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自2003年开始实行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制,县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两个《办法》用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行为,但对于“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笔者从事基层农经工作多年,认为健全“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工作制度,明确“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岗位职责对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中心服务人员工作责任意识,提升代理业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应制定的三项制度和两种职责为:
凭证审核制度
一、“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实行凭证多岗审核办法
原始凭证由中心核算会计初审后,移交总稽核二审,凡填写的报账单超过5000元的,再由中心主任审核把关。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给村委会。
二、审核人员依法逐笔对村委会原始凭证审核,审核内容为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完整;
2.支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支出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支出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
5.支出结构是否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6.支出票据的审批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7.设备购置和采购商品是否经过民主理财议事程序;款项结算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支付结算办法》、《资金支付办法》等规定;
8.报账单的填写是否合理,原始凭证张数是否正确。
三、审核完毕后,在报账单统管会计、总稽核、中心主任处签名以示负责
对不能报账的原始凭证当场退回,并说明原因,对虚假票据扣押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超标部分,写清实报金额,而后签名以示负责。在签发现金付款通知书、内部转账单时,资金会计应查明报账支出事项是否有足够的存款支付,并在资金会计处签字以示负责,对单位的支出在银行存款额度内进行有效控制,杜绝透支和超计划支付,并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负相关责任。
四、核算会计对经审核后的原始凭证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及《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填制记账凭证。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不能填入记账凭证。
五、审核人员对审核行为负责
核算会计与总稽核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向中心主任报告,由中心主任负责协调,以保证账务处理的质量。
“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
(一)总要求
1.认真审核各村委会的各项支出,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某些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审核和签章,严格按授权权限的岗位操作,禁止一人代替他人多岗操作。
2.加强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力度,防止坐支现金。
3.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对大额的村级项目建设支出应通过事前询问、跟踪调查、完善手续等手段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使项目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核算会计
受理村委会的《用款申请书》及所附原始凭证,对费用开支分类科目、资金用途进行初审,经总稽核和中心主任复审后转给资金会计。
(三)资金会计
根据核算会计提交经复审后的《用款申请书》及所附凭证,开具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给报账员。
按月核对银行拨款凭证,负责相关凭证与核算组交接,负责“村账乡代理”中心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资金管理、对账、票据管理。
资金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负责“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资金管理,分户核算村委会资金,不得超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按印鉴和重要凭证保管制度的规定保管好中心印鉴章、支付凭证、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保证其安全完整。
3.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总账和分村委会银行日记账,定期与银行、统管会计、统管单位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4.负责各种拨入资金凭证、付款凭证回单的整理、分发。
5.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按财务制度规定,对各村委会报来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保证会计账务处理的规范、准确。
3.及时准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并对各村委会的财务情况保密。
4.准确及时地办理各村委会的资金拨入、付出结算,分清资金渠道,合理开支各项费用,加强资金管理,不得透支。
5.对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财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定期与资金会计、单位报账员核对账目,做到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7.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廉政建设。
8.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配合执法单位检查。
印鉴和重要凭证保管制度
1.中心支付鉴章实行专人保管,分管制约的原则,并由资金会计经办岗和审核岗分离保管印鉴,其中任何一岗不得同时管理公章和法人私章。
2.印鉴保管人对支付凭证、支票、其他结算凭证等审核无误后,应由本人加盖印鉴章,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
3.重要凭证实行专人管理,保管印鉴的经办岗不得再保管重要空白凭证。
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销毁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空白凭证。
5.印鉴和空白凭证移交应在中心领导指派的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并登记备查,明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