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荣
(云南大唐国际电力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500)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自2005年1月25日首个获得国家批准项目起,经历短期的经验积累后迅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至2009年1月26日,我国CDM项目注册数首次超过印度,实现注册项目数、注册项目预期年减排量以及签发的核证减排量全面超过印度,跃居全球首位,而后一直稳居全球第一,并且领先优势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已有2847个项目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这些项目的预期年减排达4.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1145个项目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成功(占全球已注册项目总数的42.32%),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达2.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已注册项目预期年减排总量的62.0%)。在注册项目中,有337个项目2.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核证减排量获得签发(占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已签发核证减排量的53.5%)。
自CDM实施开始,我国政府即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先后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设定了CDM项目收入的国家与企业分配制度,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促进了我国的CDM、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我国长期以来的粗犷式发展模式,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巨大空间。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低碳发展,为CDM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
咨询公司是我国CDM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国内培养了一批专业化的CDM项目咨询机构。他们在市场利益驱动下,主动跑项目,向项目业主推介CDM,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大推动了CDM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
CDM对我国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粗略测算,CDM已为我国累计带来资金约20亿美元。同时,通过CDM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等,间接撬动的融资资金达数百亿美元。
其次,通过CDM,低碳发展理念和碳市场机制的有效性被广泛接受。CDM在我国实施短短五年时间,这一概念以及CDM作为有效的减排市场机制被广泛接受。为此国家已明确提出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1)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3)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4)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CERs。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对于双边和多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资模式,国际社会没有异议,满足相关规则的项目都可以得到东道国和执行理事会的批准。但是,对于单边模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识,国际上尚有争议。中国政府对于单边项目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项目开发者需要特别注意。
项目开发者应该给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和监测计划等,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绑等。对于一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项目开发者也应该尽可能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使项目的设计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审批过程;如果可能,在项目的审定中选择本国的指定经营实体,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费用;尽可能应用比较标准的CER购买协议,以节约成本、减少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在项目的识别和谈判阶段,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发展一个项目识别文件(PIN),它相比项目设计文件(PDD)来说稍简单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关键信息,可以供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讨论。项目识别文件一般包括一个简短的项目描述、GHG减排量的大致估计(包括基准线的选择)、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财务信息(包括项目成本、融资渠道、CER的购买者和预计的CER价格),项目识别文件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合作谈判阶段的前期成本。
目前,我国仍存在CDM项目注册通过率低、大量注册成功项目尚无核证减排量获得签发、项目地区分布不均衡、项目类型有限等问题。因此,建议有关机构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进一步加大政府管理力度,把好CDM项目入口关,维护我国项目在国际上的声誉;加大对咨询公司的培养和管理力度。我国应对该行业的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准入门槛,以保证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开发CDM项目的质量。加大对国内指定经营实体的培养,以弥补本土指定经营实体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有关CDM的帮助,同时使更多企业认识、利用CDM这一有益的工具,参与我国节能减排活动。
扩宽CDM项目类型。目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70%以上,其他类型项目发展有限。这主要受制于新项目方法学申请繁琐。我国节能减排空间最大的是工业能效提高类活动,故建议国家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这一领域CDM项目方法学的开发,使我国更好地借助国际资源推动国内节能减排活动。
[1]王敬东,孟爱国,刘敬东,雷林.利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