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秀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教育部确立的本科教育中的十四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抽象性、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它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体现在:第一,行政法的内容特别广泛,不但包括行政法总论还包括部门行政法,受课时所限,老师只能讲授行政法总论,对于部门行政法就省略不讲。对于总论部分,也只能讲授一些重要部分,结果造成学生们对这门课程形成了一个支离破碎的印象。第二,行政法的法律规范特别多,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不等,学生对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容易搞混。第三,虽然我们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但行政机关如何运作行政权力,没有行政实务经验的学生很难了解,对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更不理解。第四,在学习行政法学之前,学生均学习过民法和刑法,他们认为所学的内容与现实世界基本一致。而我国的行政法学起步晚,大部分行政法的原则和理论是从西方引进的,西方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而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专制的社会,行政权力很强大,所以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老百姓不敢告也不愿告,从父辈传承了这些观念的学生也会感到所学的内容和现实生活脱节,使学生很难完全理解所学的内容。第五,行政事务日新月异,导致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法的内容充满了不确定性,行政执法人员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大了这种不确定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理解和把握。第七,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如政治学、行政学关系密切,内容中有很多政治术语和行政术语,使学生感到这门学科不具有法律性,政治行政色彩浓厚。第九,行政法中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且二者紧密交织在一起,造成教学本身存在争议,如是以实体为主还是以程序为主抑或程序、实体问题并重。因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存在以上的问题,导致老师难教,学生难学。随着“依法行政”观念的普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被称为国考的的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学的内容占了很大一部分。近几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的比例也逐步增多,所以对学生来说学好这门课程至关重要,大的方面来说,学生是将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关系到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小的方面关系到他们的就业和前途命运。作为学生,为了将来有一个好的就业机会和发展计划,必须要学好这门课程。我根据十几年的教学经验,下面谈谈如何学好这门课程。
学生能不能学好这门课程,跟老师的教学方法密切相关,就是老师采取的一些教学方法能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不能让学生感到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这是学生学好这门课程的关键,下面介绍一下我在授课中常用的一些方法。
系统传授方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机制决定了该国选择的法学教学模式。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法律体系,理论具有系统性,在法律规范颁布之前,立法者已经采纳了某种概念或理论。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概念、原则、原理在大陆法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注意阐述法律条文背后的概念,原则和原理,不考虑大陆法系已有的体系,就很难把握大陆法系的精髓。所以就需要老师向学生系统传授一些法学概念、原则和相关理论等知识,主要包括以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目前以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权威教材,由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共六编三十八章,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总论来编写的,分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渊源和原则、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四大部分。大陆法系的传统行政法教义是以行政行为理论为核心的,在中国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研究,把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细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为。
行政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数量特别多,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散见在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性规章及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文件数量众多。不仅如此,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易变的特点,并且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在讲解这一部分内容时,不仅仅讲行政法的内容,还要结合宪法和立法中有关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理学中法律效力进行讲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等部门法学学科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法中的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和渊源都是法理学相关理论在部门法中的体现。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行政处罚法》中“处罚法定原则”则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行政诉讼法的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除个别不一致外,大部分是一致的,并且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使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来讲,行政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知识都有交叉联系的部分。如政治学,它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观点,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分析法律事件的科学方法。因此,把握学科间的交叉知识,综合运用各学科理论,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系统讲授法虽能传授给学生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但该教学方法老师讲得激情四射,学生听的昏昏欲睡,不能形成师生的交流和互动,导致教学效果并不太理想,所以如果要学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必须配合其他的教学方法,下面就谈谈案例分析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过制定法也在逐年增多。这一特征决定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采用的是判例教学方式,即老师主要通过对真实判例的解析总结归纳出一些原理、原则和规则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在案例的解析中掌握了法律的运用。随着西方社会进入福利国家时代,行政法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膨胀日益增多,行政判例也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的行政法律渊源。即使不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也不断地借鉴判例法传统,某些高级法院的典型案例汇编指导着下级法院的审判,因为下级法院担心上级法院撤销自己所作的判决,会在判案时慎重考虑上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思路,所以案例汇编事实上起着判例法的作用。
谈案例分析,首先涉及的是研究对象本身,也就是被剖析的案例。现实的案例很多,我们如何选择案例呢?选择案例必须坚持这样的原则:第一,案例必须是真实的,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使我们接近现实。第二,案例必须有代表性,能够充分显示法律的适用过程。第三,案例应该能够培养学生形成观点多元化的能力。这些案例可以从以下来源收集: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案例指导》以及地方法院编辑的案例。2、参加专家论证的案件。当事人为了有效说服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请专家“集体会诊”一些“疑难杂症”案件,这类充满了法律上争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3、媒体追踪报道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的具体情况会有较为详细的介绍。更好的是,这些案例发生在当前,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4、主动到实践部门收集一些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士访谈,这样能够带回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5、参与当地律协组织的案例讨论会,这样可以获得第一手生动活泼的资料。6、整理自己代理和参与的案件,如果授课老师本人代理或参与一些行政案件,拿这些案件作为案例给学生讲解,则更有说服力和生动性。
成文法传统国家的教育偏重于对法律的概念、原理、原则和规则的系统讲解,法学各门学科也均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路径,通过由不同层次和内容的概念、原理、原则和规则来讲授法律知识。判例法传统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注重法律的运用,通过不同的案例解析为学生归纳出原则和规则来处理不同法律问题,从而使学生在生动的案例分析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显然,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的授课模式各有其优点也存在不足。前者的教学是在一定的理论框架之下传授法律知识,不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后者的教学从案例出发,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由于案例具有分散不系统性,不利于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为了发挥这两种授课方式的优点,克服它们各自存在的缺点,就必须将这两种授课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授课过程中,首先应该将这门课程的理论框架和知识体系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形成对这门课程的整体印象;其次,在每一个章节里,进行相关概念、原理、原则和规则的辨析,给学生提供分析法律问题的工具;然后再举出相关的案例进行解析,以达到对法律知识的深化理解和正确熟练运用。通过这两种方法的交叉运用,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现实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
通过系统传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运用,既可以让学生掌握系统法律知识,又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这两种方法都是老师占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很难形成老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难以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和兴趣。所以有必要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补充。这些方式包括举办法律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划分讨论小组与双向互动式教学法。首先要定期邀请专家和学者来做讲座,向学生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现实热点问题、立法动态及实施效果。此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对现实问题进行思考的习惯。其次,组织模拟法庭,由学生自己搜集案例,这些案例一般要求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深刻性。再次,划分讨论小组,分组讨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某一方面的问题,采用学生主讲、教师点评并进行补充的方式。学生在主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老师的补充可以查漏补缺,这种教学方式可以调动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可以加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最后,“双向互动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两位老师同时给学生授课,一位教师对某一个专题主讲一小时后,由另一位教师围绕前一个老师讲授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点评,学生再提出问题,两位教师同堂作出回答,师生再互相进行交流。采取这种方式必须在授课的前一周将下一次的讲课内容提纲发给学生,学生以便提前阅读并可以拟定好需要提出的问题并分析理由。这种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在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方面具有有独到之处。
以上各种授课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在一学期中同时使用或交叉使用。如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授课时,必须事先把与案例相关的理论和法律规定传授给学生,在案例分析中进一步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在开学的第一节课时,就应该根据学生的人数和教材的章节划分好学习小组,每一小组承担一个或多个章节的任务,提前布置,让学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讲到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或结束后可以组织模拟法庭,以加深学生对程序的认识和运用。作为老师我们要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门学科的自身特点以及学生的层次和对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以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为主导,以多媒体为辅助工具,以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划分讨论小组与双向互动教学法为补充的综合教学方法,才是保证教学效果,保持学生学习兴趣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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