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应对之策

2012-01-28 01:56文李占阳杨彩霞丁晓辉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补偿款职务犯罪

文李占阳 杨彩霞 丁晓辉

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应对之策

文◎李占阳*杨彩霞*丁晓辉*

涉农惠民职务犯罪,事关民生,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农村和谐稳定。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补贴强农惠农政策也逐渐增多,在办理征地补偿、种粮补贴等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时常出现。针对这种情况,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查处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职务犯罪为切入点,不断加大办案力度,近年来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9件35人,占总立案数的55%,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通过办案,总结出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成因,找出了应对之策。

一、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在农村基层组织。通过总结发现,35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31人,其中支部书记9人,村委(居委会)主任2人,村委秘书5人,出纳5人,共同犯罪(群众)6人。科级干部3人,林站副站长1人。犯罪主体集中在基层组织,这些人与农民生活关系紧密,他们犯罪后的危害性也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涉嫌罪名主要为挪用公款和贪污两类犯罪。29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18件,占总数的62%。贪污案件8件,占总数的27%。涉嫌罪名的认定,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此类犯罪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是最直接的。

(三)犯罪领域相对集中。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6件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过程中,2件发生在农村沼气池建设过程中,1件发生在国家畜牧养殖专项补贴款发放过程中,1件发生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1件发生在乡镇植树造林工程中。

(四)犯罪后果影响恶劣。涉农职务犯罪往往侵犯农民切身利益,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如该院查办的某镇党委副书记徐某、某办事处副主任李某、某局副局长梁某弄虚作假贪污沼气池建设补助款一案,他们虚报沼气池537座,并通过伪造群众签名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40余万元,由于他们的这种行为,使许多希望建设沼气池的群众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纷纷到镇里“讨说法”,诱发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在成功查处该案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村沼气池建设资金专项清查活动,查出农业局重复领取沼气灶具3578套 (价值894500元),乡镇库存灶具1999套 (价值499750元),各乡镇滞留沼气建设资金150多万、滞留良种补贴资金110万元等问题,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财务管理混乱。该院查处的29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21件都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通过详细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存在的共性就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村务不公开,未设立存款专户,而是将巨额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主要表现在:有些是支部书记、村长兼会计、出纳,有些是会计、出纳一身兼。在这21起案件中,有7名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是会计、出纳三职一肩挑,有4名村(居委会)主任是会计、出纳三职一肩挑,有10名村(居委会)秘书为会计、出纳两职一肩挑,所经管公款均是以经管者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自行设定密码,从而给公款被贪污、挤占、挪用公款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基层组织没有多少经济收入。因此,上级的各种补贴款项、征地补偿款等成了一些心怀欲望的人眼中的“唐僧肉”,再加上这些人大都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往往置法律于不顾。如某居委会秘书康某,利用自己负责保管、兑付群众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公款80万元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经营使用。在整个过程中,康某虽未为个人谋取任何利益,仅是出于朋友义气,但由于康某未能及时给群众兑付补偿款,引起了群众的极大不满,并由此引发了该居委会部分群众集体到办事处“讨说法”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极其恶劣。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村账乡管”这一制度虽然已经实行多年,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近年来国家对农业补贴力度不断加大,每年都拨出大量惠农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在此项政策的执行中,各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市、乡两级仅以村里上报的情况为依据,并未进行有效的核实,而在资金的发放过程中,乡农经站仅是过过账,至于村里怎么用,不多过问,从而导致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就该院办理的18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来讲,由于是征地补偿款,需要给群众发放,乡镇(办事处)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督基本上处于“盲区”,再加上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导致土地征用补偿款屡屡被挪用。

(四)村务管理不透明。“村务公开”不到位,群众并不能真正了解村里的收支情况,特别是对上级补助款、征地补偿款,群众缺少了获取全面信息的渠道,维权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使得一些犯罪行为人胆大妄为。近年来,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部分基层组织在这些方面缺少公开、透明,导致村民无法知道政府拨款的具体数额,更无从知道投入的资金支出情况,同时,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普法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好,许多群众不知道如何用法律和国家政策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有些村民明知村干部在项目建设中有经济问题,慑于家庭势力等因素而不敢监督。

三、应对策略

(一)强化监督制约。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是直接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窗口,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财务管理混乱问题,严格实行“钱、账”两分开制度,严防权力过分集中,给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留下空间。同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都要建立“村民理财小组”,对每一笔收支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拨付的各项补助款、征地补偿款的内容、程序和标准一律公开,增强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铲除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深入开展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法律监督;开展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优先、快速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田水利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从严查处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严肃查办居民点建设、城区改造、违法建设查处中的失职渎职犯罪,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完善预防涉农犯罪机制,结合查办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开展预防,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依法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尤其要加强对处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一线的“支书、村长”、基层“站、办、所长”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就新农村建设而言,每一个涉农项目开展的时间、地点、承办单位、承办人、专项资金发放对象、额度等,都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只有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才有利于群众的监督,也能减弱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犯罪机会。比如惠农补助款、补偿款等,如果上级单位划拨资金时,及时将信息直接在相关乡镇予以公示,并在新闻媒体公示,使群众及时了解上级拨付资金的种类、标准和额度等信息,就会使个别基层组织人员慑于群众对情况了如指掌想犯而不敢犯,有效杜绝村干部挪用私吞的欲望。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45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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