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玉米种子质量纠纷的处理

2012-01-22 12:52王定育
种子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空秆种子法发芽率

王定育

(旬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陕西 旬阳 725700)

在玉米大田生产中,常因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或者栽培技术不当、病虫危害、不良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及其经济性状表现异常,种子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存在意见分歧。此时,田间鉴定就成为判定种子质量的有效手段。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玉米生长发育的三个阶段,结合现场勘验鉴定,判定是否属于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问题,这样既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经营种子的行为。

1 玉米生长发育的三个阶段的表现与鉴定

1.1 苗期

一般表现为缺苗断垄或苗黄枯死。

1.1.1 发芽率低:田间表现为缺苗情况均匀一致,检查未出苗处时发现土壤墒情良好,播种深浅适宜,土壤中的种子未发芽或已霉烂。

1.1.2 出苗不均匀:检查未出苗处,土壤干燥,种子仍然正常或没有种子,多为土壤墒情不足导致种子落干或播种不均匀所致。虽然土壤墒情较好,播种深浅适宜,种子已发芽,但是根、芽畸形或烂根、烂芽,多为使用种肥过多或不匀引起烧种或种子受药害所致。

1.1.3 病虫危害:虫害所致表现为出苗不匀,检查时发现缺苗处种子被蚂蚁吃空或根芽被地下害虫咬断。病害所致,苗枯病田间表现为根腐、苗死;粗缩病表现为茎粗、株矮、叶色深绿,肥水条件好的地块有时苗基部分蘖丛生。

1.1.4 气候不适:主要是涝灾、旱灾,幼苗表现枯萎,重者死苗。干旱造成种子不能发芽,或者发芽后幼苗长势弱小。

1.2 穗期

一般为品种纯度问题开始表现:一是抽雄前植株群体较同一品种株高明显偏低,且长势偏弱,群体典型性状与其母本自交株表现相同,该品种涉嫌为假种子;二是抽雄后群体差异较大,如株高、株型、雄穗分枝等差异明显,该品种涉嫌劣质种子。

1.3 花粒期

一般表现为花期较长,整体表现不一,空秆率高,果穗畸形,生育期不适等。

1.3.1 植株性状差异:若本品种种子在田间整体表现为他品种种子的性状,也就是不具备该品种种子的性状,即可定为假种子;若田间表现为群体不整体,株高差异较大,株型不一,果穗、籽粒形状不一;特别是混有自交系的植株,表现为秆矮、秆细,雄穗分枝少,这种植株的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为劣质种子。

1.3.2 种植密度过大:若种植密度超过了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密度,特别是非紧凑型玉米种子,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空秆率高的现象。

1.3.3 病虫危害:田间表现穗小,且畸形或空秆。病害是由粗缩病、丝黑穗病、黑粉病所致;虫害是由蚜虫、玉米螟等危害,影响了果穗的正常生长发育所致。

1.3.4 高温干旱等自然灾害:抽雄吐丝期高温干旱造成花期不遇、花粉减少、授粉不良,形成空穗或花米子;灌浆期高温干旱造成籽粒不饱满;后期风害造成植株倒伏,果穗发育不良、畸形。

1.3.5 适应性、抗逆性差:田间表现一是植株高大,贪青晚熟;二是植株矮小,早熟、早衰;三是植株高矮基本一致,部分植株出现空秆或畸形小穗。不同品种的抗逆性、适应性不同,表现的轻重也不同。

2 种子质量问题的处理

2.1 种子经营者的责任

属于种子经营者的责任引发的质量纠纷,依照《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种子使用者包括种子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2.1.1 发芽率低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种子,可判定为劣质种子;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纯度指标低于国家种用标准的假劣种子而导致的植株性状不一,经营者涉嫌经营假劣种子。应依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种子经营者予以处罚。

2.1.2 超出品种审定公告中所适宜的生态区域引种的,引种未经审定品种的,属于经营者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种子的责任,按《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2.2 非种子经营者责任

凡种子经营者已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宜地域的,种子使用者因栽培技术、病虫危害、气候条件影响引发的问题,种子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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