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理标志果品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1-12-31 00:00:00陈玉兰刘瑞峰
经济师 2011年9期


  摘要:由于新疆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健全。执法措施也不力等因素。导致新疆地理标志果品在质量监督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其具体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质量监督管理 新疆地理标志果品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90-02
  
  一、引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是世界通行的国际品牌保护制度。这些特色农产品具有浓厚的地域特性和历史人文特征,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市场潜力巨大。截至目前,新疆阿克苏苹果、库尔勒香梨等24件农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积极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推进和提升新疆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战略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但目前由于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力,对地理标志权利人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侵权、假冒现象层出不穷,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监管的责任,建立质量监管体系也显得尤为必要。鉴于此,笔者分别对阿克苏红旗坡农场、试验林场、拜什图格曼乡、库尔勒兰干乡英美里村和下户村、阿瓦提乡其盖其克村、哈拉玉宫乡阿克图尔村、中道干村和青年二队的地理标志果品(苹果和香梨)两次进行实地调查。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50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526份,有效率95.63%。通过具体调研和走访,分析地理标志果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力图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建议。
  
   二、新疆地理标志果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多重保护方式导致了权利冲突和管理上的混乱。目前,新疆地理标志果品的注册、管理及保护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实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二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三是国家农业部通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及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是涉及“三农”问题的一项特殊知识产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界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工商专家认为:中国有关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管理与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管理较为接近,从市场管理功能而言,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应该由国家工商管理系统实施。质检专家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涉及农产品、食品等品质检验,为延续已有的产品“原产地”管理制度,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应该由国家质量检验及检疫系统实施。农业专家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农业主管部门无论是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认定、地理标志果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sXIrP1BDSvZUbh1R5mdjYQ==制定和评价方面,还是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上都具有其它部门无可比拟的优势,农业部应是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
  三个部门分别管理,规定、标准和申请程序都不太一样,注册登记制度在内容又有很多重复,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成本。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带来诸多矛盾,很容易出现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在多种保护模式共存下,由于使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各模式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使权利人、权利的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都有很大差异,尤其是商标于地理标志的冲突。如果某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没有提出过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虽提出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但其申请没有被核准,那么,这样的地理标志产品能否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呢?如果能够被批准登记,两者就发生了冲突:任何地理标志,不论是否被核准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都能与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的产品相连接被登记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且与已被核准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所连接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的产品享有相同待遇,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某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已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但又被他人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另外,三大部门对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其效力上有何不同?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是否须再到质检局登记?诸如此类的问题导致一些企业、行业协会主体在申报产品和产地时候无所适从,不知道应该到哪个部门进行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主体的积极性。
  从调研阿克苏地区和巴州库尔勒地区情况,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中,工商、质检都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进行地理标志的保护,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合作机制,三者之间不存在职责分工,而是各自为政。农业部门与工商、质检在部委一级。没有明确的合作关系,但工商、质检部门在地理标志保护的过程中,地方农业部门已参与其中,在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划定、历史形成情况、产品质量把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力。缺乏严格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执法措施不力是制约新疆实施及利用地理标志的最大障碍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仅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还十分薄弱,仅依靠协会来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不太现实。
  目前,新疆农民专业组织(或协会)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部分协会机构尚不健全,还没有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所以,在能力上是无法实现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在具体实践上,它又采取完“市场化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出现了管理上的失灵。   另外,政府各部门之间、各地政府之间协调机制欠缺,在对新疆地理标志的使用、保护、维护等方面缺乏统一管理。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生产者毫无顾忌地冒用地理标志,造成市场混乱,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一落千丈,使生产经营者失去了一部分消费者;而一些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生产者,由于看到了地理标志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润,不再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要求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不惜“自毁声誉”、“杀鸡取卵”、“粗制滥造”,导致生产出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合格,长久下去,逐渐使消费者丧失了信任,同时也损害了原产地其他合法生产者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如此盛行,执法不力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3.地理标志利益主体主动放弃与被动丧失应有的保护现象并存。新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漏洞与缺陷。一直以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多集中在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和管理办法中,我国现行涉及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商标法》、《产品质置法》,还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都侧重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制定,即主要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禁止和制裁经营者伪造、冒用商品产地、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的行为。也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多是从禁止非法使用的角度人手,对如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立法则尤为薄弱。从立法本意看,立法者也只认为该行为不过是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商业道德准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将地理标志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的认识水平相去甚远,因而没有充分考虑赋予地理标志拥有者或使用者以必要的、有效的权利,迫使地理标志利益主体丧失应有的保护,生产者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信心不足,从而生产者对自己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缺乏积极性。
  另外,新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较晚,宣传力度远远不够,政府、企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对地理标志的重要性也未引起足够的认识。有些生产者的产品虽然已经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条件,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产品只要能以自己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生产成本,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认证及管理上。从而获得专有使用权。从这方面讲,地理标志利益主体又主动放弃了受保护的权利。
  
  三、对策建议
  
  1.基于多重保护所导致的权利冲突和管理混乱问题,应完善地理标志果品管理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一个完整的地理标志果品管理体系应包括地理标志果品法律法规体系、地理标志果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地理标志果品行政管理体系。在地理标志果品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质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行政管理体系是主体。地理标志果品管理是一项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多部门,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相互沟通、协作和配合。只有各部门明晰在地理标志果品管理中地理标志果品保护地域的申报与确认、地理标志果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评价、地理标志果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管等工作职责。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从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地理标志果品管理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基于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从地理标志果品生产源头人手,整合协调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应加强地理标志果品生产源头的有效监管。各级地理标志果品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地理标志果品的产地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出现。在地理标志果品供应链中,生产是起点。也是较为薄弱的环节,无论在原产地环境的保护、生产基地的建设、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使用、地理标志果品生产操作、地理标志果品的收购和销售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和漏洞,也是监督和管理难度最大的地方。我国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是对农民生产地理标志果品的过程难以进行统一规范和控制。因此,需要从地理标志产地环境、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投入品管理、地理标志果品生产过程和地理标志果品生产模式等方面着手来保证地理标志果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2)应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地理标志果品质量监管方面阿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政府和消费者处在信息优势地位,将分散的农户以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通道连接到市场,具有组织生产、统一销售、推荐品牌和监督自律等作用。很多地区已形成了“地理标志+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它作为地理标志果品申请主体而发挥作用,承担着地理标志果品资质认证和论证工作。且依法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权,对地理标志果品进行生产指导和质量监管,不仅提高了农民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约束了农户质量控制行为,保护了农民切身利益,强化了农民在地理标志果品订单交易、合同交易的谈判地位,而且能有效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地理标志果品的质量与市场交易效率。
  3.基于地理标志利益主体主动放弃与被动丧失保护的问题,可从地理标志果品信息追溯系统下手,加强地理标志果品市场的监管与维护。
  (1)应加强果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建立信息可追溯系统,明确供应链各环节责任。为保证地理标志果品的品质信誉。避免果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实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对违反标准的生产企业吊销地理标志果品使用资格。推广使用地理标志防伪标签技术,在地理标志果品上使用可跟踪防伪标签,建立地理标志果品信息可追溯系统,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地理标志果品编写条形码、保存相关管理记录,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当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可进行追踪调查,尽快发现问题并进行控制。以明确供应链上各个环节利益主体相应责任。
  (2)应加强地理标志果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检疫检测部门,应创新市场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措施,严厉依法打击地理标志果品侵权事件。杜绝假冒伪劣农产品充斥市场现象,保证地理标志果品市场声誉。切实维护地理标志果品生产者、地理标志商标持有者和地理标志果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与此同时,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宣传力度。
  (1)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政府对地理标志果品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是政府可对从事地理标志果品生产者进行专项补贴,如退耕还林补贴政策等;二是政府可对地理标志果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技术引进与推广等方面进行财政支持;三是从财政上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地理标志果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作用;四是建立地理标志果品开发专项基金。设立无息绿色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大力扶持龙头企业从事地理标志果品的加工和销售,对一些成绩突出企业进行表彰。从财政上大力支持地理标志果品销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
  (2)加大对地理标志果品的宣传力度。政府应大力宣传实施地理标志果品质量监管与保护的重要意义,让企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在农业生产标准化的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整个地理标志果品产业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也要对消费者进行大力宣传,推广普及地理标志果品相关知识,拓展多种途径和渠道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果品的认知度。当消费者发现假冒地理标志果品时,能有效识别并及时举报,明确消费者在维护地理标志果品质量和安全所发挥的作用。实现全民共同参与,唤起社会上每个消费者对于地理标志果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