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宪臣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4)
网络舆论监督简称网络监督,指的是社会公众(主要是网民)利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传媒工具,通过在网站、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等网络传播媒体进行浏览、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褒贬或评价,对掌握一定社会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网络监督以互联网作为中介,是网络信息化时代人民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现代民主政治中对权力进行制衡的重要方式,这种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司法的监督,也不同于党纪的监督,它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是表现在通过对事实真相的揭露,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民意压力,来发挥其监督作用。网络监督正逐渐成为政党实现廉洁自律、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和民众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监督以其与公众互动性的舆论监督优势,使它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建构具有极大的可能性。
(一)网络监督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
互联网为所有人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在传统的反腐倡廉监督模式中,有政府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纪委的监督、媒体的监督等,不可谓平台不多,但总体上看,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现实运作中监督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而在网络监督平台上,公共论坛(BBS)、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则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无限宽广的话语平台,只要是有根有据,任何一个会打字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连通网络的电脑,就可以顺利地实现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监督。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2年1月,我国网民人数已达5.13亿。[1]他们联系着各个行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网民的广覆盖可以直接全面地监督到监督对象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使监督对象如同“玻璃人”,被全方位监督。网民借助网络拥有监督上的表达权,这也为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表达诉求的渠道。网民利用互联网进行有效监督,发表意见建议,为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提供丰富、直接且不易灭失的反腐败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可以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深圳市海事局局长林嘉祥事件;广西来宾烟草专卖局长韩峰事件;杭州“七十码”事件;哈尔滨6名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等舆论热点,无不发端于网络。所以,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最佳结合,也是反腐倡廉建设便捷而有效的新平台。这一平台的公共性和自由性,为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种腐败现象提供了条件。
(二)网络监督拓展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范围
以往的平面媒体由于受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其监督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监督延伸了监督范围,使得地球的任何角落都可以接收到网络的信息,使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再加上网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开放性形成信息的海量存储,以及互联网的无限连接,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发生的事都有可能成为网络传播的目标信息,这些没有疆界的、随时随地的信息传播,大大拓展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范围。网民数目几何级的增加,提高了我国网络监督的主体范围,网民的分布广泛使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而网络监督的客体则把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等都纳入了自己的监督视野,扩大了监督的客体范围。
(三)网络监督提高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效率
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最本质、最突出的特点,它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交流是双向互动的,参与的双方在信息的交流过程中都拥有控制权,广大受众可以通过网络留言、发送邮件、MSN、QQ留言聊天、实时在线交流、网友评论新闻事件等互动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体现了对传统信息形成过程的颠覆性革命。网络运用光纤技术,实现了光速传播,信息可以实时更新,受众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发生的新闻,并可以在网络上即时看到事件发展进程。网络的交互性和即时性使得民意可以更快地传达到相关部门,提高了网络监督的有效性。周久耕、韩峰等官员的不端行为一旦被网络曝光,很快就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并迅速对这些事件进行处理,虽然网络舆论产生的监督力量不具有强制性,却相对的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网络的隐蔽性也使腐败案件的举报人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以往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少数公职监督人员不负责任现象的存在,造成监督效率低下。网络监督中网民没有监督者的身份、地位、地域等差别,可以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多渠道地搜集证据和信息,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网络监督奠定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群众基础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根本保证和基础。普通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廉洁与否最有发言权,面对网络监督的低成本介入优势和自下而上不受限制的特性,即使是弱势群体也可以通过网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让被监督者在网民力量的监督下无法逃避。可以说,网络监督已成为群众积极参与党的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阵地。人们利用BBS、博客、新闻网站的廉政频道、专门的舆论监督网站等网络资源,参与监督,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网络监督所显现的威慑力和效果,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推崇,使得领导干部们也开始担心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网络的“头条”,更使得有贪腐之心的官员们仔细考虑贪腐行为的后果。对于网民爆料的贪腐事件,通过广大民众的参与,腐败分子就很快没有藏身之所。网络监督也使群众的主体意识逐渐增强,有学者甚至认为网络的公民社会开始形成,这些都为网络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网络会发展成为党、政府和群众共同反腐的一个重要结合点,从而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反腐倡廉建设新格局。
(五)网络监督畅通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渠道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畅通的监督渠道是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传统的监督渠道基本上是一维的监督,即要经过“上门—登记—谈话—反映情况—受理”等一系列环节,使得上传下达过程缓慢,形式比较单一。网络技术提升了传播内容的生动性和传播方式的灵活性,网络监督借助于网络技术,监督或举报方便快捷、灵活多样,可以署名也可以匿名,可以集声音、文字、图像、视频于一体,使监督方式更灵活,更为形象、直观和立体化,使公众能够更有效更快捷地整合信息,让舆论监督有声有色;而且,网络监督的信息交互性更加充分,网络通过开设电子论坛、设置讨论等手段,提供交流批评的场所,使受众能自由方便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直接参与对某一事件的讨论和发表看法,并且公众在发出信息后能够得到即时反馈,从而实现传受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同时,这种监督力量通过网络交锋,形成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网络舆论,以促使职能部门正确认识和对待通过监督反映出来的问题,发挥强大的社会监督功能。网络监督的渠道极大地缩短了群众监督到上级了解的时间和环节,提高了群众参与反腐的热情。
(一)网络监督的地位未得到认识
李长春在国家网络电视台开播时指出,“在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谁占领了新兴媒体阵地,谁的传播手段就更先进、传播能力就更强大。”[2]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大大缩短了信息传播时间,其方便快捷和互动性也使广大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性事务的愿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但某些党员干部却在与网络媒体打交道时存在的诸多不适应、不协调的因素,仍然认为网络等新媒体只是群众娱乐消遣的工具,消极对待网络监督,或对网络监督有抵触情绪,把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看作“添乱”、“闹心”,采取“躲、堵、压”的做法,认为没有关注和建设的必要或与自己工作关系不大,缺乏有效应对,“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另有少部分党员干部从经验出发,简单的认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政策的传声筒,遇到问题仍用对待传统媒体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党政干部不知道网络时代的政治生态已发生了变化,对于网络时代民众的权利意识日渐高涨不了解,不能正确对待网络民意,仍想当然的认为网络媒体就应该和“政府保持一致”,有些政府或官员甚至对网络的发帖者进行追踪、报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对各级政府而言,如何使思想认识与网络媒体时代相适应,已经对各级政府和党的各级干部构成严峻的挑战。
(二)网络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
网络监督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起规范和引导作用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网络监督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如果网络不能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的监督,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关于网络监督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网络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界定和区分,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新的困扰。而对于网民来说,如果不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会造成负面影响。比如,“人肉搜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一个事件被曝光后,可能有人就滥用“人肉搜索”这一工具,对某些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使“人肉搜索”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转化为“网络暴力”,进而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名誉、隐私或其他权利;另外,一些“人肉搜索”背后的推手并非伸张正义,而是作为“议程设置”的推动力或者始作俑者,它的逐利性或者某种目的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肉搜索”的社会意义,甚至把舆论引向歧路。因此,对那些对网络监督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领导和个人,对那些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伤害他人的非法“人肉搜索”者,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以规范监督行为。
(三)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虚实难辨
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和载体,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随意性、表面化、甚至虚假等问题,网络本身无法甄别真伪。网民的行为也并非全部都是理智冷静的,其监督有时也是不加分析,以假乱真,或者道听途说,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独立的思考,盲目跟帖,妄加评论,为吸引公众眼球,动辄贸然对人、对事加以定性,捕风捉影,夸大其词;网络的匿名性,一方面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可以毫无顾忌的讲真话,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再加上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等网络空间的监管缺位,使得网民在论坛或者博客中发布或转载信息过于随意,信息的真实性没有保障,真假难辨。例如,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打击报复自己对手的目的,就将捏造的事实材料以各种方式发布到网上,这些虚假信息和谣言出现在网络公共空间后,人们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引起更大范围的信息误导,可能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网络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这不仅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而且还会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及和谐稳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严重影响网络监督的效力和公信力。
(四)网络监督的参与者良莠不齐
网络监督的参与者主要是指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评价和监督的网民以及网络管理者。由于网络监督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造成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其中也不乏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这种非理性的言论极易在网络上形成所谓的“共鸣”,产生从众效应,使不明真相的群众跟风、起哄,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常的舆论监督就可能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由于人们普遍的对于贪腐分子的痛恨,一些不实的言论也很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而不管信息真假就进行评论。对于网络管理人员,包括网络媒体的负责人、技术骨干和网络采编人员等,其社会责任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对传播的有害、虚假、低级趣味的信息等听之任之,不加管理,使网络信息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未经核实、歪曲事实、造谣惑众、诬蔑中伤他人的信息也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
正是网络监督“双刃剑”的作用,使它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模式的改进上有积极意义,在传播不良信息、管理法规不完善方面要勇敢面对,以寻求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建构的可能性。
(一)对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作用的认识有所深化
面对网络监督的迅猛发展,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过分夸大网络监督的作用,又不能因为网络监督是一种软监督而忽视其积极作用,更不能因为目前网络监督还存在缺陷而因噎废食,全面加以排斥。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纪委监察部门开始以开放的、平等的和互信的态度认识和对待网络监督,不再采用封闭的视野、僵化的思维和强硬的管制方式,对网络监督的发展熟视无睹,不把自己凌驾于网络社会之上,而是平等的对待网络监督,充分认识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中听取意见建议、发现信息线索、切实提高监督实效。领导干部在对待网络舆论监督方面,已具备自觉接受网络监督的意识,能虚心接受媒体的批评,并逐步认识到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通过网络媒体了解社情民意,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和潜在的不足和疏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领导干部也以更加互信的态度认识和对待网络监督,彻底改变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的看法,这样就能不断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二)网络监督正逐步纳入反腐倡廉建设的法治化轨道
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监督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模式的新的领域和平台,把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就是要建立健全网络立法,解决网络监督领域的无法可依问题。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法律的完善。这类法律的制定实施,会为我国的网络管理和网络监督提供规范的、量化的、外部的法律评估体系,使网络监督权利的运作有章可循,能够做到依法治网,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实现舆论监督对社会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造谣惑众的行为。应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对网络监督信息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科学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保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监督区分开来;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伤害他人的非法“人肉搜索”,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领导和个人,都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处。加强对网络监督的法律约束,有利于推动网络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群众有序参与网络监督。
(三)主流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渐显且信息的真实性增强
加强主流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就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主流网络媒体要强化廉政网站建设,积极丰富网站内容,增强廉政网站吸引力。充分发挥主流网络媒体示范作用,努力做到信息准确、立场公正、监督到位,使广大网民充分信任主流网络媒体。充分发挥主流网站的舆论引导功能,使正确的见解和观点在与其他负面或偏激观点的交锋碰撞中占住主导地位,让网络监督尽快走向理性的轨道,把主流网络媒体打造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廉政文化载体。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网络媒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改进网络监督的相关技术,可以尝试网络创建和发表评论或意见的实名制,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和网络内容的监督进行核查,针对网络中存在的虚假的和掩盖事实真相的监督信息,有关部门要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信息,抑制虚假信息的监督和泛滥,以确保公众所掌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树立信息源权威。各级监督机构可以安排专人对监督信息线索进行及时汇总和归纳,建立网络监督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查处和回应,使网络监督与监督机构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并且可以把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使之互补配合,充分发挥每一种监督的优势,优化整体监督效果,形成监督合力。
(四)网络监督主体的素质和监督的效果逐步提高
网络监督离不开网民的人为因素,参与网络监督的网民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良莠不齐,会影响到网络监督的效果。所以,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宣传客观公正的监督理念,引导网民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网上文化环境,促使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依法合理、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监督。网民自身要加强自律,提高道德素质,强化社会意识、法律意识,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在揭批腐败问题和现象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情绪化和非理性,提高对腐败信息的鉴别力,不盲目跟风。对于那些高文化素质的网友可以通过沟通途径让其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为其提供网络渠道和平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疑释惑,在与一般网民的交流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知识水平。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网络普及程度,扩大网民的覆盖范围,提高网民参与的广泛性。而且要借鉴国外网络监督的经验为我所用,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做法大胆借鉴吸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综上所述,网络监督提高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逐渐培养人们自由思考与发言的习惯,为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提供一个有益的方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其中就包括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的内容。这就促使我们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优势,推动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使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dtygg/dtgg/201201/t2012116-23667.html.
[2]李长春.拓展互联网传播新领域,扩大主流媒体影响力[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0668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