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十年实践与发展路径探析

2012-01-28 08:43张文静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2年7期
关键词:公职广州市律师

张文静 (本刊记者 北京 100020) ■文

广州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十年实践与发展路径探析

张文静 (本刊记者 北京 100020) ■文

引言

律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以及为企业、政府部门、军队所雇佣的律师。前者可以称为外部律师或者社会律师,后者则可以称为内部律师。内部律师也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内部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的分类,是按照他们所处的执业背景、隶属关系来划分,而不是按照服务对象来划分。

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2002年,按照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的要求,广州市开始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经过十年的拼搏努力,广州市公职律师已打造成为全国独树一帜的“广州模式”,为加快幸福广州、法治广州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先后得到省司法厅、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广州公职律师试点十周年之际,笔者对广州公职律师工作进行了一次调研,以期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广州公职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人员编制情况。2002年12月9日,广州市成立了全国首家公职律师机构——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市公职所”)。市公职所是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编制18名,现在编人员14人,学历全在本科以上 (其中硕士5人,双学士1人,博士1人)。截至2011年12月底,市公职所共有公职律师144名,其中,专职公职律师11名,岗位律师133名,主要分布在公安、税务、工商、民政、邮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55个省市单位的法制部门,公安系统的公职律师人数最多达25名,占公职律师总数的17%。此外,广州市还设立区 (县级市)公职律师事务所10家,编制人数45人,实有专职公职律师34人。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参与市场竞争。2005年6月以来,市公职所还聘请了一批资深律师作为专家顾问,对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二)主要职责情况。根据广州市编委《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市公职所的职责为: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做好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对公职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等,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规范建设情况。为了实现公职律师的科学发展,市公职所积极探索,成立十年来,坚持固本培元,着力强化公职所的规范化建设,为公职律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市公职所成立后先后制定完善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则》、《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工作规则》、《财务管理规定》等一批规章制度,建立并严格施行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真正体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二是推进公职所规范化建设。2008年,公职所专门编印了《公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并发各区、县级市公职所。2010年,市公职所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全市基层公职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工作,制定量化考核指标,通过实地检查考核,乘势推动全市公职所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三是规范外部运作机制。首先,注重加强与法制部门协调。市政府法制办于2007、2008、2011年相继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市政府及该办委托公职所办理部分法律事务的事项。其次,加强与维稳部门的协调。先后与市委维稳办、市调处办、市信访局协调建立相关合作机制。再次,形成与其他公职律师机构交流合作机制。通过签订珠江三角洲地区公职律师合作框架协议,有力推动了珠三角公职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共赢发展。四是加强培训管理。政以才治,业以人兴。市公职所自建所以来,就非常注重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每年派送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等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每年都要举办全市公职律师的培训活动,尤其在2011年4月中旬,市公职所与武汉大学合作,成功举办了全市公职律师“行政审判理论与实务”高级研修班,受到广泛好评,对拓宽眼界思维、提升公职律师服务党委政府的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今年市公职所又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举办了培训活动。五是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市公职所提倡精益求精,强化精品意识,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2011年初,在认真研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三项公职律师办案指引,从制度上确保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同时坚持主协办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和层级审查制度、重大案件专家论证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法律事务的办理效果和质量,实现了既讲法治又讲政治,既讲法律效果又讲社会效果。今年又在全市开展公职所“办案质量年”活动,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二、主要成效

广州市公职所自成立以来,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紧紧围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以推动政府法治建设为主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要务,以服务民生建设为己任,以办案质量为抓手,带领全市公职律师全力以赴办理好各类法律事务。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市公职所共办理各类案件58793件,其中诉讼案件1284件,非诉讼法律事务57509件,涉案标的达1500多亿元,为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突出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服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是构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了保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能够依法而行,市公职所积极主动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的部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党委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和能力。如为亚运场馆及配套工程建设的征地和房屋拆迁问题、市污水厂污泥处理BOT项目、贵广铁路、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项目、何善衡房屋遗产案等50多件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供市领导决策参考。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项目是广州市公车使用改革的重大项目,项目涉及到公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社会舆论、广大市民以及相关企业公司对此高度关注。市公职所在接受市纪委的委托后,办案律师连续奋战近20天,克服了涉及问题重大复杂、现成经验资料欠缺等困难,最终提出全面、妥善的法律意见,确保项目依法顺利推进,并在社会的关注中顺利实施,事后受到市纪委领导的高度评价。在签署亚运会市场开发权让渡协议过程中,针对协议存在的法律漏洞和不利后果,提出了9条修改意见,其中6条被市领导采纳,使协议在维护举办方利益前提下顺利签署。近年来,市公职所除了办好市政府和市法制办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外,还主动开拓服务领域,先后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研室、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三旧办等部门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或者工作纪要,明确了公职律师的服务内容。番禺、荔湾等公职所勇挑责任,在调处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时充当区领导依法决策的“智囊团”。市公职所、天河公职所等单位律师还担任所在市区政法委涉法涉案评查工作组的专家组成员,参与对公检法司单位办案、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通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保证了党委政府工作的合法开展,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法律风险。

(二)突出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广州市的中心工作。为此,市公职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促进生产力发展不辱使命。如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积极为中新知识城项目、王老吉品牌案、新火车站路基改桥梁工程、广州市城区城市道路地下通信管道共同沟合作投资招商事项、市政府收回琶洲大桥系统工程资产及经营权问题、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案、广钢环保搬迁湛江项目、“三旧”改造全面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新广州、新商机”推介会系列合同审查等提供法律支持。中新知识城项目是中国与新加坡合作的重大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时任市委书记张广宁指示,要在项目总体协议签署前先为总体协议文本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为此,市公职所先后为项目出具了3份法律意见书,参加专题论证会4次,分别从签约主体、合资公司、项目用地等15个方面提出近40条修改意见。此后,经市公职所律师参与审核定稿的总体协议按时提交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又如王老吉品牌案,“王老吉”商标是中国目前第一品牌,品牌估值达1080亿元,该案牵涉维护“王老吉”驰名商标品牌价值,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案情重大。市公职所在市领导批示后,接受了广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目前,该案已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海关广东分署岗位公职律师积极介入南沙保税港区马士基等项目,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地税局岗位公职律师为深化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参与的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公司改制、资产重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都与广州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息息相关。这些项目及案件的办理,为加快广州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步伐、实践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突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市公职所律师积极发挥专业所长,参与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等事务的处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市公职所指导全市公职律师先后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调处115件,如参与处理了某超市拖欠2000多工人工资、某公司拖欠1700多工人社保费和公积金、某度假村与7000多名会员的融资合同纠纷等大型群体性纠纷。在参与调处的案件中,公职律师善于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身份优势,力促矛盾冲突纳入合法理性解决的渠道,大大化解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张力和破坏力。同时,为力促同类矛盾及时有效化解,市公职所利用办案经验和法律知识,制定法律指引,引导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解决。如市公职所结合2010年“5·7”广州市水浸车问题,积极会同市调处办认真总结,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调处洪涝灾害引发的矛盾纠纷法律指引》,并以该办名义印发各区、县级市调处办贯彻执行,对今后指导广州市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四)突出为民生发展服务。市公职所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观点,始终把群众当亲人,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积极参与征地拆迁、货币分房、土地流转、“外嫁女”、计划生育等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的处理,为民生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办理周瑞心股份分配问题等2837件复核复查案件,推动了一批重大、敏感信访案件解决。2010、2011年连续两年派律师参加全市“大接访”活动,陪同市领导接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向市信访局提交了《市公职所办理的信访案件的分析报告》,提出了处理信访问题的3点15条建议,得到该局高度评价,在《广州信访》专刊转发,并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参阅。同时,市公职所积极推动公职律师陪同领导接访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起草了相关建议意见,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从化、天河、海珠等公职所办理了一批法律援助案件,用心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所需的法律帮助和支持。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岗位公职律师加强对关涉民生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岗位公职律师提出改进简化户政“一站式”行政审批的具体意见被采纳,优化了公安服务。广州检验检疫局律师和市公职所合作,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依法以市公职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督促行政相对人作出改正,以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的方式作出处理,减少了对抗,增加了和谐。

(五)突出为提高立法质量服务。为了保证立法的公平公正,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市公职所律师广泛地参与立法工作。如参与《食品安全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有效地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了法律政策的规范、统一。如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市公职所主任王超莹律师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广州市募捐条例》。随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展开了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市公职所的其他律师也参与了该条例的前期调研、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为条例完善付出了努力。2011年6月17日,该所还派出两位资深律师参加该条例立法听证会,为推动该条例的出台作出了积极贡献。

(六)突出为增强建设法治政府内生动力服务。改革开放以来,市法治建设成绩显著,依法行政成绩突出。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建设还存有差距,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治建设内生动力不足。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后,从政府系统内部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天然的身份优势和专业优势。市公职所在办案当中,通过自身职能的发挥,促使政府及其部门事前依法决策,事中依法执法,事后依法处理,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如此使之恰好成为了推动政府法治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内生动力。全市公职律师通过参与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印本系统工作指引或法律文件汇编、编印案例、开设“法律信箱”栏目、开通“法制在线”等方式,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实践证明,广州市自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处理其他各项社会事务时,都不同程度地征询公职律师意见,有效地促进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工作,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2011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这是继2010年广州市首次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作为依法治市的工作要点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后,再次将其纳入政府工作安排。

记者在调研时,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信访局负责同志向记者表示,近几年他们与市公职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市公职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告诉记者,十年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公职律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发挥职能作用,走出了自己的发展之路,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时任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和市委常委、秘书长陈国曾作出重要批示,对广州公职律师所作出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今后要进一步提升对公职律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公职律师服务体系,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要敢为人先,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更加注重为社会稳定服务,更加注重为党委政府依法施政服务,更加注重为民生建设服务,更加注重彰显司法行政职能;要夯实基础,切实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包括规范申请公职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与考核,完善对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机制,强化对岗位公职律师的执业监督等;要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的影响力。广州市司法局吴善积局长介绍说,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探索实践,广州的公职律师工作特色可以“机构+专职律师+岗位律师”来概括,即建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机构、发挥专门编制的公职律师团队合力、利用分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岗位公职律师,共同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党委政府依法施政。市司法局一贯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从培育司法行政工作新增长点、巩固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出发,在选好配强班子、引进人才、办公经费保障等方面全力支持,鼓励公职所创新发展。经过努力,目前广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取得三方面的突破:一是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服务体系。机构基本建立,队伍初具规模,办公场所及经费基本得到保障,基本形成了以市、区 (县级市)公职所为依托,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职律师岗为延伸,专职律师和岗位律师共同发挥作用的公职律师服务体系。二是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已从个别政府部门到主要面向政府,并向党委、人大、国有大型企业、公益机构等宽广领域延伸,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三是管理步入正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重加强对公职所、公职律师的管理和指导。目前各公职所已相继建立健全了业务规程、岗位职责、律师年度考核、质量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三、主要经验

十年来,广州市公职所立足实际,不断创新,积累了十分鲜活的工作经验,为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宗旨理念。市场经济是一种依法规制的竞争经济。市场经济的公平性、竞争性、平等性和契约性决定了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来实现国家法律对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市场秩序的规范、引导和保障。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统一、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必须始终把自身的工作植根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才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潮中建功立业。广州公职律师工作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能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切入点,找准了结合点,把握好了着力点,发挥优势为市委市政府处理社会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广州市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十年来,广州公职律师紧紧围绕“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这一核心目标,积极为“调结构、转方式、保民生、保稳定”服务,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等等方面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广州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广州市委市政府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是高度满意的。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认为公职律师作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作为推动广州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其独特的身份优势和专业优势,保障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在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中,公职律师通过当好政府参谋助手,提出各种法律建议和意见,最大程度上确保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避免决策和执法的失误与失当。三是通过对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引导,确保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四是通过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接纳和理解。五是参与到特殊、重大事件处理,引导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化解。谢晓丹副市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公职律师工作,今后仍然会一如既往地给予大力的关心支持,重视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去年底召开的市第十次党代会作出了“12338”战略部署,提出广州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核心任务,这些决策部署,为广州市公职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以及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发扬务实拓新、敢为人先的拓荒精神。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面对前无经验的公职律师工作,广州市公职律师立足于“实”,果敢于“新”,大力发扬敢闯敢干,勇为人先的开拓精神,突破陈规旧束,领时代之风气,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广州模式”,成为了全国公职律师的排头兵。工作中,一方面坚持思想常新。公职律师是新事物,尚没有法定地位,所有工作有赖自身拓展,这就必须要有开拓创新、不落俗套的思维。回顾十年来广州公职律师从少到多、业务量从小到大、服务层次从低到高、影响力从无到有的历程,其实质就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不断打破常规,不断开拓创新的过程。另一方面坚持工作方式常新。一是注重积极研究政府工作的新动态、新走向、新需求,积极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满足政府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需要。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从事后服务转变为事前服务。市公职所创所之初,为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多是在纠纷之后,这仍是一种事后的弥补和挽救,往往造成工作的被动。2006年后市公职所改变服务方式,注重事前预防,使工作重心前移,变后置为前置、变被动为主动。三是创新公职律师制度运作机制、管理模式、考核方式,创造良好的环境,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

(三)追求优质高效、卓越超群的服务质量。办案质量是公职律师的生命线,如果公职律师不能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政府就不可能信任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也就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气候。为了打造卓越超群的服务质量,广州公职所建立起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起规范的办案制度。如建立主协办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层级审查制度、重大案件专家论证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为确保优质高效地办案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制定业务操作指引。针对公职所案件的特点,集思广益,通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制定了《公职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公职律师办理信访复查复核业务操作指引》和《公职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为律师办理该等案件提供了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了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服务反馈机制。通过回访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服务质量评价的相关信息,分析反馈信息,改善服务质量。四是建立了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委托人若对公职所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通过公职所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公职所将按照规章制度严查和处理。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公职律师要尽快有“法”可依。公职律师工作试点十年,现仍停留在“试点”阶段,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撑。2002年司法部出台开展试点工作意见后,在国家层面相应的法规、规章没有及时配套到位,司法部也未出台后续的总结定性、转型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由于公职律师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职责法律依据不足,法律制度滞后,极大地制约了公职律师向前发展,影响到了公职律师职能发挥及业务拓展,现实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纵深推进。建议司法部就公职律师工作进一步加强调研,尽快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公职律师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尽快解决体制机制的问题。公职律师试点以来,广州市就一直存在公职所职能与政府法制部门交叉重叠的问题,两者划分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广州市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与市法制办协商,然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市法制办委托公职所办理相关法律业务,这虽然也是一种制度和办法,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给公职律师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终非长久之计,要想使公职律师工作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发挥出更大的职能作用,体制机制障碍亟待解决。

(三)努力提升办案质量,积极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公职律师影响力。一方面,要积极建立公职律师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服务优质高效。办案质量是律师的生存之本,是公职律师能否在一定区域树立良好品牌的关键。目前,广州对公职律师 (特别是岗位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更多偏向于办理业务的类型和数量统计分析,对办案质量的监管与统计分析还不够,特别是对岗位公职律师还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质量评价体系。下一步要注重探索研究建立公职律师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以期及时了解办案质量信息,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质量监管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要努力开拓新业务领域,确保业务持续发展。没有持续的业务发展就很难体现公职律师的职业价值,因此,公职律师事业要持续健康发展,业务发展能否持续是根本。目前,市公职所和各区 (县级市)公职所都面临业务来源单一,业务发展不平衡,业务结构不完善,业务拓展受限制等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尝试新的类型业务,需要不断主动寻找新的服务对象,需要不断发现事业发展的新契机。

结语

自2002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逾十年。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十年历程,就是中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一个缩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对广州公职律师的运作模式给予充分肯定。他认为,首先,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十年历程,走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路。公职律师作为我国律师队伍的新生力量,在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各地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必然导致各地在公职律师的发展上采取不同的模式和措施。一刀切的做法是脱离实际的。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十年求索,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参与市场竞争。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独立建制、深入行政部门。管理有效度,业务有纵深,尽最大制度可能保证了律师依法独立开展执业活动,有足够背景信息地开展职业活动。这种管理模式,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创新。

其次,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十年历程,凸显了公职律师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地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门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日益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政府依法行政。无论是为党和政府依法决策服务,还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献计献策,都有公职律师的身影。

我们在看到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所遇到的障碍。2007年《律师法》未能将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公职律师法律地位不明确。此外,我国当前事实上存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队伍,这支队伍尽管并没有律师之名,但是有律师之实。这一方面无法保证他们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造成了法律服务队伍的人为割据状态。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应当着眼大局,实现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希望广州市能够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在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上,探索出一条具有借鉴意义的路。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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