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乾
(中国政法大学 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截至2012年3月31日,我国共有信托公司66家,注册资本总额857.12亿元;就其注册地的分布而言,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北京10家、上海7家、广东5家、浙江4家、江苏4家、陕西3家,其余各省、市自治区为1到2家(数据来自各信托公司年报及公告)。连续五年来①,信托资产的总额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态势,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信托资产的规模已达4.8万亿元,同比2010年底3万亿元,增长了60%,具体变化见图1(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图1 2007-2011年信托资产规模变化图
如何正确看待与对待发展中的信托业关系中国信托事业的未来,关系中国金融发展的整体进程。本文阐述了我国信托公司当前具备的特殊功能,分析了信托公司发挥这些功能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发展的出路。
信托公司的功能很多,既包括避税、代客理财等常规功能,也包括特定时代条件下的特殊功能。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国际趋势和国内环境下,我国信托公司的特殊功能主要包括:顺应金融发展潮流,构建混业经营平台;搭建投资融资桥梁,解决民间资本出路;联盟资本市场,改进融资结构;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携手外国战略投资者,出击国际市场。
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分业经营将难以为继,这是由金融市场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满足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需求的必要。从金融发达的美国来看,尽管经过了“从1933年到1999年长达66年的努力”[1],但毕竟还是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障金融安全要求分业经营,但是,混业经营的大势不可逆转,在金融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分中有混”②的现象。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增加,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分业转向混业是市场的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同时具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部分功能,可以作为混业经营的平台。
我国近十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积累了30万亿元[2]的民间资本。这些资本若投资于目前的股市,风险过大;若投资房地产又受政策打压;存在商业银行会造成实质上的贬值。民间资本的出路让人忧虑,同时,我国又有大量的项目需要资金。缓解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中国金融发展面临的现实课题,这种矛盾的缓解需要通过一种合法化、制度化的方式和渠道。信托已被我国法律所确认,信托公司恰好能够搭建投资桥梁,解决民间资本出路。
“融资结构是指以股市融资为代表的市场型直接融资和以银行融资为代表的关系型间接融资的相对比例及其分工。”[3]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衡且直接融资比例较低是我们融资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本市场是直接融资的主要场所,横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信托公司正好可以联盟资本市场,优化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改进融资结构。
近年来,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资金的配合并未完全跟上,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信托公司可以填补国家财政在重点扶持产业和领域投入资金的不足[注]比如,环保形势日益严峻,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也需要资金,国家投入在这些领域的资金又非常有限,如果有信托公司的参与,能将科技更快的转变为生产力。,支持和辅助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信托公司更能发挥作用。它一边面对投资者,一边面对融资者,是投资者信息和企业信息的集中地,可以为中小微型企业量身打造符合其需求的融资计划,让企业获得方便且低成本的融资。
在我国现有的 66家信托公司中,不乏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身影[注]目前,外国战略投资者直接持有我国信托公司股权的有6家,分别是:澳大利亚麦格理集团下属的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华澳信托,英国巴克莱银行持股新华信托,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股兴业信托,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持股苏州信托,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持股杭州信托,日本住友信托银行持股紫金信托。,如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参股中粮信托成功、摩根大通入股百瑞信托获批,包含外资金融机构股权的中国信托公司将达到8家”[4]。信托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联姻”,有出于它们自身发展需要的考虑[注]比如,对外国战略投资者而言,信托机构的牌照在中国属于高度稀缺资源,加入就意味着机会;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对信托公司而言,引进外资可以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满足其增资的需求。。我国的信托公司业务基本上还集中在国内,国际市场有待开拓,而加入我国信托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基本都有丰富的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可以借鉴它们的成熟经验,与其携手出击国际市场,开辟信托业务的新天地。
信托公司上述特殊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环境与条件。从表面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光明,但若仔细分析,这些功能的发挥还存在一些现实困境,主要有: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有限、销售渠道狭窄、市场化程度不高、信托文化没有形成、金融协调发展的观念有待深化,以及监管政策的支持不够。
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准确定位是:专业的金融理财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这样的定位对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目前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又比较有限。相比于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在研发人才及经费上的投入较少,导致信托产品的研发与设计能力不高,信托产品的开发不能满足信托市场的需求,信托公司的单个及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也比较低。
没有客户就没有收入。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产品销售主要靠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自主开发的客户较少,对商业银行的依存度较高,图2(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就反映了这一问题。在没有强制性政策的要求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和信托公司分享其客户资源,即使偶尔发生此种情形,也大多是想来分信托公司的一杯羹,信托公司自身的利润空间就被大大压缩。再加上我国信托公司在发展中几经受挫,导致缺乏长期的历史业绩,对客户的吸引力也造成了一定影响。狭窄的产品销售渠道是信托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之一。
图2 2011年第四季度特色信托业务构成图
信托离不开市场,市场化程度影响信托业的发展水平。就我国信托公司而言,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信托公司股东的政府背景过浓,以及与资本市场结缘不深。
1.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从我国66家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由单一股东100%持股的信托公司有:中投信托、西藏信托、陆家嘴信托[注]其股东分别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由第一大股东占股51%以上的信托公司比比皆是[注]例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粮信托90%的股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华鑫信托51%的股权,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甘肃信托92.58%的股权等。,当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时,难以谈得上市场化。而且,Burkart等人的研究表明,当企业中存在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时,控制权极易被滥用,决策权被垄断[5]。倘若发生此种情形,市场化很可能在公司内部被扼杀。
2.股东的政府背景过浓。在66家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中,除了有政府部门[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100%控股西藏信托,吉林省财政厅持有吉林信托97.5%的股权,江西省财政厅持有江西信托45.8%的股权。外,还频现国有企业[注]除了中粮集团、华电集团外,还有石油三巨头、电力行业的国家电网、华能,以及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身影。当然,这与信托公司在我国发展中的变迁有关,同时,大型实体企业入主信托行业是发展的必然[注]大型实体企业入主信托公司带来的方便有:(1)为其提供投资渠道(不必再将资金存到商业银行);(2)为其提供融资平台,甚至可以为其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方案;(3)通过信托运作,可以实现“套利”;(4)在产融结合的趋势下,可作为企业进军金融业的第一步(对于实体企业而言,也不能盲目走产融结合的路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要匹配,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要匹配,产融结合要符合企业本身的定位与发展战略)。。但是,信托公司股东的政府背景过浓无疑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3.与资本市场结缘不深。信托公司与资本市场结缘较早,目前,信托公司中的股东中已有不少上市公司,而且“安信信托”与“陕国投”本身就是上市公司[注]安信信托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16);陕国投是国内首家上市的非银行金融企业,1994年1月“陕国投A”(股票代码:000563)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但是,18年来信托公司上市屡屡受挫,这无疑制约了信托公司的发展,信托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度仍需加强。
信托者,先有信任,再有托付。从短期来看,信托公司可以用业绩说明问题,而不论其业绩来自于自营资产或信托资产,也不论其来自于哪个或哪些子业务板块;但从长期来看,信托公司的生命力在于其专业能力及其在业界的声誉,而支撑信托公司声誉的就是信托文化。在我国,信托业历经整顿、生死交替,没有形成自己的文化。就信托行业本身而言,信托公司的诚信建设落后、合规意识匮乏导致其违规现象常发、发展后劲不足。就整个金融行业而言,“大信托”的观念还没有形成[注]目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办理代人理财的业务,依据《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们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时本质上都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角色,但很多人并没有将此看成信托关系,而将信托关系仅仅局限于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业务。。
当前,业界对于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协调发展的观念没有真正形成,反而担心对方抢了自己的饭碗,这种“小气”的想法与建立金融大国、金融强国的目标相冲突。由于金融协调发展的观念没有真正确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就会“留一手”,资源不能实现最优的配置,信托公司的发展当然也就受到限制。
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公司既能够横跨产业市场与金融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又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这样独特的优势本应使其能够“长袖善舞”,但由于政策、环境等因素导致信托业的发展相比于其他金融行业而言,整体规模还较小。监管部门对于信托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已成为当下中国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上文的论述可知,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困境不少,要想走出这些困境,务必需要正视自我、明确发展的方向,走出一条前景光明的发展道路。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直接与净资本挂钩,从而引发了信托公司的增资热潮[注]例如,湖南信托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由5亿元增至7亿元,中海信托由12亿元增至25亿元,中融信托的注册资本达到16亿元。。就信托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而言,2008年以来,也呈现出不断提高的态势,2011年同比2010增加了9.3%,具体见图3(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及信托公司年报)。
图3 2008-2011年信托公司平均注册资本变化图
笔者认为,一味靠增资最多只能让信托公司在做大资产的总量上变化,与其资产管理能力并没有直接关联,信托公司要想有大发展,必须在提高资产的管理质量上下工夫,需要加快转型,提高专业能力。
1.提高产品的研发与设计能力。产品的研发与设计虽然耗时耗力,却是信托公司的核心能力。信托公司应通过引进、培养信托产品的研发与设计人才,投入经费,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和时代需求的信托产品,从而提高自身的议价能力。
2.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业是高风险的行业,信托业作为金融创新的引导者与实践者更是充满风险。信托公司对风险的管理能力构成其资产管理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也体现了这一思想[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从净资本的角度对信托公司提出了三方面的硬性要求:净资本不得低于2 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这是监管量化的体现,可以约束信托公司盲目扩张的行为,有利于信托公司较好的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其资产管理能力就不弱;风险管理能力差的信托公司,其资产管理能力一定弱。信托产品的创新不能忽略对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3.走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信托虽然灵活,但信托公司不能再充当“金融百货公司”的角色,而应该实现“主业回归”、“名实相符”,做到“专于信托、精于信托”。只有其做精做细,才能做出规模也做出品质。专业化的路线一方面能使其集中于服务高端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其受利率调整等政策风险的影响。避免服务的同质化就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形成自身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没有稳定的客户,就没有稳定的收入。信托公司依靠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来分享客户受益的生存方式过于被动,应当牢固树立“两条腿走路”的思想,一方面通过银信合作、信证合作来销售信托产品,另一方面,要下力气开拓市场,开发并管理好自己的客户群,减少对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以及政府的依赖。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托业要想求生存、谋发展,就必须当好市场的弄潮儿,提高信托公司的市场化程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1.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信托领域。前文已分析,在我国的信托公司股权结构中,股权过于集中而且政府背景过浓,学界形成的基本共识是,民间资本较国有资本具有更强的逐利性,运用程序较为简便,交易成本较低。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信托领域,特别是入股信托公司,将改进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信托公司的决策机制,焕发信托公司新的活力。
2.加强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度。资本市场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6]。信托业的发展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具有战略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形势不佳,国内很多产业也受到影响,但信托公司的业绩喜人。从2008年到2011年,信托公司利润总额从123.08亿元增长到298.57亿元,其中,2011年同比2010年增长近90%,近四年增长情况见图4(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及各信托公司年报)。
图4 2008-2011年信托业利润总额变化图
加上信托公司业务的多元化,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要求[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监管机构认为信托公司的业绩与注册资本金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与其资本运营与管理能力相关,也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不具备充分的上市理由。《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与注册资本挂钩,若监管部门再对信托公司的上市持否定态度,就需要做出新的解释。,使得信托公司上市有着较为充分的理由。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信托资金投资股市[注]信托资金投资股市的方式分两种:一种是新股申购,另一种是投资二级市场。参见张炜:《信托资金该不该止步股市》,载《中国改革报》2006 年12 月21 日第006 版。能提振市场信心。信托业已经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资金来源问题也是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若能取得资本市场的大力支持,信托业的发展必然有新飞跃。
投资者与监管者对信托行业的认识关系信托公司发展的层次与阶段。我国的信托公司要从自身做起,加强诚信建设,重视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形成合规文化,让合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信托工作人员的心中;同时增加信息透明度,取得投资者的信任、支持与拥护;对于监管者而言,要树立“大信托”的观念。
在政策主导金融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的突破性发展除了需要加强自身改造以外,更需要监管部门的支持,包括监管政策的扶持,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监管部门不能把信托当“坏孩子”,而应该把它当“好孩子”对待,出台一些支持信托业发展的政策。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在金融协调发展观念[注]虽然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竞争的关系未必都是对立的,也是可以合作的,而且,信托公司并不能被其中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完全代替。比如,信托业可以作为银行业的补充,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支持,减少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管理方面,它们也可以互为补充,“基金、券商、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细分成三个级别:基金是为大众服务,而券商是中级客户,信托则是高端客户”(郭晓婧:《银监会力推信托业全面“入侵”资本市场》,载《21 世纪经济报道》2007 年2 月7 日第009 版)。在保险领域,从法律意义上讲,养老金等社保基金最应该与信托机构合作,因为信托财产具备法律上的“破产隔离”功能,社保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既可以避免资金闲置问题,又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所以应当正确的认识与积极的对待这种竞争关系,树立金融协调发展、合作共赢的观念。的引领下加强信托业的制度化建设[注]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制度为“一法三规”,其中,“一法”指《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这些制度供给远远不能满足信托实践的制度需求。从理财市场也可以看出,我国已进入“大信托时代”,从监管的层面讲,应做到“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这就需要制度。从长远而言,我国现行的信托法律体系还难以适应“大信托时代”对受托人及信托业务风险的监管要求,及时制定一部适合混业经营的“信托业法”,已成为我国信托业规范化发展的当务之急(邢成:《后危机时代中国信托业的政策环境与发展趋势》,载《中国金融》2010 年第6 期)”,伴随着金融开放的深化,涉外信托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将难以避免,时机成熟时应加入《海牙信托公约》。,通过制定更多具体的信托法律制度和标准,减少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为投资者建立稳定的预期。
笔者相信,在金融协调发展观念的引领下,在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信托公司只要内练功夫、外拓渠道,走市场化的发展道路,就一定能够日渐形成较为成熟的信托文化,创造中国信托业的灿烂未来!
参考文献:
[1] 席 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
[2] 解希民.让30万亿民间资本“浮”出水面[N].中国财经报,2012-03-15(3).
[3] 解玉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夹缝中的信托金融制度安排——暨信托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探讨[J].现代管理科学,2012(1):83-85.
[4] 徐天晓.摩根大通接近监管规定“上线” 拟参股百瑞信托19.9%[N].证券日报,2012-03-27(C3).
[5] Burkart,Mike & Gromb,Denis & Panunzi,Fausto.Large Shareholders,Monitoring,and the Value of the Firm[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3):693-728.
[6] 刘纪鹏.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5):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