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修订情况介绍

2012-01-28 04:31应朝阳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校车机动车客车

应朝阳 胡 鲲

2012年5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本文对GB 7258—2012的制修订背景、制修订原则、主要修改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了介绍,以使GB 7258—2012的使用者能正确地理解和实施标准。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

GB 7258—2012是对GB 7258—2004的修订。GB 7258—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更好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机动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出行的期待越来越高,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随着我国农村撤乡并校,农村学生上学距离不断加长,借助交通工具上下学的比例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缺少校车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又如,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夜间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小型汽车追尾、碰撞重中型货运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且事故伤害后果惨重。再如,随着残疾人驾车问题日益突出,以及特型机动车、教练车等车型数量的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专用汽车、特型机动车和教练车等类型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并且,从近年来我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结果来看,当前我国大中型客货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仍较低,与车辆安全性能相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较高,急需采取措施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提高大中型客货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此外,随着国家对汽车工业重视程度的增加,各政府部门对汽车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目前汽车行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等所采用的汽车分类标准差异较大,从规范管理、实现各部门协同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采用最有利于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的分类标准。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综合GB 7258—2004实施以来其所引用的许多标准已经制定实施了新版本标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GB 7258—2004实施整体修订,使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更符合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实际,进一步提升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减少车辆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减轻道路交通事故伤亡后果。

二、标准制修订原则

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动车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应与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这一属性相适应,要将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车型纳入标准,明确其术语和定义、主要技术要求。

2.标准采用的机动车分类标准要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的运行安全管理。

3.标准要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提升大中型客货车辆等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4.标准要增加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5.标准要进一步严格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为高效打击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6.标准要从保证车辆安全使用的角度出发,提高乘用车的相关要求,以更好地保证乘用车驾乘人员的运行安全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标准主要修改内容

GB 7258—2012包括前言、引言和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整车、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行驶系、传动系、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共15章,以及附录A“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B“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与GB 7258—2004相比,GB 7258—2012在标准框架结构上未做大的调整,主要是删除了“机动车环保要求”(GB 7258—2004第14章),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GB 7258—2012第14章)和“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GB 7258—2012第15章)。

与GB 7258—2004相比,GB 7258—2012的技术要求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修改如下:

1.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GB 7258—2012规定,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

2.各类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更适应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GB 7258—2012修改了机动车和汽车的定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行机动车管理分类,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称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GB 7258—2012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

3.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刻要求和标示要求更加严格。GB 7258—2012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相关要求,以期提升汽车(主要是乘用车)的可追溯性,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①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和可视认性的要求,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规定;②增加了“乘用车至少还应在后备箱标识车辆识别代号及在其他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具有ECU单元的乘用车,其ECU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或能通过电子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等要求;③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

4.对客车提出了更高的运行安全要求。在提高客车的主动安全性方面,GB 7258—2012增加了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状态下的客车侧倾稳定性要求,规定车长大于9m的客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规定专用校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规定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所有车轮不允许使用翻新胎,规定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专用校车不得大于80km/h,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在提高客车的被动安全性方面,GB 7258—2012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的规定,所有座椅均须安装汽车安全带,规定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应采用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规定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同时,为便于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客车运行动态监管,GB 7258—2012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均应安装行驶记录仪,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5.加严了客车的防火安全性要求和应急逃生要求。在加严客车防火安全性要求方面,GB 7258—2012明确了客车线束的耐温等级和波纹管等级要求,规定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和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提高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要求及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发动机舱的隔音、隔热材料要求,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客车在日常运行中及发生碰撞后起火燃烧;在提高客车应急逃生速度方面,GB 7258—2012规定客车(设置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细化了客车乘员座椅的布置要求,增加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以及客车应急窗安全玻璃的选用要求和应急锤配备要求,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以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员能快速逃生、减少伤亡。

6.提高了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为提高重中型货运车辆的主动安全性,GB 7258—2012规定,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为减少夜间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涉及重中型货运车辆的追尾碰撞事故,GB 7258—2012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都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规定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货物运输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GB 7258—2012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且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规定的橙色反光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应符合相应的特殊要求。

7.对乘用车的安全使用要求更高。为更好地保证驾乘人员尤其是乘车儿童的安全,GB 7258—2012增加了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能可靠固定儿童座椅的要求及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为更好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GB 7258—201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为规范自动变速器的设计和选用,GB 7258—2012对自动变速器的性能要求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自动变速器换挡装置设计的相关要求;保证乘用车所有乘员都能可靠地受到汽车安全带的保护,GB 7258—2012规定了乘用车乘员座椅的安全带型式,并规定车长小于6m的乘用车不得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8.对正三轮摩托车的要求更加严格。GB 7258—2012从限制正三轮摩托车汽车化和大型化、保证运行安全的角度出发,增加了此类车辆的最大设计车速、转向形式、座椅布置等要求。①若设计和制造上允许正三轮摩托车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则其最大设计车速应小于70km/h;②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且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均应小于等于200mm,其他摩托车不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③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且与前方驾驶员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1000mm。

9.提出了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部分安全技术要求。为规范校车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更好地保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施行,GB 7258—2012除根据《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增加了专用校车的技术要求外,还规定了非专用校车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行驶记录装置、急救箱、车外顶行李架、车窗可见光透射比、照管人员座位布置、核载、车身外观标识、禁用翻新胎等方面的要求。

10.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有所调整。GB 7258—2012适当调整了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部分要求,以期使制动性能的检验结果更科学、可操作性更强。①适当调整了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的行车制动性能要求;②增加了部分汽车后轴制动力的限值规定;③适当放宽了台式检验在用车制动性能时的制动力平衡要求;④允许检验在用车制动性能时,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除了上述修改内容之外,GB 7258—2012还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的特殊要求、号牌安装孔的数量要求、车辆外观喷涂的相关规定,细化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和无轨电车的电气安全要求,明确了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加装、改装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已将 GB 7258—2004的附录中制动性能、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等项目的检验方法包含在内,GB 7258—2012删除了相关的检验方法的附录;并且,为规范车身反光标识的安装/粘贴,GB 7258—2012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具体内容与GB 7258—2004第3号修改单保持一致。

四、标准实施要求

GB 7258—2012的修改内容多,实施准备时间较短,为确保GB 7258—2012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和行业要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确保标准的所有使用者能及时了解GB 7258—2012的修订内容,了解实施过渡期的技术条款的具体实施时间和要求。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根据GB 7258—2012调整机动车新车型强制性项目检验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审查要求,确保《公告》内车型符合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制造厂家在新车出厂检验、国家进出口机动车检验部门在进口机动车检验时,要严格执行GB 7258—2012,确保新生产和进口的机动车符合标准的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登记机关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部门,要着力做好以下事项,确保GB 7258—2012顺利实施:

1.抓好宣贯培训,使所有检验员查验员都了解GB 7258—2012主要修改内容和实施时间要求。

2.根据本地实际,细化车辆登记环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执行GB 7258—2012相关工作要求。

3.抓好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督促其按照GB 7258—2012调整检验标准。

4.向辖区内机动车制造厂家和销售商宣贯GB 7258—2012的主要修改内容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GB 7258—2012的工作要求,从生产和销售源头上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符合标准的规定。

5.通过各类媒体向辖区内机动车所有人宣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GB 7258—2012的工作要求,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严格按照标准把关而激化矛盾,影响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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