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种子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未审定品种的界定、种子广告、许可证办理、经营与推广的界定、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标签管理、种子经营备案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分析,建议《种子法》做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种子执法;问题;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在促进规范的基础上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但随着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日趋多元化,种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种子法》也呈现出了不和谐的一面。下面,就我们在种子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一分析,同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未审定品种的界定
《种子法》中对审定品种有具体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许多国审或省审品种存在在非适宜生态区域经营、推广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是判定为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还是经营、推广越区种植品种,《种子法》中未做界定,同时,也没有规定经营、推广越区种植品种相应的处罚条款。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未经批准引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品种参照《种子法》中未审定品种进行管理,但未对国审品种的越区行为加以规范。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
二、关于种子广告的规定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但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种子广告方式多种多样,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画等层出不穷,大多广告内容夸大品种优点、忽略缺点,误导消费者。但《广告法》是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由于工商部门涉及面广,管理力不从心,而种子管理部门又没有权力加以规范,所以使得虚假广告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我们建议广告内容由相应的种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加以宣传。
三、关于许可证办理的规定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这样有利于保障种子质量以及落实责任。但针对马铃薯等作物,种子没有必要要求购买种子机械,如:比重机、风选机等,同时,对于食用菌等作物种子,办理许可证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元似乎过高,应根据不同作物种类的不同特点规定不同的准入条件。
四、关于“经营”和“推广”的界定
《种子法》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是与经营、推广有关的,如《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但什么行为属于经营、推广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经营户常以暂在门市上存放或送给亲戚试种并非经营、推广为由,来规避处罚。因此,建议对什么是经营、推广进行界定,如规定:
“凡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种子均视为具有经营行为”。
五、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十条规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两种情况,如果违法所得极少,就会出现卖出违法种子比尚未卖出违法种子所受处罚轻的怪现象,显然有失公平。建议对《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及六十条中关于有违法所得的条款规定最低处罚额度并处违法所得几倍的罚款。
六、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随着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经营种子的门槛降低,使得规模较小的种子经营户数量急剧增加,主要分布在县、乡、村级,当出现违法现象后,依据法律条款对其最低处罚1000元往往难以落实;同时,针对数量较小的蔬菜种子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利润少,处罚1000N,有失公平,且难以到位。建议《种子法》中规定相应的简易处罚程序。
七、关于种子标签标注的规定
种子标签是联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纽带,是农民购买种子的重要凭证,是执法者的主要依据。由于标签涉及内容面广,标签材料及制作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种子市场的进一步放开,竞争日趋激烈,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鱼目混珠,参差不齐,企业钻法律空隙,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屡禁不止,种子管理部门又缺乏执法依据,出现市场真空,导致农民利益受损,投诉案件增多。因此,建议地市一级种子管理部门实行标签许可准入制度,即对种子标签进行审查后方可进入辖区市场进行销售,这样便于管理,缓解种子管理部门经费少、人员少的矛盾,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发生,有利于维护农民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利益,减少农业损失,维护农村稳定。
八、关于种子经营备案制度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即不用通过农业部门,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种子。这项规定使得经营种子的门槛降低,大大小小的种子经营户遍布城乡,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同时,因为这些经营者一般实力较弱,一旦出现问题,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种子又属于特殊商品,专业性较强,工商部门管理不到位,种子管理部门又无法掌握辖区种子经营情况,并及时加以规范,这就为种子行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的稳定埋下了隐患,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建立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即只要经营种子就要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且进行资格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种子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后持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