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玳萱
“马锡五审判”的当代价值
朱玳萱
“马锡五审判”是由马锡五同志①创立于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在坚持“审判与调解制度相结合”的思想指导下,综合运用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案情等方式方法,实现特殊时期边区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多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马锡五审判皆广受褒奖,亦广受议论。本文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角度出发,结合当代审判实际,再议马锡五审判的当代启示便是以“一切为了人民”为宗旨。
“马锡五审判”是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出发,对边区司法制度的创造性发展。当年的陕甘宁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落后,战争环境恶劣。加之国内两种政权性质的根本对立,革命根据地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了边区人民对司法的要求:一是简便;二是满足司法需求。因此边区政府决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并要求司法机关从受理和审理案件一直到判决,整个过程必须便利于诉讼当事人。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将司法机构建在基层;审判公开;一切为了群众,如为了方便百姓打官司,法院受理案件不得收取诉讼费用;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人性化,与国统区繁琐的诉讼程序截然不同。李喜莲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与未来》②一文中,结合各方史料,对“马锡五审判”的“司法为民”措施作出如下列举:对诉讼当事人没有限制,无论男女老幼,只要权利受到侵害,只要有理由有事实,就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边区没有规定统一的状纸,诉讼当事人不管用什么状纸都有效力,老百姓感到很方便;可以口头起诉;假使案件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应当告之清楚,当事人自己能转的,由其自己办理,当事人不能办的,由承审的司法人员代为转交有管辖权地方;诉讼文件的抄写由司法人员办理。
马锡五审理的案件,都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亲到争讼地点,召集当地群众评理,最后,集思广益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结论。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既是调解也是审判,个中好处是:政府和普通群众共同断案,司法与民主直接对接;百姓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纠纷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妥协,既保持了原有邻里关系,又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是既服务群众又依靠群众的特殊而又合情、合理的审判方式。1945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纳为三项原则: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公正无私、便利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凭借其方便、灵活、大众化的特点,满足了边区民众的行为方式和特有的心理,在边区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巧妙地缩短了司法与边区现实的差距,化解了审判方式与现实生活非此即彼的悖论,从而使边区的司法工作受到人民的尊重和拥护。总之,马锡五主持审判的实践,与我党“司法为民”的精神是契合的。
今天我们再议“马锡五审判”,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司法实践,贯彻执政为民理念,彰显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加之改革开放窗口大开,全球性价值观迅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实现交流,使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之变化,成为个别干部思想滑坡、信念动摇的直接原因。我们党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在坚持党的宗旨方面出大问题、犯大错误,严重脱离群众,也必然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一般的思想作风问题,而是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能不能巩固的重大政治问题。
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新要求,“司法为民”理念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新热点,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人们自觉地怀念起马锡五审判方式。尽管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这一边区法制历史现象再起争端,但这一审判方式,代表着那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待审判的政治智慧和创造性,无处不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支持马锡五审判方式。但是,如前所述,马锡五审判是在法制资源匮乏,既要摈弃西方法治,又要与封建法制相区别,同时与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彻底决裂,而由于特殊的国情和抗战需求,苏俄法制难以成楷,在此特殊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确立具有着承前启后的意义。同时,这也迎合了边区时期,我党特别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开创符合中国国情革命道路的主旨。毛泽东同志在那个时候就指出:“离开中国化,谈论马克思主义是抽象空洞的,做一切事情要讲中国特色。”边区司法领导人谢觉哉认为“过去中国请外国人写法律,很快就写好了,但老百姓看不懂,我们也不需要”。马锡五适时的出现,既解决现实争端,又能获得老百姓拥护,或许为未来司法的艰辛前程指明了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创立和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历程,凝结了几代人的不懈追求与集体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因此说马锡五审判的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当历史把中华民族推到复兴机遇的节点时,一切为了人民的宗旨必然成为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③中认为:“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着力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并指出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原则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思想认识问题。“公正、廉洁、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提出“能动司法”理念。这些理念和观点对于在新时期重新认识“马锡五审判”现象具有直接意义。
注释:
①马锡五(1898~1962),陕西志丹人,抗日战争时期,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0日在北京病逝。
②《求索》2010年第5期。
③《求是》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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