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荣
【摘 要】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不断进行完善,我国当前已建立起相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制度。我国现在的企业年金制度还处于初级时期,有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本文在此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思考,发现其中的存在问题,以对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 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核算
企业年金也就是所谓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指企业和职工在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依法遵守的基础上实现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自动建立。依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其和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法定强制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和职工自愿的投保来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构成。在这三个构成层次中,因为企业年金占有较高的比例,约占到50%~60%,所以各国政府都应突出企业年金的重要地位。
1. 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方面的思考
企业年金制度是最早在美国出现的,因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仍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应对美国经验加以借鉴,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对年金制度加以设计。
1.1在年金的筹集方面
在美国,年金主要来源于雇主的全部缴付以及雇员和雇主的共同缴付两种主要形式。因为我国年金制度仍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应对企业负担进行减轻,鼓励企业进行年金制度的积极建立。当前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应由员工和企业进行共同缴纳。
1.2年金保障的基本范围
美国中的合格企业年金计划应和当地税局在保险范围方面的规定相符合,也就是说应有70%的雇员参加才能使得税收优惠得到享受,其主要的目的是能够使得雇主只为股东和少数高级雇员对企业年金计划加以制定。在企业年金计划中雇主应在雇员参加资格方面作出一些规定:首先应为全日工作制雇员;其次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最低年龄加以规定,并确定本单位应有一年的工龄;再次如果由雇主进行全部费用的缴纳,那么在退休前5年内雇员不能进行参加,如果雇员能够缴付一定费用,那么就不受到这一限制。
企业年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两种方式:第一是缴费确定的,主要按照同定计算方式来对缴费加以确定,同时这是固定不变的,伴随着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来对未来养老金进行支付。第二是养老金额确定的,主要是指将养老金的未来领取数额通过预定公式来加以确定,其在通常情况下是固定不变的,变化的为缴费额。
在养老金的确定模式中起到变化的为缴费率,这必须由专业精算师来进行一定的精算,当前我国的企业在年金制度方面还刚刚起步,没有这种能力,所以在当前阶段我国应使用养老金缴费的确定模式。在缴费确定模式中企业的年金制度虽然简单便利,然而其却需要结合各期的提存金额和投资收入来对养老金未来支付数额加以确定,在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企业养老金的收入通常也是不足的,主要由职工来承担投资的风险,这样就不利于监管养老金的投资和运营。当前美国通常采用养老金的确定模式,而且通过不断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完善,最终我们也会选择养老金的确定模式。
2. 我国企业在年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会计主体的核算内容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在企业会计核算主体以及基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方面都没有进行明确界定。2006年,在会计适用的新准则中,不但把管理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作为规范的对象,而且还对委托人加以明确规定,也就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各个企业。但是没有在相关企业财务中进行明确规定,到底是将企业为主体还是以基金为主体来对其加以核算,同时也没有对企业应否报告、确认以及计量关于年金基金方面的会计要素加以确定。这也就说明了没有对基金的会计主体和企业的会计主体进行明确的内容界定。
2.2企业在年金会计核算方面没有信息可比性
企业在年金会计准则方面在指导范围和企业的其他会计准则并不一样。作为企业的具体年金会计准则,在通常情况下其要求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企业中的特性业务和具体业务加以具体规范。在我国,当前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主要分为四种:适用具体特殊业务的准则、具有通用性的准则、适用于特殊行业的准则、有关财务报表的准则。因为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目前还在发展的初期,在业务方面发生的频率还较低,所以,目前制定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制度可具体针对特殊的行业或特殊的业务。但是伴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核算准则应有一定的通用性。从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针对特殊行业中的准则,其重点针对的是信托业务。而在计量、记录、确认的过程中,企业年金制度方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3. 企业年金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的思考
3.1制定明确的有关企业年金制度的会计核算规范
2006年,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的基本准则,即企业的年金基金制度,它对企业年金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仅明确管理,并对有关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制度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其存在的缺陷在于没有进行专业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和适用,从而导致企业在年金会计核算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有关于企业年金制度会计核算规定的专门准则。从而使得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在指导范围上和会计其他准则相统一,方便各类企业进行使用,提高会计信息有效性。
3.2使得企业在年金会计核算方面的确定性得到提高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企业年金制度在会计计量和确认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那些能够确定的受益企业年金,其涉及到很多有关精算的假设和方法,而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还没有这一方面的内容。所以,我们不仅应扩大缴费型年金范围,还应对企业的年金种类加以扩大;此外,增加精算人才数量,从而满足企业在年金制度方面的会计核算要求。
3.3结合不同企业年金阶段来对不同会计主体加以确定
会计制度基本上没有关于企业年金的核算制度,更没有把企业年金制度当作会计主体来进行会计核算,而只是把企业年金作为费用列支来看待的。在企业承担费用前,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是财务会计核算的范畴,在企业缴费后的运行环节,则就是年金会计的核算范畴。
参考文献:
[1] 陈静.企业年金及其会计核算制度[J].中国林业企业.2005(2).
[2] 刘轶.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规范问题思考[J].商业时代.2009(22).
[3] 吴晓娟.论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规范化问题[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3).
[4] 许玉红.企业年金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4,(1):27-29.
[5] 许谨良.保险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6] 汤云为,钱蓬胜.会计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哈尔滨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201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