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上市公司的制度和流程

2011-12-31 00:00:00陈娜
经济师 2011年12期


   摘 要:我国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中央市场的营运者兼前线监管机构。因此,香港交易所须与证监会紧密配合,以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的规则;在机构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包括发行人、以及投资银行(或保荐人)、证券及衍生产品经纪、托管银行及资讯供应商等直接服务投资者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作为基础设施的提供者,香港交易所本质上乃是一家高度倚赖资讯技术的企业,其所提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存管及代理人服务以至资讯服务,紧贴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的整个核心流程。
   关键词:香港 上市 制度 流程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83-02
  
   我国香港证监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
   证监会是根据《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法定规管目标是: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及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香港交易所是中国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与其他证券市场的伙伴关系和相互合作因此对中国也更具意义,而股本资金的投入对促进经济现代化和市场自由化更为重要。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中央市场的营运者兼前线监管机构。因此,香港交易所须与证监会紧密配合,以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的规则;以及在机构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包括发行人、以及投资银行(或保荐人)、证券及衍生产品经纪、托管银行及资讯供应商等直接服务投资者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唯一例外是“投资者户口服务”,这项服务主要是提供予散户及机构投资者的托管服务。作为基础设施的提供者,香港交易所本质上乃是一家高度倚赖资讯技术的企业,其所提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存管及代理人服务以至资讯服务,紧贴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的整个核心流程。
   一、香港的监管架构推动流程的执行
   1.制度是因流程而存在的,通过适当制度的执行推动流程的执行。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监会。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
   2.企业融资部,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审批《上市规则》的修订,在双重存档制度下监察上市公司所发出的公布及审批上市申请的材料,执行《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对要求就《公司条例》下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批给豁免的申请作出考虑,就上市公司涉嫌进行损害股东利益或有欺诈成分的交易或向公众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行为进行查讯。
   3.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负责制定及执行证券、期货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市场监察部,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监察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的表现,审批新市场的成立及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审批香港交易所的规则与规例的修订,监察香港交易所本身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表现,监察在香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股份、期权及期货交易,监督香港交易所的系统及科技运作。
   二、《证券及期货条例》保证市场监管
   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是申请人适合上市;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根据法例,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经营期货合约买卖业务,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项发牌豁免规定。
   2.据联交所及期交所颁布的规则规定,任何人士如欲与此两家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必须持有有关交易权。交易权赋予持有人可与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的权利。然而,单单持有交易权本身并不代表持有人获准与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实际买卖。要进行此等买卖,有关人士必须根据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包括须遵守一切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的规则)注册为其参与者。联交所交易权及期交所交易权分别由联交所及期交所按各自制定的程序有偿发出。此外,有意人士亦可在联交所及期交所的规则规限下,向现有的交易权持有人购入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权。
   三、香港交易所的制衡架构提供有力支持
   1.香港交易所所实行的企业管治架构旨在让香港交易所能够在公共职能与商业牟利两个宗旨之间取得平衡。作为香港以交易所为主的股票及期货市场的唯一经营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交易所身为认可控制人所征收的费用、联交所及期交所身为认可交易所所征收的费用,以及其相关的结算所作为认可结算所所征收的费用,均须于各自的规则中订明并经证监会批准。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制定及更改规则亦须经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征收有关费用或修订有关费用时,须考虑以下事项: 拟征收费用的事宜在香港的竞争情况(如有);及另一家认可控制人、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又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类似机构就相同或类似事宜征收的费用水平(如有)。
   2.如《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香港交易所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活动的风险管理事宜的政策,再将有关政策提交香港交易所考虑。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由香港交易所主席出任。对控制权的限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证监会与财政司司长协商后书面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得成为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的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指任何单独或联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有权在任何此等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证监会除非信纳作出上述批准是符合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或公众利益,否则不得作出有关批准。
   四、制度的激励作用可以促使流程改善
   1.制度往往会促使大家更多的主动关注流程,从而使流程得到优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不得成为或继续成为联交所、期交所或其任何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除非该人士是认可控制人又或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上述禁制,则作别论。香港交易所是至今唯一获认可作为联交所、期交所及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的人士。至于香港交易所集团其他有关成员,即联交所、期交所、HKEC Nominees Limited及The Stock Exchange Nominee Limited,均已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不会被禁止控制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
   2.计划上市的公司必须委任合适的保荐人。保荐人必须是香港证监会许可或登记的公司或授权的财务机构。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上市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交易所,并处理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所有会计师报告,均须由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规定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专业会计师编制。该等专业会计师须独立于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记录及财务状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指引编制新申请人的集团账目,使准投资者能作出充份掌握资料的投资决定。
   3.法律顾问负责确保新申请人遵照各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就新申请人须进行的重组事宜紧密合作。包销商/配售代理一般为证券行及交易所参与者,负责在股份发售期间分销公司的证券。包销商须包销投资者未有认购的股份。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前委任估值师对其物业进行估值。公司亦可委任估值师对公司的其他资产进行估值。
   在港公司上市流程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设计的。一些违规行为而影响流程功能实现的现象,只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才能得以制止。制度无法执行时,往往意味着流程有问题。“法不责众”深层次的含义肯定是“支持的流程”出现了很大的纰漏。香港交易所身为香港以交易所为主的股票及期货市场的唯一经营者,以及有需要确保其履行本身职责,维护市场持正操作。香港交易所设有全面的制衡架构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着重要的策略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莉.境内企业香港上市需关注的几个问题[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