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雅芳在中国从事商业贿赂的事实被悉数披露,公众对其的价值评判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跨国巨头们在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大面积频发,使中国市场管理制度的缺陷亦饱受诟病。是什么让被称为“模范生”的跨国公司来到中国后蜕变和堕落?
集体性“堕落”
安利将直销模式引入中国,麦当劳在中国广建原材料基地,苹果网罗无数中国“果粉”……跨国公司在中国创造了商业奇迹。然而,在巨大的利润欲望不断触碰着跨国公司的道德心理防线时,许多背离商业伦理的行为在10年中开始频繁上演。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迪士尼乐园等地。话费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连续11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该公司获利超过200万美元。最终,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对其处以479万美元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透过中间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困扰自己2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贿赂罚单。据悉,2003年到2007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并贿赂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CCI案”。2009年7月,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承认: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该公司的雇员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戴姆勒案”。资料显示,戴姆勒中国公司以资助领导子女“实习”费用、为领导“女友”出国留学提供资金支持等形式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国三家公司高管行贿近260万欧元,为此,戴姆勒获得了1.12亿欧元左右的中国公司订单。
“爱立信案”。2011年6月,全球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爱立信在中国的顾问毛节琦归案,他承认在连续十余年间曾向四川移动原总经理李华等实施贿赂高达1600多万元,同时牵进此案的还有商务部某司局级官员。
“雅芳案”。2012年2月,美国司法部向法院大陪审团递交的证据显示,雅芳雇员于2005年向中国官员和第三方咨询机构支付了数十万美元的可疑资金,以获取中国直销牌照。
据南开大学调查,受访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神秘的“中间人”
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非常严厉。而为了逃避惩罚,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来进行。
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更多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离岸地区的公司信息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西门子案涉案的9家中国公司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有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一旦事情败露,责任将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
“潜规则”之诟
目前在中国,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据世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入了当地腐败官员的口袋。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陷入贿赂丑闻,表明这些公司对我国商业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据美国的一项研究指出,在1995年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结果损失了100多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为了避免遗憾,跨国公司纷纷抛弃了原有的道德操守。
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频频出手。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美国,面对巨大的市场诱惑,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贿赂遂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在垄断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相关人员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由于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尚不完善,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不仅使得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洋垃圾”之祸
目前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实践”中,带给中国市场的危害不言自明。
首先,社会风气因商业贿赂而污染。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
其次,市场信号因商业贿赂而扭曲和破坏。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而暗箱操作则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同时,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第三,社会财富因商业贿赂而浪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不仅如此,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更有甚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四,技术创新因商业贿赂而抑制。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维的传染,最终必然抑制企业创新的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最后,中国形象为商业贿赂而受损。跨国公司纷纷身陷“囚徒困境”,这种事实传播到海外,必将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与否定,从而淡化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关闭“贿赂门”
目前,有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一个现象令我们深思: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被其本国监管机构首先调查发现的。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却没有任何相应的制裁。因此,加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已经成为检视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指标。
——强化法律约束。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贿赂主体受到限制,应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要加大惩罚力度和抬高违法成本。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让行贿者敢冒风险,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位就成为了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加大舆论监督。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曾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3万美元“奖学金”,被媒体披露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无独有偶,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也是由媒体披露的。另外,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这些案例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
——塑造自律机制。“朗讯丑闻”爆光后,朗迅总部迅速解雇了中国区4名高管;而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再度发生,西门子公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经常性地开展内部检举工作;同样,贿赂丑闻曝光后,雅芳公司相继解除了中国区总裁、首席财务的职务,同时CEO也被迫辞职。对于这些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企业,舆论和社会应该支持他们的善举,以利于跨国公司建立起完备的自我控制机制。
——推进国际合作。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时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首先,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对于商业贿赂这一问题,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将本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体系有效地与国际接轨,使打击商业贿赂国际化。其次,密切合作,进行国际规划。国际商业贿赂是全球性问题,中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对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国际规划,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之风的盛行与国内官员队伍的腐败紧密相关,为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风,必须杜绝权力寻租现象,形成对公权的有效监管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