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澜沧县粮食作物种子经营市场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积极探索今后种子市场的管理措施,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 种子;经营现状;管理对策
种子是农业特殊生产资料,它决定着农产品质量和产量水平的高低,影响一个地区的粮食安全,所以一个地区种子经营和管理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取得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确保种子质量,保证农民用种安全和利益,要狠抓种子质量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
一、种子经营市场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县级的种子市场逐步放开,种子经营户增多,种子经营渠道多样化,给农民带来便利,同时由于农作物品种繁多,种子质量隐患较大,如何确保种植户合法权益及农作物丰产丰收,是摆在种子工作者面前。
经初步调查,全县20个乡(镇)共有粮食作物种子经营户48家,其中城区11家,乡(镇)37家,经营的水稻、玉米品种共计78个,其中水稻品种61个,玉米品种17个,种子市场混乱,缺乏有效管理,品种多、乱、杂,执法和检查措施跟不上,质量难于保证,严重威胁着农民利益和粮食增产增收。
二、种子经营市场中存在问题
1.种子经营委托文书不规范
《种子法》第5章第29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我县48家种子经营户中只有1家具备水稻、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余的47家都是受委托代销种子的,这些种子委托代销文书式样各异,书写规格不统一,大多数委托书上只注明委托的品牌名称,而不具体到某个品种或组合。这样将可能导致经营者受利益驱使,随意在受委托的品牌名称后添加某个品种名称,该品种一旦出现问题,则比较难以追查。
2.种子包装袋标注内容不规范
标准的种子包装袋上应标注以下内容: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使用说明书、主要栽培技术措施、品种审定证编号、品种检疫证编号、种子质量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种子生产日期、种子生产产地等。通过检查,市场上的种子包装不规范、标注内容不全面。例如:大多数种子包装上没有注明种子生产日期,一旦出现种子积压时,部分唯利是图的经销商到次年仍会出售隔年陈种。在仓储管理不当时,小袋包装的种子由于透气性较差等原因,发芽势和发芽率下降较快,特别是使用包衣剂的种子,以上两项指标降低得更快。因此销售没有生产日期的隔年陈种时,将严重损害用种者利益。
3.经营品种多、乱、杂
经调查统计以上48家种子经营户在我县辖区内销售水稻、玉米品种多达78个,其中水稻61个,玉米品种17个,水稻品种系列中有Ⅱ优、汕优、D优、冈优、中优、宜香、川丰、国香等,玉米品种系列中有兴黄单、会单4号、正大、雅玉、罗单等。每个系列有多个不等的品种组合,引进种源杂乱无章,有的空间跨度很大,不论南北方、东西部,不管气候适不适应,只要销路好,统统引进,价格越高,销路越好,现在大部分农民素质还比较低,把“高价位”与“好品质”等同起来,其实高价种子纯粹是商家炒作的结果。这种多、乱、杂的问题导致了品种引进的盲目性和危险性,轻者坑农害农,重者贻误农业发展。
4.新品种未经审定盲目推广现象严重
《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但通过市场调查,可以看出部分种子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新品种“未审先推”现象突出,同时还存在大部分品种虽然经过审定,但未经当地试验示范种植就盲目推广,在我县乃至我省区域内海拔差异大,立体气候明显,对品种的适宜性要求很高,具有典型的区域性和适应性。在不适宜区域经营推广国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其它省份审定但未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对农业生产都存在潜在隐患,盲目推广的结果必然导致假劣种子和种子纠纷案件的发生。
5.种子经营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它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它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种子经营人员素质差,主要表现为缺乏对种子基本知识和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的了解,有的经营人员竟然不能正确区分“杂交种”和“常规种”,还有的不能说明种子的来源,不知道什么是品种审定,什么是种子检疫,更不知道种子质量指标的要求是多少,这样的种子经营人员看重的只是经济利益,为农服务意识差。
三、加强种子经营市场管理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
县级种子管理站是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赋予其较大的职权和执法手段,必须突出做好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品种档案管理三大职责功能,从品种引进到种子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都应有具体、明确和易于操作的管理标准,使种业管理覆盖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正常开展种子执法业务工作。另外,种子管理执法工作专业技术性强,社会责任重大,必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保障种子市场有效管理和监督,规范种业市场。
2.加大对《种子法》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分发宣传单等多渠道、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举办《种子法》培训班,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在社会上形成执法管理人员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企业学法知法,守法经营,种子使用者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有力提高种子管理的法制水平。
3.建议省、市级人大尽快出台与《种子法》相配套的《种子管理办法》和《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种子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难以实施有效执法。例如:关于超范围经营,关于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关于制种户私留、私卖杂交种子,关于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等问题,《种子法》中没有明确具体处罚规定,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便于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有效的严格执法,才能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促进种子行业健康发展。
4.配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我县种子管理站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陈旧、老化,已严重不适应现代化检测的要求,应加大投入力度,更新检验,检测仪器,使之适应种子市场的需要,及时、准确、无误地检测出假劣种子。
5.加强对种子经销人员的培训工作
种子经销人员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能经销种子,培训内容要以种子基本知识和种子经营的法律法规为主。
6.建立健全品种推广档案
在我县辖区内推广的品种必须经过云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市场种子管理部门试验示范3年以上适宜推广种植的品种,建立品种档案资料库。其它未经审定和试验示范的品种一律不得在县内推广种植。
7.规范委托文书和种子包装袋标注内容
委托证书必须以打印形式注明受委托的品种名称、经营许可证号和品种审定证号,否则视为无效委托。种子包装袋上必须标注品种、品种使用说明书、品种审定证号、品种检疫证号、种子质量指标、适宜种子种植范围、种子生产日期等,否则视为不合格种子。
8.建立种子质量报检制度
对我县的种子批发商,要督促其做好种子报检制度,种子管理站检验人员要及时取样检测,合格种子发放“复检合格证”,不合格种子进行及时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劣种子进入我县种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