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10年8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请您从资源再生行业管理的角度解读即将出台的《管理条例》对规范行业的意义。
龙少海: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通过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统筹规划、资格认定以及依法监管,报废汽车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扩大,机动车报废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安全、环保、资源利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307号令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发展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加以修订。例如,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报废、拼装车上路,307号令规定了拆解的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但却限制了报废汽车总成的回收利用,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为此,国务院有关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抓紧修订有关法规。另外,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证后,大量不具备回收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报废汽车回收行业,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又有所抬头,报废汽车、拼装汽车流入市场,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307号令,适当放开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回收利用的限制;重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完善进退机制;同时,对报废汽车交售、回收拆解等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这些制度的完善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并明确为立法目的之一,说明报废汽车拆解利用已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途径。那么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基本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龙少海:从2011年度全国报废汽车回收量情况分析,2011年度全国汽车办理报废注销回收的车辆不足36万辆,同比下降51.5%。去年汽车报废注销回收量大幅下降的主要因素,主要是由于国家在前两年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刺激政策取消,正常的车辆报废时间前移所致,但也存在报废车辆大量流失到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汽车化进程不断加快,汽车消费需求旺盛,汽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十一五”期间汽车保有量年均增加951万辆,截至2011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根据全国汽车消费量理论计算,2011年汽车理论注销量应达到550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5.3%。按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注销回收的车辆仅占汽车保有量的0.34%,考虑到回收企业以废钢铁名义回收的报废车辆增加一倍,全年回收报废车辆也仅有70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0.7%。现实与理论注销量相差甚远,这是不争的事实。因回收困难,全行业年回收量在1000辆以下的回收拆解企业达442家,占企业总数量的83%,回收拆解企业发展举步艰难。
记者:对于存在的问题,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和好的对策?
龙少海:针对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商务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89号),提出大力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这意味着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那么国家在产业升级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政策?目前我国正规报废车回收企业产业升级的情况如何?
龙少海: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本身角度看,由于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粗放式经营,管理方式、加工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不高,企业经营效益主要来自拆解的废钢铁销售,而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效益低。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要求拆解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一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2011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1]1154号),提出进一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有关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效。目前各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正在克服资金紧张的困难,积极开展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记者:据了解,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回收和拆解破碎企业都采取经营许可认证制度,以美国、欧共体、日本国家为例,他们处理报废汽车时社会分工明确,拆解技术及设备先进,自动机械化程度高,环境污染防治水平高,办公自动化,产品销售网络信息化,企业经营效益好。请给我们介绍一些国外在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好吗?
龙少海:可以。一些发达国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破碎企业基本是分开进行的,其中日本国家的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也是分开进行的,即汽车销售商负责回收报废汽车(包括新车经销商和二手车经销商以置换的方式直接回收,汽车修理业、车辆保险公司也具有回收义务),政府在管理上对具有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采取登记制度,而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采取许可认证制度。国外拆解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将回收的车辆首先拆除危险废物(如拆除电池、回收燃油、氟利昂、引爆安全气囊等),在拆解车间回收各种油液,拆解可再利用零部件,最后,为了便于运输,将车体(车壳)压扁后销售给破碎企业。破碎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对回收的车体压块进行自动化破碎分选,获得破碎后的可再利用的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及同时产生的废弃物。破碎企业一般是由大型钢铁冶炼企业或汽车制造企业投资控股组建的,大型钢铁冶炼企业投资控股是为了满足他们对于破碎后的钢铁炉料的需求;而汽车制造企业投资控股更多的是为了自产汽车报废后的处理责任。
确实,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拆解企业和破碎企业都采取经营许可认证制度,对拆解场地环保要求和拆解设备要求均有较严格的法律规定,即:经营场地面积应当适应拆解(破碎)量的要求;报废车辆存放场地和拆解(破碎)场地应当是硬化及防渗漏地面;拆解工序须在封闭的生产车间里进行;具备废油、液收集设备(一般采用真空抽油设备)和车体的升降装置;油、水(含雨水)分离且环保处理;必需的拆解平台和拆解或破碎设备;拆解(破碎)后的再生资源(可再利用材料)及危险废物和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和管理;拆解的可再利用零部件经检测后放存货架标码销售;拆解和破碎工序均采用电脑登记制度,信息化管理,网络化销售,拆解的可回用零部件市场直接利用率达25%左右,极大地提高了拆解的可回用零部件的附加值。
记者:如您介绍,发达国家的“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认证制度”等好的经验为我们规范市场及企业产业升级有着“抛砖引玉”的作用。那么,与国外同行相比,我们的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整体情况又是怎样的?
龙少海:我国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破碎工序合而为一,即由一家回收拆解企业承担回收、拆解及破碎全过程,拆解破碎车体,主要采用人工氧气割或机械剪切设备,将车体切割成符合钢厂要求的合格炉料。由于多年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少、设备装备不足、环保意识差、拆解一线工人一般是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缺乏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岗位操作不规范,大部分回收拆解企业缺乏专业拆解工具,露天拆解,废油液回收采用自流式收集,回收不彻底,拆解场地残留油液随意渗入地下的现象较为普遍,车辆制冷剂、安全气囊、危险物品的处置缺乏相应的规范,既污染环境又易造成安全隐患。由于大多数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手段落后,劳动强度大,空气污染重,工作效率低,且拆解的可回用零部件尚未形成销售信息网络,市场直接利用率不足10%,企业效益较差。
总之,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属比较粗放型的拆解加工模式,与国外先进的拆解模式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希望一方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尽快达标;另一方面,鉴于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基础薄弱,企业资金紧张,希望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能给予回收拆解企业一定的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使企业乃至全行业能顺利完成这次整体技术改造升级。
记者:的确在我国目前报废汽车拆解加工生产中,许多企业还采用比较原始的工艺和技术进行生产,不仅劳动工况恶劣,而且给环境带来许多的二次污染。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有什么途径吗?这次《管理条例》规定提高了准入门槛,请问在政策上有何扶持力度?
龙少海:解决落后状况的主要途径,就是企业本身要加快升级改造步伐,推动企业优化重组,着力提高企业拆解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以及商务部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标准》,积极开展达标活动。为此,新条例规定中提高了准入门槛,确定了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商务部为推进回收拆解企业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培育和发展起点高、具有规模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带动行业技术进步。近两年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近3亿元,支持100多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以上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进步。
记者:如您所说“解决落后状况的主要途径,就是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步伐”,按照“不达标的退出机制”的要求,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是企业的“必由之路”。那么企业应该怎样做才能达到要求?
龙少海: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升级改造设备设施投入,应依据本企业年回收拆解量而定,但必须注重安全、环保工序的生产保障。一般规模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设备设施:与回收拆解相适应的场地面积,防渗漏硬化地面;氟利昂回收设备及收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废蓄电池及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储容器;消防设施;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清洁车间;拆解厂房;零配件存放货架;计量设备;叉车、吊车、托运运输车辆;升降机(架)、各类油液回收设备及各类储油罐(容器);总成拆解平台、拆解轨道及翻转机、电(气)动拆解工具、剪切机、氧气割设备;油、水分离设备等。对回收拆解量规模较大(或有回收潜能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考虑上报废汽车破碎设备,除加工破碎自己回收拆解的车体,还要辐射到周边地区,以满足破碎设备的需要量。
记者:问题是目前国内大部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金不足,规模不大,这对企业升级带来了一定困难,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龙少海:再生资源加工设备制造企业在研发设备时,一定要以拆解企业“适用”为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设备,并考虑市场的需求,尤其是破碎设备的加工能力,要“量力”而为,“适量”研发。
记者:目前我们在研发适合国情的加工设备方面做的怎样?如何才能做到即“量力”又“适量”呢?
龙少海:目前国内大型的废钢(报废汽车)破碎机全部是进口产品,国内只能生产中小型的破碎机。在大型废钢破碎机制造上形成以美国纽维尔公司为代表的美国制造技术和以德国美卓林德曼公司为代表的欧洲制造技术。江苏丰立集团有限公司引进3台美国纽维尔10000马力大型废钢破碎生产线;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引进德国林德曼98104废钢破碎生产线。单台价格都在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比较昂贵,目前还不太适宜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购置。
在国内,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采用引进、消化的方式,成功开发了1000马力的废钢破碎生产线,目前其产品扩展到1500马力、2000马力三种机型。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研制开发了废钢破碎生产线,其主机功率自500~2250马力不等,生产能力在18~70吨/小时之间。湖南万容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报废汽车车身整体破碎及综合回收技术与生产线”,创造性地采用双轴撕碎及辊轮破碎技术,使整车车身一次性破碎并达到废钢精料入炉的质量要求。以上单台废钢破碎生产线价格都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比较适宜我国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建立报废汽车破碎中心购置的首选加工破碎设备。目前他们的产品已在青岛、天津、河北等地安装运行。
总的来说,国内虽已能生产制造一些中小型破碎机生产线,并且投入了使用,但是在设备的高效、节能、大型化和自动化上与国外设备还有不小的差距。
记者:据了解,近年来由于市场无序竞争,造成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偏低,且呈逐年下滑趋势。因此,业界非常期待有一个稳定有序的经营环境。如果新政策推出,是不是就能保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的提高呢?
龙少海:《管理条例》出台,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方面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管理条例》规定了车主、回收拆解企业、政府监督管理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为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率,条例送审稿中规定了对逾期未按规定交售报废机动车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新车的注册登记。同时,为创造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避免无序竞争,便于公安部门对报废机动车的流向进行监管,防止报废、拼装车上路行驶,送审稿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新条例出台,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拼装、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严格实施强制报废制度,规范报废机动车交售、回收、拆解活动;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保护环境意识,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报废机动车总成用于再制造;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强调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机动车总经销商负有回收处理技术指导的责任。《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的内容,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延伸服务网点,方便车主交售报废机动车。因此可以说,新条例出台,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的提高是能够起到推动作用的。
记者:目前大家都在期待《管理条例》的出台,新政策出台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龙少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期待新条例能够早日出台,进一步促进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发展,为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对回收拆解企业而言,目前的工作是要加快升级改造步伐,推动企业优化重组,着力提高回收拆解整体水平,同时,要加强联合、优化重组,与钢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以及汽车维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增强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活力,促进结构优化升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常态化,积极引导车主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交售报废机动车。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建立联动机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交售、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