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步升起诉百度公司以来,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一方面权利请求人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承认“红旗原则”;另一方面,作为网络服务商大部分以 “避风港原则”精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强调技术不可实现性。笔者认为: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即用信息传递的社会性角度来规制此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导致了这一局面,应该在完善已有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性角度,即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这一行为的参与主体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技术方面分析厘清,从而避免上述案例中各说各理的情况。
关键词:信息传播;信息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可控性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5-3711-03
Opinion on Information Transmitter's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Transfer Control
LI Z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