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文龙
(作者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今年是我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也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国际合作社年”,国内外进一步形成了对合作社事业发展重视和支持的良好氛围。在兵团特殊体制下,推进现代农业组织制度创新,特别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工专业合作社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就兵团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农工专业合作社该如何健康发展,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课题。
当前,无论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个发展形势,还是从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农工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等方面看,推动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在发展方向上,中央提出了鼓励、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导向;在发展规范上,制定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今年,全国人大进一步提出《关于制定农业合作组织基本法的议案》并开始征求意见,进一步确立合作社法律地位;在政策扶持上,除在税收上给予4项特殊减免政策外,还通过项目支持、财政补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每年通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安排的专业合作社扶助资金就达2亿多元。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万多家,覆盖全国91.2%的行政村;实有入社成员4300多万人,覆盖全国17.2%的农户,涉及到种植、养殖、农机、土肥、手工编织、运输、仓储、初加工、农业投入品供应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据总社统计,2011年全系统领办的近10万家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实现收入1000多亿元,合作社成员农户收入比非成员农户平均高出30%以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帮助农民在生产上节本增效并分享产业化经营利益。
三是随着兵团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接轨,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深化,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近年兵团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在特殊体制下,兵团完全能够建立起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充分发挥兵团优势的体制机制。通过不断深化团场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为主要内涵的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加上职工定额承包地、自用地和经营地的土地划分管理方式,兵团农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明显增强,农业职工走向市场有了较广阔的空间和渠道。通过落实基本经营制度,职工在发展养殖业、果蔬园艺业上与市场的连接更为直接而紧密。团场对大宗农产品实行订单收购、统一经营后,订单外的产品、鲜活的不易大规模集中统一储运营销的产品、市场风险大的产品和职工自主分散营销的产品等,需要团场职工自主经营走向市场,在这些方面,农工同样面临从 “小生产”走向 “大市场”的问题,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对合作的需求越来越多。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计116家,其中专业合作社48家,共组织成员5.26万人,带动非成员农户1.86万户,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分布在养殖业、果蔬园艺业及特色种植业领域。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事实上已经成为团场统一经营管理体制的有益补充。
四是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加以引导、指导、扶持和服务,实现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服务兵团 “三化”建设。在对待发展农工专业合作社上,一些同志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有的认为发展专业合作社会同团场基本经营制度相冲突,不支持发展;有的不了解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不知道如何发展;还有的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过多干预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经营,把专业合作社办成了 “二行政”。从兵团目前100多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看,普遍存在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机制不活,市场竞争力差,与其他市场主体如产业集团等的连接不紧密,内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应该说现在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组织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工与大市场连接的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行政色彩较浓,名不副实,难以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合作目的。特别是一些农工专业合作组织非常不规范,因为在兵团用农工身份登记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障碍还没有解决,有些专业合作组织就没有依法登记注册,有些就用虚假发起人注册,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这些都对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组织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兵团发展农工专业合作社,既要严格执行 《专业合作社法》,更要结合兵团实际,从有利于深化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改革,有利于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职工增收出发,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就现阶段来看,在具体发展原则上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兵团发展专业合作社,重点应该放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小,主要由农工自主经营、自我服务的蔬菜种植、家庭养殖、小型农机服务、家庭手工编织等领域,按照农工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组织联合与合作。对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种植、加工和销售,兵团目前本已具有的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是兵团优势所在,也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没有必要发展专业合作社,事实上也没有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和空间。
二是坚持以农工为主,行政引导的原则。农工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以农工为主,这既是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但由于兵团特殊管理体制,加上兵团发展农工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探索阶段,加强行政引导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各师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和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允许少量团、连队干部参与合作组织的领导及管理工作 (非农工按规定不得超过组织成员总数的20%),或者由师、团所属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出资参股农工专业合作社,按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且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工专业合作社。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宁缺勿滥的发展原则。兵团各师的自然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不同行业的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组织特点。在发展速度、组织形式上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不一哄而起,不放任自流,坚持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必要时兵团可建立农工专业合作组织审核备案制度,做好把关、指导。
四是坚持规范发展,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与规范并重,将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完善放在与增加装备设施投入同等重要位置,在促进发展中抓好规范。通过规范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活力,实现持续发展。同时,在发展中不断总结典型经验,通过典型示范进行引导。
根据各地实践和兵团实际情况,在具体发展模式上可以通过探索一些有效的方式来完善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团连牵头引办。由师、团相关企业或连队牵头,组织生产经营同类特色农产品的农工自愿参加,依据 《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按照组织成员一致通过的章程规定,选举组织领导、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原材料购销、统一产品销售、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形成 “市场+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运行和利益分配机制。
供销合作社入股领办。在做好为农服务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和利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设施、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资本联合包括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组织农工创办专业合作社,促进农工增产增收。
团场职工出资自办。以农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工为主体,由农工、团场或连队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出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
龙头企业带动联办。由龙头企业带动,以主导产业基地为基础,从稳定产品销售渠道出发,建立 “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连接模式。这其中,增强诚信观念,规范合同 (订单),正确处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确保龙头带动型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
做好对农工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是供销合作社应有的职责。国务院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专业合作服务,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兵团供销合作社将围绕兵团工作大局,坚持服务 “三农”的宗旨,立足兵团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积极引办、领办农工专业合作社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主动参与、配合兵团解决农工身份注册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问题,在兵团统一安排部署下,积极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支持,及早解决;二是开展专题调查,对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办、引办的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摸清现状,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健康发展;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抓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5周年以及开展 “国际合作社年在中国”活动的契机,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合作社知识;四是进一步推进示范社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全国总社 《关于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化建设,推进 “二次返利”。并通过示范社典型带动,提升农工专业合作社整体运营水平;五是积极协调政策,争取资金扶持,争取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将进一步向农工专业合作社倾斜,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 (流通)设施等;六是认真做好服务,开展对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推进 “产销对接”,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等,增强供销合作社同农工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联系,努力提升供销合作社引领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能力。
抓紧协调解决以农工身份组建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问题。允许农工组建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承包经营农工市场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深化团场基本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但目前兵团农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农工不属于农民,因此不予登记。对此问题,2008年兵团供销合作社曾专门致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反映,总社也积极帮助协调了国家有关部门。其实关于农工问题,虽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就农工是否适用作出明确表述,但我国 《农业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八十九条规定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有的省出台的地方条例也是同样规定的,如2009年12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山西、海南等省出台的地方条例,也都对农垦职工作出了类似的明确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解决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问题。
从规范发展出发,抓紧做好各类农工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指导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尊重成员意愿的前提下,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支持加快发展;对拟登记为农工专业合作社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适时引导登记为农工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工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引导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积极、健康、快速发展。
出台必要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农工专业合作社虽不是新生事物,但毕竟是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完全靠自身发展是比较困难的。建议国家和兵团应每年从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安排适当经费,在人员培训、贷款贴息、项目建设、产销对接、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各师、团场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扶持和鼓励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理顺兵团供销合作社组织管理体制,发挥好其对推动农工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作用。国务院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提出明确要求,重点是打造 “三个力量”,即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兵团供销合作社机构、职能、编制至今未确定,管理体制不顺,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兵师供销合作社重本级经营而轻行业管理,重企业效益而轻基层指导服务,行业管理、基层服务这一块力不从心,形成发展的 “短腿”,而这一块恰恰应该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所在,是兵团供销合作社服务兵团 “三化”建设特别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优势所在。因而应尽快出台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兵团供销合作社 “三定”方案,理顺兵团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对新形势下加快兵团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等,提出明确指导意见,指导新时期兵团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