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昕
几周来,吴英案引发广泛关注,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间金融等种种问题。
此案信息披露较为充分,综合各种信息,我认为,吴英案具有“七无一有”的特点:吴英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肆意挥霍;无虚假宣传;无诈骗行为;无针对公众集资;无直接的公众受害人;有检举立功行为。吴英在经营中有行贿、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但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来看,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简单地说,吴英只是向11人借高利贷,且若其资产未被贱卖,还款应该没有问题。
在2月6日吴英案的研讨会上,所有学者、律师和企业家都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应判处死刑,两位学者认为吴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院看来,吴英的11位债权人非法集资,就等于吴英非法集资。此种逻辑令人疑惑。罪与非罪,案件事实认定或可争议,但绝对罪不至死。
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被逼高息举债。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实践中,有人借不到钱,有人无适当的投资渠道,供求关系决定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应尽快实现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进行有效监管。民间金融历史悠久,战国时期就出现了高利贷服务。千百年来,民间金融为社会提供了金融服务,许多商人的起家受益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成就了浙商。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民间金融即将合法化的前夜,吴英不能被冤死。
从废除财产犯罪死刑的趋势来看,判处吴英死刑是不公正的。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欠债偿命不合天理。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已成世界普遍的共识。长远而言,中国应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国情和民众的接受度。财产犯罪应首先废除死刑,贪腐领域可暂且保留。当下,应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集资诈骗罪应尽快取消死刑,并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者一律不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网络调查95%以上的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社会各阶层广泛呼吁、关注吴英,是对基本的、底线的正义情感的维护。关注吴英,就是关注法律的尊严,关注公平和正义,避免中国司法倒退至三十年前,回到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可判死刑的时代。近年来,许多重大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导向了公正的判决,如孙志刚案、许霆案等,但也有案件受舆论的不当影响。而从实证角度来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基本是正面的,有助于实现公正。因此,既需警惕民意暴力,更需透过民意制衡滥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公正、公信、独立和权威不足,而不应恐惧和批评民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问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感觉”为依据,似为不妥;但将民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实属应该。在法治社会,司法当独立于民意,但在诸如吴英被判死刑之类的紧迫情形中,法院回应民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我再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也希望各界人士广泛呼吁。▲(作者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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