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梅,颜 娟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消费占肉类食品消费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5%左右,猪肉的质量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问题猪肉”——注水肉,病死猪肉,各类药物和激素残留猪肉等,在市场频繁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消费者的恐慌。2011年,“3.15”曝光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十八道检验”正规生产也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难免让国人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管控产生质疑。
湖南省宁乡县的肉类生产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全国肉类生产百强县中排行第15位,2010年生猪出栏235.9万头。生猪产销在湖南省内也有典型代表性。该县共有34个乡镇,其中流沙河镇、偕乐桥镇、双凫铺镇、煤炭坝镇、花明楼镇在全县生猪养殖中名列前5位,各乡镇的养殖规模相差不大,5个镇的生猪产量占全县的25%。2011年7月,笔者对宁乡县上述5镇的生猪养殖规模达5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进行了随机调查,总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3份,其中7份为无效问卷,共计有效问卷186份,问卷有效率为93%,调研的主要内容涉及:2010养殖户的基本情况、疾病防御以及生猪流通。
从表1中可以看出,回收的18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男性占91.7%,受教育程度在初中以上的占92.3%,养猪年限在5 a以上的占78.5%。由于调查乡镇也是宁乡县生猪的主产区,而且调查对象多为男性,受教育水平较高,养殖年限较长,对生猪养殖的基本要领有较好的把握,容易理解调查问卷的内容,因此调查问卷的可信度较高。
表1 养殖户的基本特征
在兽药的选择方面,选用常规兽药的养殖户占79.6%(见表2),当问及养殖户“什么是对绿色兽药和无公害兽药”时,76%的养殖户表示不知道;在饲料的选用方面,88.7%的选择自主配制(见表2)。
表2 养殖户对兽药及饲料的选用
调查了解到生猪销售方式有两种:一是销售给猪贩子;二是直接卖给屠宰场。在调查中当问及“您家的生猪生病时一般会怎样处理”时,在18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8户选择了“找兽医”,117户选择了“自己根据经验进行注射”,38户选择了“跟自己的同行商量”,8户选择了“其他”。从样本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更多的养殖户依靠自己经验进行生猪疫病的治疗,其占有效样本总数的62.9%。
关于病死猪发生及处理情况,笔者筛选生猪养殖年限在6 a以上(包括6 a)养殖经验较丰实的养殖户72个(占问卷总数36%),调查了2010年生猪病死情况(见表3)。
暂且不讨论表3中所示的生猪的死亡比例的高低,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养殖户对病死猪的处理。在对病死猪如何处理的调查问题项中,仅有4户选择了深埋或焚烧,143户选择了卖掉,38户选择了死后扔掉,1户选择了加工出售。这个调查结果令人驚诧。在186份有效调查问卷中选择把病死猪卖掉或加工出售的居然占到了有效问卷的77.4%。笔者对这些病死猪的流向进行了进一步深入调查,得知在宁乡各个乡镇都存在着专门从事病猪死猪交易的商贩,而且按行规根据生猪的重量设定了内部自定的价格标准,一般分为两类:体重在50 kg以上的毛猪售价为3元/kg,体重在10~50 kg的毛猪售价为2元/kg。(这是2011年上半年的行情,7月份以来,随着猪价的不断攀升,病死猪的价格也在上涨)一般来说,50 kg以上的屠宰完毕后送往加工厂制作腊肉,而10~50 kg的则流入那些小型餐馆。
表3 经验养殖户生猪病死情况
从笔者所回收的调查问卷中得知,产业链模式主要是“散养户+屠宰场”以及“散养户+猪贩子+屠宰场”。
(1)从生猪饲养的环节来看,经营主体虽多数是具有一定养殖经验的养殖大户,但大多是以散养为主,生猪的质量安全很难得到控制。
(2)从育肥阶段来看,养殖户的饲料和兽药的选择都是自主行为,很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使用含“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饲料,以及使用高药物残留的兽药。
(3)育肥猪出栏时一般由当地的猪贩子上门收购,或由饲养户直接售卖给屠宰场。这些屠宰场虽然与养殖户或者猪贩子签订相关的质量保障合约,但是由于质检费用的昂贵,检疫也随之流于形式,生猪一旦进入屠宰场,签订的相关协议也随之失效。
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者对能繁母猪保险都表示支持。当问及“如果在生猪方面推行类似的保险制度是否愿意加入”时,186份问卷全部回答的“是”。这表明如果投保的金额设定在养殖户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的话,涉及生猪养殖方面的这项保险是可行的,而目前政府仅推行了能繁母猪保险。对于养殖风险很大且过分集中于养殖户的生猪养殖行业来说,为了降低养殖风险,养殖户会选择忽视质量,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1)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我国有卫生、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等近10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是由于权责的不明确,同时部门利益色彩太重,导致10多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有利可图,则多头管理,争分“蛋糕”;责任过大,则互相推诿,抢扔“山芋”。
(2)检验标准门槛低、指标少、更新慢。在国外,以欧盟为例,明确指出入市猪肉不能残留氯霉素、甲讽霉素、硝基吠喃、甲硝咪哇、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泰乐菌素、杆菌泰、螺旋霉素、维吉尼霉素、尼卡鸥、氨丙琳、卡巴氧、四环素、磺胺类、克球粉等,但是在宁乡的调研中了解到,入市的猪肉除了对克伦特罗(瘦肉精)等激素的检测外,并未涉及药残的检验。同时宁乡县畜牧局的官方网站上“兽药和饲料”一栏的相关条例的更新日期还是在2006年。
(3)政府在对不法投机商的打击力度不够。不法商贩即使被抓到了,也只是没收并销毁不合格猪肉,由于猪肉的收购成本低,处罚与丰厚的利润相比,并不能对商贩们起到打击和震摄作用,受利润的驱使,还会继续从事不法活动谋取暴利。
(4)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近10 a,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没有与国际接轨,在瑞典严格执行无公害兽医卫生体系,为防止滥用和尽量减少用药,抗生素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时,须由国家授权的兽医按照《瑞典兽药使用规范》具体实施,兽药购买须凭兽药处方。兽医既对疫病防治提供全程服务,又要监督执行政府的各项禁令。而在我们在宁乡的调研中,生猪兽药的使用更多的是依靠养殖户自己的经验进行配制,对抗生素使用的监管力度也不够。
市场的自发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的经济行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生产者或企业,是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行为所支配的。在宁乡的调研中了解到,对于收购者来说一头死去的生猪(100 kg)可以给他们带来大约200元的纯收入(保守估计),这样丰厚的利润使一些投机商贩,即使在政府部门监管下,他们也会挺而有险,一犯再犯,想方设法谋取个人利益。
规模化养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和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因此应该稳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在推进规模化养殖的过程中,应该加紧培育龙头企业,靠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走规模化养殖的路子。
在农户可以承担的范围内设置险种,并积极鼓励养殖户参加,不仅可以降低养殖户的养殖风险,而且可以利用投保条件和赔偿方案来约束养殖户的养殖行为,有利于病死生猪的管理,同时也为政府了解养殖户的养殖情况提供平台。
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提出的,把我国现行的“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体制逐渐向“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体制转变的观点。政府应该落实好补贴政策以及防疫管理政策,并且要加强对生猪流通的管理,规范“耳号”的使用。
此外,由于我国散养户大量存在,制止“问题猪肉”流入市场,不应仅限于法制,以及一些强制的管理手段,同时也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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