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志远
治安承包现象引发的广泛社会争议是我国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改革沉浮的真实写照。对宪法基本政策条款和民主国、法治国及社会国原则的解读显示,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法基本原理。“国家和社会”条款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频频出现以及行政法上辅助性原则、行政过程论的阐释表明,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同样具备合法性基础。我国政法工作一以贯之的群众路线和警察任务的时代流变,彰显出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及现实基础。就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这一极具挑战性的行政法前沿课题而言,未来的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至少需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法律界限研究,通过对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禁区的划定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勾勒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具体范围和限度;二是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法律方式研究,通过对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助手等微观参与形态的观察,勾勒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所形成的多元化法律关系;三是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后续政府规制研究,通过探究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后公安机关监督控制私人参与者的具体手段,勾勒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之后公安机关担保者、监督者的法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