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秋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公允价值的应用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运用是在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此后,公允价值又相继出现在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准则里。这些对于我国规范债务重组交易、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生产要素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在执行中数据难以取得,而且容易为关联方利用从而影响价格的公允性,进而给部分企业不法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留下空间。在使用这种计量属性不到两年,为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避免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恶化,财政部紧急叫停。2001年财政部对上述三项在内的具体准则进行修订,对于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地回避了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仅出现在当债权人收到用于偿债的多项非现金资产时,要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其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也仅仅用于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要按补价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计算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修改后的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大幅减少,或者间接地应用。2005年初,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有大为提高,对会计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尤其在加入WTO后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已快速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也提出高要求。财政部在总结会计改革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启动会计准则体系建设。2006年,财务部正式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首次构建完整协调的有机的统一体系,成为我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使得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质的飞跃,成为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
长期以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一直在现代会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衍生金融工具尚未迅猛发展时,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的传统财务会计没有太大压力,但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突飞猛进的发展,历史成本计量的弊端性逐渐体现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IASC和FASB的努力方向和财务会计的发展动向看,准则制定机构在其他项目的准则上也体现了历史成本计量向公允价值计量的变迁,力求全面彻底地对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计量优势主要体现在:
2.1 真实反映企业财务信息
历史成本是一个静态的成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企业是动态发展的,市场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不可能动态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现实状况。而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够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因此,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提供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2 符合收益配比原则企业收益是通过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差值计算得到的,但目前的企业收入按现行市价反映,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则是按历史成本计量的,两者显然无法配比,由此计算出的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不准确的。在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收益和成本费用不配比的情况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企业计算出的利润也将更加合理、真实。
2.3 实现与国际接轨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准则中所运用的重要计量属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没有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会计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经济地位。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力意义深远。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30项具体准则涉及计量,在这30项中有17项运用了公允价值。由于我国当前经济环境的约束,金融工具市场化程度不高、交易行为不规范,加之会计人员主观因素,公允价值准确获取的条件目前尚不完全具备,鉴于过去经验教训,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应用。
3.1 应用级次
我国公允价值应用三个级次,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3.2 应用范围
新准则中应用公允价值的17项具体准则,尤其以下五项体现明显:(1)金融工具。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波动。(2)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作了新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限定了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新准则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资产负债表中依据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并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基本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人当期损益。(4)债务重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当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豁免时,可将豁免的债务作为营业外收入,反映在利润表中。为防止企业滥用公允价值、人为操纵利润的事件再次上演,新准则明确规定: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时,才能按新准则确认为债务所得。(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再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定:将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应用公允价值的两个必要前提条件:一是资产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至少一方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只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两个前提条件中任何一个不能满足,则仍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成本,不确定损益。同时,为避免关联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利润,新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若存在关联方关系,就认为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