的超额利润,在地方政府的纵容、默许下,罔顾法制和市场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博弈,形成畸形的区域经济秩序,扰乱了全国统一市场的构建,导致区域市场价格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失灵。地方政府这种思维逻辑下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通常出现一些明显的特征: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人为将区域大市场分割为以利益关系为边界的狭隘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不是按照要素流动来配置资源,而是按照区域行政利益来指导市场中的要素流动,从而导致全国经济的“蜂窝状”形态[1](p.103),这也直接导致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不协调、不统一,区域经济按照行政区利益划分区域经济范畴而不是以经济区的本来面目出现。二是浪费和低效率。地方主体利益的过分强大,不仅造成资源配置的行政化,而且很容易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低效率和资源浪费。当地方出发点是狭隘的地区利益的时候,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等现象就不可避免,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对地方投资的科学监管体系、投融资决策体系、投资追责体系等都尚未建立和健全,这也是目前各地区政府投资中出现许多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和乱投资的根源。三是恶性竞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竞争性和排他性经济,辖区内外必然存在着竞争和资源的争夺。一旦这种争夺不是通过市场规则合理的优胜劣汰,那么在行政利益和行政手段驱使下的争夺必然是无序和恶性的。
地方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秩序可能在短期对辖区增长有益,但长期而言则影响区域持久竞争力和长期增长基础。无数实证研究表明:越是规范的市场环境就越能吸引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增长,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可能在短期内有效,但不能在长期内对辖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但如果区域内市场发育良好,要素流动通畅、信息流动便捷,那么市场环境质量的提高则可以降低资源的流动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而且这种市场秩序反过来会推动改进市场制度条件,促使区域制度更具生命力和活力。不仅如此,区域市场环境的改善还可以推动经济要素本土化,也就是说,哪怕企业不是在辖区内生成,但由于辖区的培养,企业也会逐渐适应本土特点,并逐步成长为该区域的核心竞争体系之一,演变为辖区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区域市场秩序的良性建构与区域竞争力之间存在很大关联。对地区经济增长来说,区域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如果形成健康、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意味着区域经济增长具备长期基础,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就会推动辖区经济增长;反之地方行为就会阻碍辖区长期增长,这种区域之间增长的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市场秩序和政府行为的差异[2]。
区域市场秩序的建构与政府行为分不开。过分的行政干预和过度的市场自由调节都不可能建构良好的市场秩序。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和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从这两个方面证实了这个结论。世界经济大萧条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失灵导致的,由于过分依赖市场的自主调节,导致了生产过剩和大规模失业的集中爆发,而政府在市场秩序中的调节相对缺位,这也导致了后来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而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又是因为长期过度依赖凯恩斯主义,在财政、货币等领域推行一系列过度干预措施,石油危机的导火索彻底点燃了高失业、高通胀和滞胀的火药桶。由此可见,市场秩序的波动往往起因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之争,在区域则起因于地方政府与区域市场的功能划分。行政力量的缺位或越位都会引起区域市场秩序紊乱。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与区域市场的边界,推动双方发挥自身功能是良性建构区域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过分追求地方利益主体的收益,或者过分依赖市场的调节功能,都会影响到市场秩序的发育和完善。
一是通过干预区域要素流动影响区域增长。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支撑。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要素如劳动力、信息等的流动很容易受地方政府控制,因为短期内要素流动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区域增长速度,如果一个地区流入快过其他地区,就意味着更快的增长。地方政府为追求发展速度,会通过行政或司法等手段限制要素流出。如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劳动力流出,固化土地制度限制土地资源的流动。一旦地方相互仿效,那么由博弈导致的区域干预就不可避免,并且会成为影响区域市场秩序形成的主要因素。
二是绩效考核的影响。和联邦制不同,集权制下地方政府的激励和约束较多来自上级,辖区居民和市场主体尽管也享有一定的表达权利,但最终的话语权,还是来自上级政府。地方考核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上级政府的指标和满意度,辖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影响力不足。为获得更好的政绩考核,满足自身政绩观和升迁的需求,基层政府的行为就会按照上级政府的考核体系逐层展开,基层可能利用自身对辖区情况熟悉、获取辖区信息便利的天然优势,采取不同程度的隐瞒和欺骗等措施。为完成考核任务,一方面要通过和上级政府议价,降低考核目标,争取更多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它要通过各种手段,确保辖区的经济利益不受同类地区的侵蚀。一旦区域市场能力和可支配资源有限,地方政府就可能采取行政干预来确保辖区利益最大化。这些手段反映到市场上,就会扰乱区域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行政权力的影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逐步变革期,大量国企和集体经济的存在,更有利于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到微观经济活动中。地方政府不仅可通过各种财税费补贴来帮助辖区国企增强竞争力,有些地方还可能通过行政手段直接限制或打击辖区企业的竞争对手。采取什么方式来强化区域利益,取决于基层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市场能力和素质高的可能通过技术和制度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一旦市场意识薄弱,基层就可能采取直接干预方式,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2]。
在市场体系的发育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旧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会不断转变和调整,新的市场交易规则不断产生和更新。在新旧秩序转换过程中,影响最大的是在市场中议价能力较强的区域资源配置主体。这类主体的市场化行为是引导区域市场秩序调整的主导力量,区域市场秩序的调整过程就是它们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推动市场制度调整与创新的过程。当政府、企业、居民等利益相关方在一种秩序中都能得到满足,并且短期不会出现新的额外收益时,区域市场秩序就会达到均衡状态。但一旦区域市场秩序的调整能给这些利益主体带来追加效益,它们都会采用自己所能采取的一切手段千方百计地干预、改变现有的均衡秩序,力争形成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新的均衡秩序。可见,区域市场秩序的调整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区域市场秩序体现为中央、地方、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在均衡-非均衡-均衡之间演变的过程。由于经济利益与资源配置主体议价能力的差异和市场关系的非平衡变动,不同区域的市场秩序调整方向与路径存在着一定差异。
一般而言,区域市场秩序调整表现为两个方向的变迁。一个方向就是市场化方向:政府在区域市场秩序调整过程中逐步从议价机制中退出,对资源配置的干预越来越小,对市场调节的依赖越来越大;另一个方向就是行政化方向:政府在资源配置议价过程中的力量不断强化,行政干预力量越来越强,市场支配功能越来越弱,出现类似于旧体制复归现象。在体制转型过程中,两种方向的市场秩序调整有时候会交替进行,这种交替演进反映的不仅仅是区域市场化进程和方向,更多地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构,需要对各种利益关系反复平衡协调。
通常,在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对区域经济的干预程度较低,地方政府议价能力很强,区域内企业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较强,这些因素决定了这类区域市场化改革的阻力和困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够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它们有动力率先实现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获得先发优势。这种情况下,地方会重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尽力推动区域市场交易规则与制度的优化。在欠发达地区,由于辖区经济的基础弱,本土企业实力不强,中央政府因转移支付、财政补贴、扶贫开发等,对区域经济活动干预较多,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议价能力与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弱,市场秩序的调节更多地体现出中央政府意图,地方在市场体系中的获利不足,因此推动市场化和制度变迁的动力弱。当然,除了经济利益关系之外,技术进步、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等制度、技术和市场等因素也会对市场交易方式与规则产生影响。
总之,在复合经济体系中,发达地区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调节区域市场秩序,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势和动力;反之,欠发达区域在市场化进程中面临更多阻力和约束。但发达区域的市场发展模式与市场秩序演进到了一定时期会产生溢出效应,对落后地区产生辐射带动的示范效应。因此,市场化与区域市场秩序的演化往往始于发达地区,并从发达区域逐步向欠发达地区迁移。
尽管政府间利益关系不属于市场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但政府行为影响着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市场秩序的状态,尤其是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对区域市场秩序的影响更加明显。地方在区域市场秩序中的利益博弈主要来自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地方与中央的博弈,第二个层面是地方之间的博弈,第三个层面是地方与市场主体(如企业)等的博弈。
从第一个层面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主要利益关系体现在财政转移支付关系、财事权分割以及政治权利的配置。中央政府希望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资源分配来调控地方行为,通过政府绩效考评制度来约束地方决策。但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地方政府会充分发挥对辖区的信息优势以及掌控能力,向中央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不完整的信息,给中央决策提供不全面的政策建议,更有甚者,为获取资源,采取直接干预手段,影响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
从第二个层面看,地方利益总是与市场交易活动紧密相关。地方总是希望区域市场充满活力,藉此带来源源不断的税收和就业机会。为保持市场的活力,地方政府总是千方百计吸引市场要素的加入,增强市场流动性。由于市场要素的逐利本性,政府必须提供比其他市场更加优惠的待遇和条件,才有可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场,这样,地方之间必然会围绕市场开展税收、土地、资本信贷、人才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竞争,这种竞争必然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的建构。
从第三个层面看,集权制国家的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虽然政府通过“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产权制度设计,有效降低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并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但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垄断,很容易导致政府侵害企业的产权结构,侵占企业利益。在区域市场秩序建构中,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范自身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市场条件,推动市场调节机制的充分发挥;二是对损害企业利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三是设计合理的税率政策,平衡企业与政府利益关系,既要防止滥用税收优惠,又要保障企业经营的整体效率,推动形成健康的市场秩序。
国家层面的经济发展需要区域内部的协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意不是推动发达地区跑得更快,而是让不同类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协调可持续增长。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表象看是经济内在联系的优化和加强,但更深意义上,意味着不同省区之间在区域市场经济体系培育、市场规则完善、市场监管以及政府干预等诸多方面的理顺。因此,一体化是一项系统的战略目标。反过来,支撑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联动机制及协同机制的建构,也会为区域市场关系的调整、内部行业的整合、行政区关系的协调提供有效支撑。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有利于形成我国市场调控和行政调控等多重调控结合的新载体,促进地方治理模式的深刻革命,也会为辖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机遇。
从实践进程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性趋势,这种趋势在20世纪末期的我国得到全面体现。以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珠三角经济一体化、京津冀经济一体化为代表的经济区概念逐步取代了过去的行政区概念。在经济区概念下,城市圈和城市群等细分的一体化实践风生水起。从发展速度看,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但是从发展质量看,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仍处在起步期。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并不理想,制约一体化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就在于区域市场体系没有完全衔接起来,市场体系的调整缺乏统一透明的规则,经济秩序紊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的背后不仅仅是经济因素,更包含复杂的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习俗传统等多重因素。
推动一体化的内在动力,来自于市场的力量。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载体,它的良好运作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体化的本质是要素流动一体化,需要市场秩序的协调和保护。区域市场秩序是市场一体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关键因素。市场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主要动因,是区域内外的生产要素顺畅流通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标志,在市场一体化基础上,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才能逐步展开。
国内关于市场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很多。有学者根据长三角市场一体化的经济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市场分割只是推动短期经济增长的非常规化手段,而持续的经济增长必须通过提高市场一体化来实现,尤其在区域经济增长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必须通过一体化的市场来推动长期增长的实现[3]。还有学者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分析中国地区经济增长和市场开放间的内生关系。研究结果显示:积极向其他地区开放本土市场,并不会牺牲本地区经济增长,相反,本地区会在市场开放中获得收益,因为,本土市场开放带来的区域竞争可以推动辖区竞争力的提升,而本土市场开放带来的区域合作则扩大了区域市场边界,提高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收益,而且,区域合作和交流会推动地区逐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技术效率。无论是水平高还是水平低的地区都会在市场整合、结构重组中获得增长动力,这种循环往复相互促进的内生机制一旦启动,就会对推动区域经济长期发展大有裨益[4]。
总之,来自国内外的各种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表明,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区域市场体系的建构非常重要,保持稳定有序的区域市场秩序,推动行政干预力量的弱化,促进市场对各种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
国内地区经济一体化问题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的提出已有很多年了。目前,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稍好,珠三角和环渤海的进展不尽人意,特别是环渤海地区尚未形成经济区,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都普遍存在。由于过分重视辖区利益,造成我国区域经济体系的割裂,使许多具有相似资源禀赋、观念习俗、历史传统和发展基础的地区,一直难以形成一体协同发展的格局。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决定力量不是来自于分权体制下的行政干预,而是来自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协同性,以及与协同性相适应的行政体制架构。从地区经济割裂到真正走向一体化,对现行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市场管理体制和地方权力结构改革提出严峻挑战。
由于我国行政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地方治理的差异化,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区域市场,区域经济中资本、人力资本、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与流通仍然同时受市场与非市场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当前影响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迫切问题是亟待破解区域市场一体化问题。目前,我国区域市场一体化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出现了整体推进和部分区域先行的势头[5]。但是,从根本上看,仍无法满足跨越行政区域的要素流动、生产活动的要求。需要地方政府克服短期经济利益诱惑,平等对待辖区内外的市场主体,破除区域市场壁垒。这种壁垒不仅缩小了域外企业的发展空间,也导致了辖区企业市场范围的萎缩,增加了所有企业的交易成本,影响区域企业的发展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平稳发展。
当前区域市场秩序问题突出集中在经济行为的过分行政干预上,这种现象根源于计划经济的惯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利益。这种主体利益导致资源配置中的行政化、脱离市场经济规律的区域政策、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垄断等等,阻碍了市场统一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
由于中国经济改革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区域的渐进式推进,在一些城市或工业部门存在着扭曲的价格体系和部门“租金”。为了巩固和攫取这种“租金”,各地政府设置了各种壁垒,保护辖区企业和既得利益。特别是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许多企业的最终责任方从中央政府转换到地方政府,企业下放后,给这些企业的经济利益保护责任以及享受企业发展红利的权利就开始由地方承担和分享。因此,我国目前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在一定程度上,是改革开放之前中央政府为保护国内企业在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下生存的一种延续。这种延续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分权改革体制的逻辑演变,演化为各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免于区外竞争的行为[6]。地方行为引致的市场体系割裂在很多要素市场上可以体验。例如在商品市场上,发生在各地的劣质油、劣质药、毒胶囊、瘦肉精等事件,显示出各地至今仍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企业,这些企业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之所以屡禁不止,表面看是地方监管不到位,深层次上,就是这些企业和地方利益有一致性。由于能为地方带来较多的税收和就业,某种程度上能推动地区“繁荣”和“富裕”,地方政府就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再例如,在资本市场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上市公司发布假信息、制造假账、捏造虚假报表,从根源上看,也是地方政府从“蛋糕做大”的地区利益出发,将这些亏损企业、困难企业不负责任地推动直接融资市场,为它们筹集资金,盲目扩张开路搭桥。在市场管理上,由于地方政绩考核与经济指标挂钩,辖区企业违规行为带来的经济繁荣,会给地方官员带来政治收益。因此,破坏区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从产品市场到资本市场,从劳动力市场到产权市场,地方政府通过干扰规章制度乃至司法体系,对国家的产业和土地政策、金融政策等实施“软约束”,采用各种手段为本地市场主体创造垄断利润空间,地方保护手段也不断从显性化向隐性化发展。
区域市场体系的紊乱拉大了现有的地区经济差距,并对因历史、环境等原因导致的旧的差距固化。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了区域一体化的背离,原因在于:第一,区域一体化的要素协调配置功能失灵。尽管可以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商品、人才、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阻止存量资源在本区域的流失,但这同时也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的选择,阻碍了区际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了本区域要素交易成本,同时会带来资源和能源利用上的损失。第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有序竞争功能失灵。地区市场秩序的紊乱阻碍了区域外产品和服务的进入,过高的门槛限制了产品和服务的升级,使本区域的交换和服务来源日趋单一。缺乏有效竞争,一方面会弱化区域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会降低区域各类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利,损害了辖区的公平和正义。第三,区域市场价格协调机制失灵。市场封闭或分割,会造成供需关系扭曲,人为抬升区域商品价格,这会削弱地区整体经济效率,削弱价格机制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的调节作用。第四,区域差距协调机制失灵。人为地将有效市场规模进行切割,阻碍了市场规模和容量的扩张,缩小了有效需求,不仅无法维持或扩大生产规模,反而进一步加大了落后地区劳动力的就业和转化[7]。第五,限制了落后地区的赶超战略。市场的过度干预扰乱资源要素的“比较优势”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不同地区应该根据自身资源要素禀赋寻找符合区域特点的“优势产业”。但当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在不切实际地提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官员把延长产业链、提高本地产品附加值,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宝”。事实上,部分落后地区的制造业并不完全符合发展“高精尖”产业的能力和基础。一旦基础不具备,而政府意志需要项目强行上马,那么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的赶超就必然走向行政保护和市场封闭的套路上。这种异化的赶超战略背离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基本原则,势必会造成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渐行渐远。第六,落后地区发展状态的锁定。对落后地区来说,辖区龙头产业竞争力可能不如经济发达地区,保护本地市场本质上等同于保护本地企业和行业的落后。长期的保护会引致地区发展差距的扩大,使本地区落后的发展状态制度化、长期化。当前,不少地区都已经意识到这种状态的危害,许多较发达地区如江浙等地已开始取消道路交通关卡、统一实施政府调控行为。
由政府行为引致的市场秩序问题,是导致我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重构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成为当前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选择。鉴于中国经济体制中地方的重要作用,以及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在推动地区经济增长和发挥积极性方面的突出作用,完全推行政府放权和市场自由调节的措施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会对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目前需要明确的是,不能以地区经济的赶超为借口,过分强化地方政府的经济和行政权力,并以此为借口,认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就是不可避免[6]。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因素很多,地方博弈导致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虽然不是地区经济差距扩大和经济一体化背离的唯一根源。但很显然,限制地方政府行为对区域市场秩序的干扰,推动统一市场形成,是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迫切命题。规范地方行为和重构区域市场秩序的难点就在于:如何保证既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活地方政府活力,推动地区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又能确保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市场基本规则,不利用自己“裁判员”的特殊身份谋取利益。仅就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公共秩序而言,没有比地方政府更具独特优势的了。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公共秩序从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公共品范畴,当这种公共品稳定有序发展,那么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能从中获益。就市场秩序重构而言,改进的重点在于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市场不怕调节,但害怕不按规章的盲目干预,只有将行政干预建立在法制化制度化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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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7
A
1008-7168(2012)05-0095-07
10.3969/j.issn.1008-7168.2012.05.016
2012-03-21
蔡玉胜(1971-),男,河南罗山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
段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