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喆
关于廉政的话题,笔者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些年来,在廉政建设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什么?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2005年我国加入。从2004年开始,在廉政建设方面,中央加大了制度建设:一是出台了兩个条例,并发出《坚决制止借兩个条例学习培训之名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二是制定了干部引咎辞退制度;三是中组部和中纪委完善了专门的巡视机构;四是中纪委和监察部对56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五是中纪委表示欢迎媒体的监督作用(这表明对腐败和反腐败的报道在国内不再是禁区);更重要的是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实施,国务院和地方行政部门由此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达1806项。2005年起,我国进入体系性反腐败时期。根据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世界所作的承诺,之后我国的反腐败分为兩个阶段:第一阶段加强制度建设;第二阶段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追逃贪官及追回由贪官带到国外、流失到国外的资产。
2004年进入廉政建设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做了这些事:一是继续保持对腐败现象的高压态势,清查、处罚了一批有问题的干部;二是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履了兩大承诺——即惩治了一批贪官和制订了一系列反腐法规和党规,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等重要规定在内的诸多党规,以及通过兩院司法解释在法律上加强了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从2008年起,我们进入兑现承诺的第二阶段,即追逃贪官及与一些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并出台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
笔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经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在廉政建设方面, 我们尚未做到的是什么?
第一,财产申报制度未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中央也曾试图将财产申报制度及干部配偶子女出国等事项列入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中,几年的实践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有关方面对于众多干部家属出国留学、定居实际情况的不摸底,暴露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的虚设。第二,《反腐败法》20年中尚未被列入立法规划,未能出台。近30年来,没有一个高层官员力促过该法的出台。第三,“兩公”现象未能被遏止。第四,“回避”制度未能被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古已有之:一是避亲,二是避嫌,三是避籍;但这些年来,诸多制度形同虚设。
第三个问题则是:基于此,在廉政建设方面, 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最重要也最紧迫的是建成反腐体系,而反腐体系建成的标志是《反腐败法》的出台。倘若坐等奇迹发生,恐再过半个世纪也因难以出台《反腐败法》而最终不能建成反腐体系。
反腐体系的建成,中央曾给出兩个时间表:一是在《实施纲要》中为2010年,二是在五年反腐规划中推至2012年。考虑到中国国情, 《反腐败法》出台最大的难点在于:第一,执法主体难以确定;第二,可能架空中纪委的领导权。鉴于此种请况,笔者建议出台兩个规范性文件:一是出台由中央前后出台的党规汇辑而成的《公务人员行为道德规范》,二是出台关于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改的、针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条款组成的《公务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这种以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的文件的出台,将标志着我们反腐败体系的最后完成。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政治学、法学博导)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