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道平
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支队筹建组,福建 平潭 350400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与评估
林道平
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支队筹建组,福建 平潭 3504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商场、超市、公共娱乐等公共聚集场所与日俱增。由于此类建筑数量庞大,内含易燃装修材料较多,且内部构造多为空调式结构,极易引起火灾。本文在当前的消防机制基础上,针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与相应的评估措施。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评估;安全管理
公共聚集场所一般具有面积大、人员流动量大、易燃物质及机电设备繁多等特点,疏散工作较难开展,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安全隐患,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像辽宁本溪歌厅大火、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吉林中百商厦火灾等安全事故都发生在公共聚集场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再一次敲响了人们的安全警钟。因此,如何实现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与评估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建筑消防设计不合理。部分公共场所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节省设计费用擅自修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尤其是商场、宾馆、KTV等娱乐场所为了提升装修档次而盲目使用塑胶、木材、含烟含毒量较大的油漆等易燃材料,造成设计主题建成后存在大量火灾隐患。除此之外,多数场所通道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临时乱搭乱建现象严重,一方面加重了公共场所的火灾荷载,另一方面降低了场所的耐火等级,安全隐患进一步扩大,导致火灾发生时过火面积较大,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还有部分场所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置防火分区,简单的因为满足分区面积需要或超出面积分区标准以卷帘的形式进行分割,根本没有仔细研究堆积物摆放的位置对人员疏散引起的不利影响,导致表面凑足分区面积和数量,根本上不能起到安全疏散的作用,从而引起疏散通道不通,防火分区不严,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情况的产生。因此安全通道数量少、堵塞、被占用等现象是公共聚集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1.2 场所施工过程中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造成违章用电用火现象严重。特别是体育馆、广场等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密集且流量较大,电气设备种类复杂,而因活动需要必须设置通讯、照明、音箱等器械,加上堆积物繁多,管理难度较大。如果线路不按规范敷设,则易造成场所线路繁杂,乱接乱用电气线路现象严重,用电负荷过大。一旦出现违规操作电气设备,用电麻痹大意,长时间则出现设备线路绝缘层发热老化,甚至因负荷过大造成短路从而引起火灾。另外,由于个别公共场所管理者及员工安全意识较差,任意动用火源,堆放多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而造成火灾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1.3 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配置不全、管理维护不善,且停用、损坏现象较为严重。一些经营者重效益轻安全,场所灭火设备数量不足、配置标准不符合要求甚至过期使用,未在安全通道设置指示标志或标识不明显;预报火灾事故的应急照明灯不达标、擅自拆除挪用甚至损坏严重;消防器材停用,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不当,损坏老化严重,无法正常运行。以上种种做法均给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完全不能实现自救。
1.4 经营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一是部分公共聚集场所的经营人员没有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消防管理责任,被动地配合消防机构宣传执法工作;二是消防单位主体急功近利、消防意识不强,尚未形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安全监督机制;三是部分经营单位对公共聚集场所的问题不够重视,消防检查制度形同虚设,消防设施不配套,消防组织不完善,消防值班检查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对员工开展基本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大部分从业人员上岗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身边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四是许多公共场所私营企业秩序混乱,违法经营,对常见的安全隐患拒绝整改;五是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普及范围较小及自救知识匮乏,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抵御火灾能力整体不足。
2.1 消防安全评估等级划分
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安全等级分别为优、良、差。评估办法可分为直接评定和综合评定两种方式,可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等级进行评估判定:(1)公共场所总体平面布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2)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到位情况;(4)人员疏散所需的设备完善情况。
另外,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等级可直接评为Ⅲ级:(1)场所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依法进行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2)场所竣工验收时经验收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而擅自运行使用的;(3)之前已经被公安消防机关评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
2.2 评估程序与管理
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应每年进行一次,各场所单位应将以下材料递交评估单位:一是场所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应急疏散和防火灭火方案及演练情况汇报;二是由相关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以往防火检查情况记录、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场所单位自行组织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三是场所消防设备检测结果、保养维修报告、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递交的能够反映场所安全管理状况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评估单位要根据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实地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重点为人员疏散通道设置、消防设施配置运行情况和实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于首次办理消防手续的场所单位应直接对其进行评估。
公安消防部门可根据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等级评估结果对场所单位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督及管理控制。对于达标的一二级场所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可充分调动其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办理相应手续时给予便利条件,减少对此类场所的检查次数,把有限的警力投入到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公共场所中去。对于未符合条件的三级单位,消防部门可加大对场所的处罚力度,必要情况下采取撤销行政许可的手段进一步规范场所单位的措施行为。
3.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公共聚集场所实施统一归类管理
首先有针对性地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分类细化,包括公共娱乐、餐饮、购物、医院、学校、养老院等,方便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实施统一归类管理。其次根据公共场所人流量大且易发生火灾事故的特点督促各场所单位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及应急疏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消防安全潜在隐患的清除与治理提供可行的措施办法,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及时高效,提升场所单位的预防及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另外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工程设计及验收时的监管,在施工及装修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场所单位不按规范设计施工的现象再次出现,将隐患尽早排除。
3.2 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安全
一方面要通过明文规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实际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规定场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职责,切实落实保障措施,将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工作落实到位,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提高自救能力,真正做到防范和杜绝火灾。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自纠自查工作,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建筑结构、防火等级、装修装饰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消防措施实施改造,细化防火要求,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第三要定期组织场所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公共聚集场所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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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972.2012.09.110
林道平(1983-),男,福建省福清市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