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银的违规交易看银行风险管理和混业经营模式

2011-12-31 00:00:00潘南
银行家 2011年11期


  瑞银近日发生的违规交易事件可能导致集团第三季度出现亏损,并在未来可能被降级,背后折射出该行更深层次的风险管理流程漏洞。市场上类似的“魔鬼交易”频现,反映出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缺失。无论金融界如何群策群力努力制定一种“完美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只要金融机构仍然以盈利为目的,违规交易和风险管理就会维持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同时,市场上对于银行业是否应该混业经营的争论又起,各国对此有不同的取态。选择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最根本的原则在于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与客户需求。
  
  “魔鬼交易”对瑞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
  市场上,未被授权情况下代表金融机构而进行的交易被称为“魔鬼交易”。2011年9月15日,瑞士银行(UBS,简称“瑞银”)发出公告,称因一位驻伦敦的投资银行部交易员的未授权交易,可能导致瑞银产生约23亿美元的损失,并可能导致第三季度出现亏损。但客户的资金并未受到影响,目前瑞银对此项未授权交易正在调查中。
  瑞银的这一声明导致瑞银的苏黎世交易所股价早盘大幅下跌6.3个百分点,至每股10.24瑞郎(约11.68美元)。与2008年时由于违规交易导致的法兴银行近71亿美元损失比较,本次损失似乎相对较小,但值此欧洲金融体系和银行流动性备受质疑之际,这20亿美元损失显得分外扎眼,预计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瑞银2011年二季度税前盈利为19亿美元,本次损失约23亿美元,可能令集团整体第三季度亏损。在三年前的金融海啸中,瑞银是首批被卷入次贷漩涡的金融机构之一。截至2009年的过往三年,瑞银投资银行部门累计税前亏损高达571亿瑞郎,最后不得不接受政府援助。之后,瑞银一直致力于削减成本。2011年早前,瑞银已宣布裁员3500人,目的正是为节省20亿美元,正好被此次违规交易蚀光。有瑞士报章称,为了亡羊补牢,瑞银可能要再拿员工“开刀”,将在11月17日的投资者日宣布“裁员减肥计划”,届时投资银行部数千人饭碗不保。
  瑞银本次未被授权交易的损失是该行平均每日风险值(VaR)的28倍,貌似已经突破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限额,但背后折射出该行更深层次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漏洞。据报道,此次瑞银案例中涉嫌违规的交易员仅入行五年,最为令人疑惑的是交易既然未被授权,又如何通过了银行的层层监管体系,瑞银的整套内部控制系统显然在制衡(check and balance)方面有缺陷。事件发生后,评级机构穆迪和标普均宣布将瑞银列入负面观察名单,这意味着未来三个月之内瑞银可能被降级。目前,上述两家机构给予瑞银的长期债务评级分别为Aa3和A+。虽然穆迪认为“鉴于瑞银拥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充足资本,上述亏损将在可控范围内”,但仍表示“此次披露的亏损消息证明,该行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的问题开始变得明显”。此外,该违规交易亦引发外界对该行的信誉质疑,对该行雄心勃勃想打造一流投资银行的决心造成挫败,甚至也可能影响一些企业和私人客户对其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信心。
  
  “魔鬼交易”频现反映了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缺失
  本次的“魔鬼交易”不禁让人联想起历史上的几起由于违规而导致损失的案例(见表1)。
  “魔鬼交易”的频繁出现,反映了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缺失。无论金融界如何群策群力努力制定一种“完美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只要金融机构仍然以盈利为目的,违规交易和风险管理就会维持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首先,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和“与时俱进”具有滞后性。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强调对业务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识别、衡量、监控和报告分析。因此,风险管理不可能凭空出现,只有当有新业务出现时,才可能相应启动上述风险管理的一整套流程。然而,任何新业务的投入都需要一段时间来检验,同样,对该业务发展做出一套相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所需要的时间更长,包括累积超过一个经济周期的业务数据,建立分析模型、指针,不断地对相关风险模型、方法和指针校准等等。然而,金融市场上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那些可以为银行带来巨额回报率的业务,现实中绝不可能等到对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完善后才投入市场。这也是为何全球的许多银行还在为“巴塞尔协议Ⅱ”中繁复的各种内部评级模型的构建和实施而“殚精竭虑”时,为应对新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已推出了加强版的“巴塞尔协议Ⅲ”。另外,由于监管趋严不可避免地会束缚发展,这决定了任何新监管措施推出后都必须给予银行一段时期的合规过渡期,在这种过渡期间有时难以避免会发生问题。
  其次,在金融海啸前的市场繁荣时期,银行业容易疏于对风险的防范,但当经济突然转差时,银行业之前的过度扩张未必可以马上收缩,也未必有时间和机会再到市场上补充资本。在经济和市场繁荣的时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风险管理工作要根据形势重新调整到位也需要时间,包括许多具体的风险限的重新设定,风险政策和程序的重检等。
  第三,高薪诱惑和考核机制造成了人才和信息在业务创新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对称性,也导致了风险管理的缺失。金融海啸前,金融市场上的新产品日趋复杂,即使是一些资深银行家也未必能对其中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受高薪和巨额花红的驱使,众多学校里的“尖子生”纷纷投入到这些复杂产品的设计部门。相较之下,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却缺乏相关的人才和产品信息,自然无法做出准确的尽职评估。目前据报道,瑞银此番交易很可能和瑞士央行干预瑞郎汇率有关。对于此次瑞银的案例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市场没有突然发生变动,则这位年轻的交易员很可能因为为银行带来巨额盈利成为明星交易员。
  第四,金融监管变革均是监管机构和银行家之间的博弈结果。根据当时形势的不同,有时天平会更倾向其中一方。以美国的金融改革法案为例,在通过前曾被华尔街的银行家以“将会降低市场流动性”等理由百般阻挠。为了在参院表决时获得更多的支持,有关法案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允许银行进行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
  第五,全球即使可以建立关于风险管理的统一标准,各国由于自身利益执行的程度和步伐也不会一致。而且,由于各国际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于本国银行是否能够通过监管认证所采纳的标准也松紧不一。就在几日前,摩根大通的首席执行官詹姆斯•迪蒙(Jamie Dimon)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美国应当考虑退出巴塞尔全球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他认为对于大型银行征收额外资本附加费走得太远,尤其是对于美国大型银行而言。同时,他还呼吁美国的监管部门应当表明态度——如果某项法规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就不应采纳。
  
  各国对银行业混业经营采取不同的取态
  由于此次瑞银出事的交易员隶属于瑞银投行部门的自营交易,又恰逢英国银行独立委员会(ICB)推出了目前世界上最严厉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建议以“围栏”(ring fencing)的形式隔离英国的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投资银行业务,市场上再次兴起对于银行是否应混业经营的讨论。
  在美国,2010年5月份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其中纳入了“沃克尔法则”(Volcker Rule),对那些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限制其进行自营交易的能力,要求银行的自营业务必须以服务客户为原则。而且银行必须从高风险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退出,限制目的就是减少银行的高风险活动,受联邦担保的资金将不能继续从事高风险活动。此外,有关法则还要求分离银行利润丰厚的非传统的衍生品业务,包括金属、能源、大宗商品等。但即使这项被称为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彻底的改革,也仍然允许银行在未来的若干年内执行业务分离。为此,高盛等银行需要分拆其自营交易部门,意味着将有数十亿美元的收入受到影响。
  
  与美国的金融体系相比,欧洲银行业近年来“金融超市”的特点愈发突出,金融机构往往同时进行银行、保险、证券、经纪、自营和股权投资等业务。对于欧洲而言,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其传统模式,也是其金融竞争力的优势所在。正是由于欧洲银行的盈利对自营交易的依赖程度更深,虽然欧洲在金融改革时也加强了对衍生工具等的监管,但始终无法对投行部门的自营交易“痛下杀手”。
  英国的独立银行委员会推出的方案更类似一个折衷方案——允许一个银行集团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并对零售银行业进行“圈护”,即零售银行业务要有独立的资本金要求,同时整个混业银行集团也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一旦发生危机,零售银行业务由于事关众多储户的财产安全,需要加以保障,而另外的投资银行等业务则可以通过破产、重组等方式处理。
  香港多年来则一直实施混业经营制度,即使在金融海啸以后,香港金管局认为这种制度对于香港仍有可取之处。
  一是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去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和财富管理需求。如果银行有足够的资源和专业能力,也可以向高端客户提供广泛的企业财务或投资银行服务。
  二是在混业经营的制度下,银行可以开拓服务费和佣金来源。当然,金管局对上述制度的肯定不是无条件的,其前提是:其一,银行必须为零售客户提供足够保障,在推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投资经验;其二,在整个分发过程中,由产品的尽职审查、风险评估、顾客适宜投资程度评估,到前线员工的培训,还有对销售过程的管控,银行必须全程做足功夫。
  综合而言,金管局认为,要解决银行自营交易过分冒险所可能衍生的问题,与其强行分割银行原有的业务结构,不如确保银行能适当地辨认管理那些得益于低成本资金,但风险高得不成比例的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的好处在于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整合资源,减少信息和运营成本,提升金融机构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即使银行某部分业务的成绩未如理想,也可通过其他业务的收入弥补,增加整体的抗逆能力。不过,混业经营带来多方面的风险因素,无论是集团内部的道德风险,还是大银行合并带来的垄断风险;无论是过度资本杠杆操作风险,还是信息透明度减弱风险,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在于具有超市功能的综合银行为了提高股本回报,会把成本较低的资本,如公众存款,用于高风险的投机炒卖活动。当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高风险活动越来越多,银行的规模越来越大,就产生系统性风险,银行最后变成“大得不能倒”的机构。
  选择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最根本的原则在于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与客户需求。中国内地金融机构主旨应该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提升资源分配的效率,目前金融各个分业本身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混业经营不宜操之过急。
  首先,中国内地银行的IT技术仍处于发展的阶段,难以在短时间内让金融机构发挥混业经营的效益。
  其次,目前中国内地在确立混业经营的监管机构和监管立法方面仍有改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于放松监管标准,太多的机构进入银行业会导致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放松贷款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从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中银香港发展规划部经济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