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电站水库管理问题与对策

2012-01-26 12:11夏建军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2年10期
关键词:大坝水电站电站

刘 承,夏建军

(陕西省水利厅,陕西 西安 710004)

“九五”以前,农村水电站多以低坝自由溢流为主,基本无库容,有的电站虽然有水库,但水库以综合利用为主,发电为辅,这些水库管理较为规范。近年来,随着开发程度的提高,水库电站迅速增多,加之梯级开发,有的是库库相连,一旦失事将可能造成连锁反应,水库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水库安全的重要性已远远大于机电设备运行安全的重要性。水库失事的损失远比厂房内事故大得多,甚至是毁灭性的。水库安全不只是关系发电,更关乎下游广大群众的安危和财产安全。因此,水电站水库管理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1 陕西省农村水电站基本情况

全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总量为1365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为662万千瓦。全省小水电可开发容量为311万千瓦,其中77%分布在长江流域,主要分布在汉江的一、二级支流上,23%分布在黄河流域,主要集中在秦岭北麓山区。按地域分,陕南、关中、陕北分别占全省小水电可开发容量的78%、19%和3%。

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建成农村水电站610处101万千瓦,全年发电量35.55亿千瓦时,发电设备年平均利用小时3514小时。已成水电站中,单纯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水库56座(总库容10万m3以上的),总库容达71150.6万m3。以湑水河为例,10级开发,其中有水电站水库6座,总库容5400万m3。全省水电站以民间投资为主,主要分布在陕南汉中、安康地区汉江、嘉陵江一二级支流上,汛期暴雨山洪频发,安全生产及防汛形势严峻。

2 陕西省水电站水库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2.1 私营业主普遍对水库管理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确

私营水电站普遍重机电运行而轻水工管理,只考虑发电,只关注厂房、设备,对水工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管理不重视,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投资很少。业主、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还不明确,每年汛前公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往往也不含水电站水库负责人。

2.2 水库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低

综合利用水库或国家、集体建设的水库工程,自上而下形成了有隶属关系的完善的管理机构,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设置了技术管理类岗位、运行类岗位、观测类等岗位,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但目前私营电站与各级水利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经审批后自行建设和管理,普遍重视机电运行而轻视水工管理,大部分电站水库没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一些电站仅雇用个别农民工看管大坝,不可能按照大坝监测、养护的有关规程、规范去管理大坝,即使取得了监测数据也不会分析利用。不少水库规章制度不健全,定期检查巡查、采集监测数据等制度得不到落实,一些工程得不到日常养护。对一些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水库及梯级水电站,科学合理的调度能显著提高单站及整体效益,但目前很多水电站甚至连最基本的水库调度图都不具备。

2.3 水库监测设备不完善

目前,水利工程计算很多都是基于经验公式。水库建成后,水工建筑物在复杂的自然条件下,在各种外力的作用下,其状态和工作情况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中状态中,水库能否安全运行、发挥效用,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以进一步复核和检验原来的设计。

按照有关规范,不同级别、不同坝型的大坝应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分别监测位移、变形、渗流、应力应变及环境因子等项目,但一些私营电站违规建设,因陋就简,有的甚至未设安全监测设备,有的擅自改变、简化大坝安全监测设备,有的电站虽设有安全监测设备,但没有懂技术的人员去监测,监测也不按规程,取得的监测数据也不能发挥作用。

2.4 雨情测报设施、预警设施不健全,监测预警预报能力不足

水电站的水库基本都没有专用的雨情、水情测报设施,难以准确及时掌握库区雨情、水情变化。准确的洪水预报预测,可以提前降低水位,不但利于防洪,还能显著增加发电量。因此,洪水预报预测与安全、效益都有关系。但绝大多数水电站水库缺乏现代化泄洪预警设施。

2.5 水库泄洪设施的维护不到位

泄洪闸等金属结构应按照有关规程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启闭设施应有两路以上可靠的电源,每年汛前要进行启闭机空载运行试验等。但有的电站泄洪设施多年没有进行过检修维护,有的电站事故闸门在动水中放不下去,这些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有的电站为了节省投资,启闭机直接放在坝上,没有启闭机室,甚至连一个简易的遮挡都没有,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启闭设施性能。

2.6 水库没有注册和确权划界

根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水库在条件具备时应及时进行注册和划定保护范围。目前大部分农村水电站的水库,尤其是民营水电站,在竣工验收后不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到各级水利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无法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大部分电站尚未履行确权划界程序,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大部分电站库区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2.7 不按期开展安全鉴定

国家规定水库蓄水前要开展蓄水安全鉴定,运行后定期(五年或稍长)开展大坝安全鉴定。一些电站水库急于蓄水发电,未经蓄水安全鉴定即蓄水发电。大部分电站水库运行后只管发电,不作鉴定。

2.8 缺乏操作性强的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库突发事件指因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因素导致的水库重大安全事件。各电站水库基本均能按要求编制防汛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缺乏操作性强的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政府审批并组织落实。

2.9 梯级水电站水库防洪及安全管理上下游统筹协调不够

梯级各电站防洪标准可能不一样,上游防洪标准低于下游的,下游就应考虑上游溃坝影响;上游防洪标准高于下游的,泄洪时就得考虑下游的承受能力。因此,梯级电站防洪彼此受到制约和影响,各梯级电站之间的安全也息息相关。但目前,这些电站往往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属于不同的业主,防汛泄洪各自为政,上下游互不通报,往往人为造成或加大了损失。

3 加强水电站水库管理的措施

3.1 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责任制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地方人民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农村水电安全专业监管责任,农村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一岗双责”。各地公布的年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应将水电站水库一并纳入。

3.2 尽快建立和健全农村水电站水库管理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尽快建立起专门的水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行观测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水库至少2-4人,中型4-6人,关键岗位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对水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行观测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水电站水库管理队伍。

3.3 建立和完善水库安全监测、维护养护、巡视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大坝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178-2003)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建立健全水库巡查、养护、大坝安全监测、安全检查、巡查等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工情、雨情、水情,有效进行洪水预报和科学调度;切实做好大坝等工程的日常巡查和观测工作,及时做好各项观测资料整编、分析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有效处置;要高度重视对闸门启闭机、备用电源、大坝变形、沉降、渗漏等监测设施的检查,加强水库、引水渠、前池、压力管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的检查维护,对查出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消除和整治。

3.4 督促各电站及时履行注册和划界等程序

已建成运行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应按水库管理权限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接受安全监管。并按规定划定库区保护范围,设立库区安全警示标志、保护标志。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等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

3.5 切实落实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有资质的单位按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也应定期进行检测评定。

对新建水电站,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把好蓄水验收关,严格审核是否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确保安全。经蓄水安全鉴定及验收的,要严格按照鉴定意见提出的蓄水方案运行。

3.6 完善水库汛雨情测报系统,加强水电站信息化建设

完善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准确了解雨情、水情,对来水量进行分析,合理调节运行方式,做好防洪准备。加强通讯系统建设,必须确保与防汛指挥、调度部门、上下游梯级水电站联系畅通。

3.7 加强预案的编制,提高水电站应急能力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预案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水电站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因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等水库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政府审批并组织落实。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加强防汛等各项预案的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8 加强水电站水库科学调度和管理

各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严格遵循“局部服从全局、发电服从防洪灌溉”的原则,严格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指令,水库运行必须确保不影响防洪安全、下游灌溉、生态用水等。加强雨水情测报和分析,完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各梯级电站要加强与上下游的信息联络,雨情、汛情、泄洪应及时向下游通报,确保防洪安全。进一步完善梯级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完善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应对超标准洪水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研究和落实。开展梯级水电站优化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提高整体效益。

3.9 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和安全分类制度

为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陕西省水利厅于2010年制定和下发了《陕西省农村水电站标准化管理标准》(试行)、《陕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分类标准》(试行),标准化标准侧重于机构、制度、标志及标识等方面的完善,而安全分类标准则侧重于工程安全现状,两个标准均对水库及水工管理有详细全面的要求。通过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和安全分类制度,将有利于加强水电站水库的管理。

4 结语

水电站水库管理问题十分突出,加强管理势在必行,必须引起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电站业主的高度重视,必须按照国家水库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程及规范,完善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落实各项制度,确保安全并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

[1]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电2006[338] 号).

[2]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安监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水发 [2010] 47号).

[3]《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 [2003] 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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