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沛
(中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郑州450044)
数字图书馆是对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发布和利用的实体,其形式可以是具体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也可以是虚拟的网站或者任何数字信息资源集合。它是伴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等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功能转变为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提供知识化为主要特征,并且利用网络技术将馆藏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传播、扩散,服务于社会公众。作为21世纪图书馆建设和发展主体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其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相关性,如何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极大的关注和重视。
与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将传统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数字化,并将其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广大文献资源的利用者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信息化服务,进一步实现各种资源的共享。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图书馆的固有概念,已经由单独的信息资源利用转化为群体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知识产品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与肯定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激励作者创作出更多的智力型作品,这些作品是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对推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合作起着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信息资源的共享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推动社会发展上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统一的目的和作用,具有一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所有权、债权、人身权并列,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是同义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包括商品标记权和服务标记权。这些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三个核心内容。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创造的精神产品享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源的共享。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而另一方面又制约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数字图书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崭新的个性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的用户对馆藏文献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最大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讲求“共享性”。
综上所述,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数字图书馆的“共享性”角度来看,数字图书馆和知识权又是相对立的,必然产生矛盾。
数字图书馆依托网络开展信息检索等服务,依赖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通过互联网把信息资源广泛而又及时地提供给读者。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信息收集、复制和传播等环节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进行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它需将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后,通过互联网把信息资源广泛而又及时地提供给读者。纸质文献数字化不但可以节省传统图书馆的藏书空间、满足信息技术时代读者对数字信息资源的需求,同时还可以提高为读者服务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信息资源广泛传播、资源共享,服务大众。这种将作品原来的信息符号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的行为,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贮形式,数字化过程只是对作品或信息进行机械性的转换,不含任何创作成分。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都给出了回应。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明确认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复制”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因此,图书馆在文献资源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对部分作品进行数字化时属于复制权,这种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它属于著作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电子形式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数据库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形式。数据库开发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建设数字图书馆系统工程的深入开展,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凸显。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巨大的版权风险,版权问题贯穿全文数据库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到作者、出版商、数据库制作商和社会公众等多个利益群体。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复制的迅捷、低成本和无差别性使版权问题更显突出。
文献网络化传输是数字图书馆的一大特点,是为用户做好服务的必备手段。然而,数字化信息资源网络传输,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侵权的可能。图书馆将数字形式的作品搭载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实质上是发行行为,而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另外,早在2001年10月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就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确立了网络传输行为是作品使用的方式之一,信息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数字图书馆如需在网上传播版权作品必须获得授权。这就要求图书馆在利用网上信息资源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应事先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既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熟悉信息网络管理知识的队伍,转变思想观念,以发展的眼光来发现、认识、研究、解决数字图书馆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应将版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提高图书馆保护版权的自主性,通过完善法律来有效地保护版权人及图书馆自身的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逐步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让公众意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这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维护相关权利人应有的权利不受侵犯,既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又能使其作品得以被社会充分利用。同时,应该不断地推出新的与信息资源利用相关的法律措施来规范信息资源的利用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法律体系,保障数字图书馆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有法可依。
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然进入一个网络信息资源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想充分保护好作者的知识产权,除了借助法律和行政手段外,必要的技术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常用的技术有:防火墙技术、加密解密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和数字指纹技术等。另外,可以在网络上加强用户的权限设置,即给合法用户设置特定的用户权限和口令,防止不在权限范围内的网上用户非法使用这些信息;还可以采取硬件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如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检索索引数据库就使用了加密狗技术,没有安装加密狗的机器都不能阅读其制作的期刊全文检索索引数据库中的内容。
在实际的应用中,上述的几种保护手段常常相互结合进行保护,如防火墙与加密技术的结合、加密与数字水印技术的结合等。随着这些保护技术的进步和推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跨向一个新台阶。
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进一步协调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策略,结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法律现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使用的基本制度,使得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的融合,进而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协调数字资源相关者各方面的利益,保障用户对于数字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数字资源的共享,为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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