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歧视不可

2012-01-01 00:00:00邓聿文
领导文萃 2012年5期


  中国的第一大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近日被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批为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该所撰写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指出,在调查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的比例为100%。其余依次是政治面貌歧视、性别歧视、社会身份歧视、身体特征歧视,而社会身份歧视为历年公务员招考中的“重灾区”,其中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尤为严重。
   严格说来,有人类的地方,就有歧视。歧视源于人类天性中存在的偏见。但偏见本身不等于歧视,歧视是一种行为和制度安排的结果,是偏见的行为化和制度化。然而,要把偏见上升为一种行为和制度,这背后必须有权力和资源的支撑,并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才可能。而这只有富人和官员才能做到,穷人和百姓是无此能力和资源的。所以,歧视的出现,一个更深刻的根源,就在于利益。有歧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论什么歧视,都可以而且能够以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形式将之行为化和制度化,并且社会对此很有些司空见惯、不以为然的味道。
   根据社会学家吴忠民的解释,歧视最本质的特征是排斥,即在资源分配方面(包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据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其他人群的排斥或限制。而作为这种“排斥”最高级的形式和最好的防护墙,就是制度歧视,因为这是国家对公民的歧视,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它不同于发生在社会与公民之间的行为性歧视,是一种完全的零和博弈,一方所得到的利益是以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为代价的。换言之,这种制度和排斥能够得以维持,完全是因为被歧视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打破利益格局造成的。
   所以,制度歧视背后,不管具体原因为何,实际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权力和资源失衡的现实。而歧视的泛化、制度化和固定化,不仅对被歧视者在教育、就医、就业、婚姻、福利和社会保障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产生严重干扰,甚至可能引起被歧视者的反抗和报复。长期来看,还会在社会塑造一种不公正的价值观,从而将社会发展导向一条分化和对立之路。
   社会歧视的消除根本上有赖于被歧视者自己的努力,即团结起来壮大力量,增加同歧视者的“谈判”能力,通过不断斗争获取自己的平等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公众舆论对歧视的揭露和批判,对促使政府施良政和增加被歧视者的抗争勇气会起到很大的甚至决定性作用。
  (摘自《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