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光增白剂一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陈小冰委托代理人叶茂良、王海诉华润万家生活(广州)超市、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书(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18号)。
对于原告诉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有关《关于衣物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说明》(简称《说明》)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说明》“文中据此所作的表述确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洗涤用品协会发表的文章构成欺诈,原告据此认为文章有误导、欺骗消费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以及涉案产品标识违反相关规定而存在欺诈,原告据此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小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此前,京广两地法院先后判定蓝月亮产品安全。10月14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定荧光增白剂CBS安全环保,蓝月亮洗衣液质量合格;10月26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定荧光增白剂CBS对人体是安全的,蓝月亮洗衣液安全环保。
简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