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套期保值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在具体实践中应用条件过于苛刻,极大地限制了套期会计的运用。文章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探讨了套期保值会计的概念、目标、应用条件、会计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套期保值会计 运用条件 重新平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152-02
套期保值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企业受管理水平、风险意识等因素影响,真正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并不多。因此,直到2006年才出台了套期保值会计准则。
严格来讲,套期保值属于金融工具的范畴,我国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有四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中,第22、23、24号具体准则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相对应,第37号具体准则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相对应。
一、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概念
套期保值和套期保值会计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其中IAS39规定:“套期,就会计角度而言,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这一解释回避了套期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使套期会计缺乏明确的目标指向。倒是我国后来居上,在会计准则中将套期定义为:“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同时进一步将“套期会计方法”定义为:“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上述概念充分指出:套期保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风险的存在,套期与风险息息相关。这显然是一个进步,但依然没有明确套期保值会计的目标,这使得套期会计的工作纯粹围绕规则制度展开,缺少正确的导向和归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去年10月,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先明确了套期会计的目标:即“反映主体采用金融工具对由特定风险引起的可能影响损益的敞口进行管理的风险管理活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后续的会计处理如套期有效性评价等,都侧重以企业的风险管理为出发点。这一目标的设定,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增强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随着其他综合收益对报表使用者重要性的不断增加,套期会计的目标也应扩展到涵盖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
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和IAS39均从套期关系指定、可计量和套期关系有效性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套期保值会计运用的条件。但这些条件的设置在会计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一)套期关系的指定
比如,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在套期业务开始时,企业应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指定,并能提供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系列书面文件。据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往往要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间的套期关系必须一一对应。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套期保值业务很难做到一一对应。而且,实务界也一般认为套期保值有动态与静态之分。因为远期合约流动性较弱,为了有效实施套保方案,企业需要经常采取滚动的套保策略,移仓是一种套期工具的展期,只要被套期项目(原先开仓指定的现货)未销售,对重新开仓并指定为套期项目的业务,就应该认作套期保值。
(二)套期关系应当高度有效
另外,准则还规定,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这一点,在会计实务中也很难做到。原因是,在套期实务中,风险(损益)的抵消是呈波动状态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某一时点上抵销结果不在范围之内,但在较长的时期来看,抵销结果又在范围之内。如果死板地按照套期会计运用的条件来执行,就会导致套期会计实施成本非常高,迫使通过加强补充信息披露或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方式来间接反映套期避险信息,从而无法充分披露套期策略、套期有效性等信息,进而影响套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生。
这一点,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有了较大的改进。在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套期有效性80%至125%的量化标准,代之以如下两个条件,增强了准则的原则导向:一是符合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二是预期能够实现的非偶然抵消。这一变化,将极大地消除现有规定对经济上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适用套期会计的限制。
但是,《征求意见稿》还是存在一些不便,尤其是要求“企业在评价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时,预期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相等”,这就是所谓的“无偏”。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往往不会做到“无偏”,“无偏”的要求会导致套期会计不能完全反映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而且,“无偏”的要求必然导致需要频繁“重新平衡”,增加不必要的会计复杂程度。
(三)套期的持续性评价
关于套期的持续性评价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交易品种、期间、套期保值总值、交易方式、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以及有效性认定等。
考虑到期货功能本身就是发现未来价值,期货走势与现货走势在未来交割月份是趋同的,对于不足一个月的某项套期保值业务,根本无法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其有效性,因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幅度不大,甚至很可能短期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为零。因此,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的应用条件极大地限制了会计实务中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三、套期会计的重新平衡和终止
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套期会计终止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实务操作指导。尤其是在一段时期内,套期风险(损益)的抵消呈波浪型不断变化,套期业务的有效性往往会在不符合条件与符合条件之间动态变化,而在较长时期来看,这一套期整体是有效的。对于这种情况,按现行的会计准则(包括IAS39),只能进行终止套期会计处理。这必然会导致频繁地终止套期会计,将严重影响企业应用套期会计的积极性。
关于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套期会计重新平衡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在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目标,主体应重新平衡套期关系。如果主体预期一项套期关系未来可能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目标,也可以提前重新平衡套期关系。当然,过于频繁地进行重新平衡,也会增加企业核算的工作量。“重新平衡”是一个新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对其的解释和说明还很有限,其实际的应用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此外,征求意见稿禁止主体自动终止仍然满足条件的套期关系,仅当套期关系(或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不再满足适用标准,并已无法进行重新平衡时,主体才能终止套期会计;对于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并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目标的套期关系,则不允许主体自动终止。
总之,套期保值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短,在具体会计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地研究和规范。我们应及时引入国际会计中的前沿理论与做法,改进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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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振强.对IASB发布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解读.金融会计,2011(4)
3.杨海峰.IASB与FASB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联合改进项目的背景、进展及评价.会计研究,2009(8)
4.王婷.套期会计方法应用条件改进研究.财会月刊,2011(9)
(作者简介:任少波,讲师、会计师,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处长,研究方向:会计理论研究、事业单位会计、会计电算化。浙江绍兴 3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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