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北京电车合同》

2011-12-31 00:00:00李玉梅李玉环
档案天地 2011年10期


  北洋政府在袁世凯统治时期,为解决财政困难,曾以北京市内各种建设之权作抵押,向中法实业银行借款一千五百万法郎,作为九江事变的军费。1913年财政部与中法实业银行订立五厘金币借款合同及附合同第一。1914年续订附合同第二、第三。内列“北京电车一项,应用中法实业借款建筑”。依据当时合同所规定,除中法实业银行外,他人实无承办北京电车之权。多年来,一些商人呈请筑造北京电车,但因该借款合同有优先权之故,均未能进行。
  上海资本家沈霭苍、虞洽卿等人于1913年1月组建了北京华商电车股份公司。为了招募股本,北京华商电车股份公司在《国报》第4版登载《北京华商电车股份公司招股广告》,规定公司股本三百五十万元,股票分一股、五股、十股、五十股、一百股、五百股六种。先由南方发起人缴足十万股,合银一百万元,并经上海及各省商埠经收处陆续收入股银六十五万元。电车设在北京,由京师内外官绅商民任便购买股票一百万元。为吸引投资还规定“凡经本公司认为招股,若招致一千股,当筹以红股五十股,多则追加,不及千股者不在此例。此项红股因无基本金,不给官息。”北京华商电车股份公司通过登报招募股本,但不到一个月即因风潮解散。随后,商人陈璇枢、陈星舫等人与英国联华银公司订立购买机器合同,请求开办电车,不仅没被政府批准,几乎酿成外交纠纷,陈璇枢因此受到惩处。北京华商电车股份公司以及商人陈璇枢、陈星舫等先后呈请开办电车,“且实在筹有的款,取据银行保结,奈累请累驳”。因此,商人倡办的电车事业都未成功。
  商人倡办电车事业之所以“累请累驳”是由于北洋政府财政拮据,靠举借内外债度日。由于资金缺乏,北京政府便希望同外国资本合资兴办银行,而外国资本也想趁机扩大在中国的金融势力。于是,北洋政府与法国合办了中法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在法国巴黎荷司曼街十三号。中法实业银行成立不久,北洋政府便迫不及待地与之签订“实业”借款,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与中法实业银行总理签订一亿五千万法郎的《五厘金币实业借款合同》,作为“兴办国家实业与建造公共工程之用,并议定第一期工程系建造浦口商埠”。但该行仅交付了一亿法郎,余款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停交。中法实业银行通过此次借款垄断了所修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建筑材料的购买权,并得到兴办北京电车的优先权,北京电车事业全用法资。由于合同规定北京电车应用中法实业借款建筑,“历年各处筹议筑造京中电车,均因该借款合同有优先权之故,未能进行。”也就是说除中法实业银行外,其他人都无权承办北京电车,“故累请累驳,而又不能明言其故”。
  随着北京人口日益增加,住户遍及四城。而电车仍未通行,交通极其不便,急需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当时,中法实业借款已发行债券一亿法郎,除修筑浦口通商口岸用去的五千万法郎外,剩下的五千万法郎存于中法实业银行未用,存款利息长年三厘,借款利息长年五厘,吃亏太大。依据《五厘金币实业借款合同》附合同的规定,剩余之款可以办理北京电车等市政建设。中法实业银行根据旧约,多次商请修筑北京电车。京都市政公所一再争持,要求将原合同条件减轻,将完全用法资兴办改为加入商股,作为官商合办,方能建设电车。双方经过长达五个月的磋商,终于就改定合同达成一致,加入商股,最后商定十八条款,即《北京电车合同》。
  1921年5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京都市政公所督办张志潭与中法实业银行代表赛利尔·白乐吉依据1914年五厘金币合同及附合同订立《北京电车合同》,共计十八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政府为容纳市民意见,从速进行各项工程起见,允许市民入股兴建北京电车事业,并依照中国商律组织北京电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四百万元。政府认购一半,即二百万元,其余二百万元,由市民募集。政府所入股本,即由“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项下提用。”商股股本募集后,由创办人以公司名义存于政府所认可之银行。政府股本以公司名义仍存于中法实业银行,由政府随时按照市价,将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折合银元,为认购股本二百万元之需用。
  公司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以董事十一人组成,政府特派六人,商股选举五人。董事会会长由官商股董事十一人互选定后,由政府加派,董事会会长代表公司执行职务。政府特派董事中之一人须用中法实业银行洋经理。
  所有公司事务分为三处,即工程处、营业处、会计处。工程处由工程处处长会同副处长管理。工程处处长用法国人,由中法实业银行介绍曾在专门或大学之工程科毕业而有五年以上之电车事务经验者。副处长用中国人,均由董事会会长代表董事会派充。工程处处长会同副处长筹备一切关于电车线路之计划图样,即如电机、车辆、路线、轨道等事。董事会会长批准此项计划图样后,该工程处应承会长之命办理建筑事宜。工程处处长会同副处长应受董事会会长之命,办理电车上一切工程事宜,如管理电机修养、车辆、路线、轨道等项。工程处将公司所需之一切材料、车辆、家具装设等项介绍给董事会会长,但订购与否由董事会会长决定。所有公司华洋职员均受工程处处长监察。所有工程人员应先尽中国人选用;如用外国人时须先尽法国人选用。
  营业处由营业处处长会同副处长管理,均由会长代表董事会派充。营业处处长需用中国人,副处长用法国人,但营业处副处长得由工程处处长兼充。所有公司华洋职员关于营业事务均受营业处处长之指挥。所有营业处人员应先尽中国人选用;如用外国人时须先尽法国人选用。
  会计处由董事会会长代表公司选派有五年以上会计经验之中国人一员、法国人一员为会计处长,该法国人员之派充须得银行同意。所有公司一切收付款项及支票付款单据均须由会计处中法二处长签字后,再由董事会会长签字。如果会长有事故时,得由其代理人代签。工程、会计二处长之法国人均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合同之规定。董事会会长如认为该工程会计处长之法国人员不适任时,可以辞退之。辞退以后,公司应立即另派相当之法国人补充,事前得银行同意。
  所有外洋机器、货品之购买,应照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合同第十四条办理。因公司系官商合办事业,所有经受费用,应由百分之五减至百分之二半,其余百分之二半得给予中国之商股股东。
  除本合同协定之条件由电车公司照办外,其他均照电车公司章程办理,或照董事会及股东之议决行之。政府及中法银行均不得加以干涉。
  按照第三条所载,公司一半股本存于中法银行,其余存于政府所许可之银行。所有公司各部分之收入及利息等项亦存一半于中法银行,一半于政府许可之银行。但存于其他银行之股本及收入、利金等项如有不妥之时,公司所得之损失,应由政府筹款赔偿。公司每次提款亦须在中法银行提取一半,在其他银行提取一半。
  至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本利还清之后,本合同即无效力。公司章程由政府及各股东订立,中法银行无干涉之权。政府于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未全还清之前不得变卖公司股票。
  《北京电车合同》签订之前,中法双方曾经签订过电车合同。但二者在公司股本、管理、组织、经理款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不同。现分别比较如下:
  1、公司股本:原合同规定全用中法借款筑造电车。现合同加入商股,改为官商合办。官股由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内提用,由中法实业银行所借之款作为政府出资额。商股向市民募集,存于政府所认可之银行。也就是说政府和市民各出二百万元,组织北京电车有限公司。
  2、公司管理:原合同规定中国方面只有督办,与法国方面之总工程师会同办理,处于平等地位。“该埠工程以督办为管理的最高机关,督办与银行会同慎选总工程师一员,应是法国人。督办薪俸由政府与银行商定。”总工程师薪俸由督办会同银行商定。遇有总工程师与督办意见不合时应请财政部解决。现合同改为公司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董事十一人组成。官股董事六人,商股董事五人。官股董事六人中有北京中法银行洋经理一人,其余均为中国人。洋员进退由董事会会长主持,并可随时撤换。
  
  3、工程事项:原合同规定总工程师、总会计均用法国人。现合同改为工程设工程处、会计设会计处,二处处长用法国人,副处长用中国人,由董事会会长派充,受董事会会长之命办理事务,并限定须有专门毕业及多年经验。原合同规定工程人员由总工程师开单请派。现改为全由董事会长选派并先用中国人。
  4、营业事项:原合同规定总工程师主持营业。现改为设营业处,用中国人为处长,法国人为副处长。
  5、材料事项:原合同规定需用法国材料,否则,须给银行经手费百分之五。现减为百分之二半,其余百分之二半得给与中国商股股东,并声明工程处只能介绍材料,订购与否由董事长决定。购买材料法国有优先权。
  6、经理款项:原合同规定所有之存款出入由中法银行一家经理,现改为公司股本及利息收入等项,一半存于中法银行,一半存于本国银行。但存于其他银行之股本及收入利息等项如有不妥之时,公司所得之损失,应由政府筹款赔偿。公司每次提款,亦须在中法银行提取一半,在其他银行提取一半。
  7、未尽事项:原合同无伸缩的自由,现合同除所定各款外,载明一切由股东自行制定电车公司章程,依照章程或董事会议决行之。政府及中法银行均不得加以干涉,并声明依据中国商律办理。
  8、担保事项:原合同规定所列电车等各种实业并材料附属品及出产品,作为一万万五千万法郎实业借款本利之担保。此项担保以“各该种实业材料附属品及出产品为优先之抵押,此项借款之本利,再以北京市政所有现在及将来之收入为担保,如房捐、铺捐、马车捐、人力捐、水捐、汽灯捐、电灯捐等项,作为优先之抵押。”而现合同规定政府于1914年五厘金币借款未完全还清之前不得变卖公司股票。通过对新、旧《北京电车合同》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合同在各个方面都比旧合同都有很大进步,将“全部用法资”改为官商合办,收回了一半股权。
  《北京电车合同》的签订,使北京电车公司的实权掌握在法国人手中。京都市政公所与中法实业银行缔结二百万元的电车借款。因此,中法实业银行获得了在北京兴办电车的优先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北京电车公司的工程处处长、会计处处长及营业处副处长都要由法国人担任。当时北京电车公司第一任工程处处长兼营业处副处长是法国人赖福来,三年聘期满后由法国人桑斯兼任。会计处处长是法国人亚当木。工程上雇用外人也由法国人选择。关于一切工程,无论是工程人员还是营业人员,如用外国人时须先用法国人。而且,法国有购买材料的优先权。这样,法国就从人事安排上控制着北京电车公司,掌握着北京电车公司的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