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和使用原产地证书Form E

2011-12-29 00:00:00容静文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7期


  在2010年10月29日越南河内举行的第十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我国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各国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并同时启用新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证书)。在我国,Form E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机构是中国海关。为了配合此次修订,海关总署于2010年11月26日以第19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10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案》)。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利用率。修订的内容包括原产地证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证Form E。各进出口企业应该认真学习《第二议定书》及海关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管理办法,以便在与东盟国家的贸易中充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和提高通关效率。
  
  一、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修改内容
  
  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 E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启用,但新的填制规范只适用于完成国内程序的东盟成员国。首先完成国内程序,于2011年1月1日第一批实施我国质检总局的《修订案》的国家是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老挝随后也完成了国内程序。目前菲律宾也已完成国内程序,并于2011年1月18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11年2月18日起我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菲律宾的货物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 E原产地证书。至此,仅有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缅甸三国尚未完成国内程序,仍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修订案》及新版证书填制要求不适用。
  (一 )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 E份数和格式的新规定
  新版证书由一正三副改为一正两副,正本为米黄色,第二副本和第三副本为浅绿色。其中正本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供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提交,第二副本由出口国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从格式来看,新版证书增加了第13栏,内容包括补发、展览、流动证明、第三方发票。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应出口商申请,可自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并在证书13栏“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前打钩;如果是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其他东盟成员国或我国境内展览并于展览期间或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的,在证书13栏的“EXHIBITIONS”(展览)前打钩,并在第2栏注明展览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申办原产地证书时使用第三方发票,在证书13栏“THIRD PARTY INVOICING”(第三方发票)前打钩,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出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信息,并在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如果作为流动证明,在13栏“MOVEMENT CERTIFICATE”(流动证明)前打钩,注明成员方原始签发机构的名称、签发日期和原始原产地证明书的编号。
  (二)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 E填制的新规定
  原产地证书Form E第7栏,即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栏,其中的HS编码原来要求填写HS品目号,现更改为填写HS六位数编码。六位数编码才是国际上协调统一的标准编码。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这是证书最重要的栏目,用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是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货物如果是出口国完全原产的,不含有进口成分,由原来的填写“X”更改为“WO”。非完全原产产品的填制规范不变。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新的填写规范仅适用于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和菲律宾。对于其余东盟三国何时适用新规定,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通知。
  
  二、出口方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情况的申领
  1. 申领资质。在我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产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根据《修订案》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其条件包括:第一,其货物是出口到东盟成员国;第二,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以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第三,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第二议定书》的签证操作程序。
  2. 申领要求。在我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在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前,应预先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需提交: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产品成本明细单以及检验检验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签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货物予以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在货物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Form E。申请人首先通过签证机构的原产地证业务管理系统,将原产地证Form E信息传输到签证机构,待收到正确回执后,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单位产地证申报员提交有关单据到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证书,所附单据要求如下:(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按规定填制的Form E原产地证书一正两副;(3)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4)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特殊情况的申领
  1. 流动证明的申领。所谓流动证明是指出口中间方根据第一个出口方所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 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证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申请签发流动证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第二,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第三,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流动证明申请书,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过境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流动证明的有效期和据以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2. 补发证书的申领。申请人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三天内取得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申请补发时除了提供正常申领时需提交的单据外,还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
  3.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后的申领。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Form E被盗、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可在原始原产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证正本和第三副本的经核实真实副本。申请时需提交原始原产地证的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的任何证据。
  4. 目的地改变后的重新申领。出口产品原定出口到东盟成员国特定一方,但在运往原产地证Form E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目的地发生改变,出口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Form E,重新申领原产地证。
  
  (三)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应注意的问题
  在申请和领取原产地证Form E时,需要按规定填制,并要出示相关文件。应注意的问题有:
  (1)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Form E要按照新版证书背页的填制说明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其中第一栏“Products consigned from”(产品运自)必须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不能出现“O/B”字样;(2)产品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3)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符;(4)原产地证书中所申报的货物情况与实际出口货物相符;(5)一份原产地证书所涵盖的商品不超过20项;(6)如果需要签发多页证书,续页一律使用Form E证书,不得使用白纸作为续页;(7)证书不得涂改,如需更改,必须由原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将证书上错误项目用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内容加星号截止符,并由签证人员签字加盖签证印章,同时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副本也应作相应修改;(8)申办原产地证书允许提交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但货物的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方;(9)如货物需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东盟各成员国,申请人需持原产地证书Form E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申请办理“未加工证明”,以证明货物未在那里进行任何加工;(10)出口方的原产产品,其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书,仅需出口商就有关产品原产于出口方作简要声明。
  
  三、进口方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的要求和条件
  
  在我国境内的申报进口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货物来自东盟成员国,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并在我国可以享受关税减让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以使产品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一)原产地证书提交时间和提交要求
  应当在货物进境报关时,并在证书自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提交。所需单证包括:(1)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有效流动证明正本;(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3)装箱单;(4)相关运输单证。
  如果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除上述单据外还要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货物未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或消费的相关文件。
  (二)原产资格的补充申报
  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填写《原产资格申明》,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海关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三)提交原产地证书必须满足的条件
  主要的条件包括:
  (1)提交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或流动证明必须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2)提交的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制并有出口商署名盖章;(3)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所列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4)证书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货物必须是同一批次的货物;(5)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6)证书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7)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由东盟成员国境内签发,不影响原产地的确定,即允许提交第三方发票。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将第三方发票复印件随同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一并提交申报地海关;(8)每批货物的FOB价(船上交货价)不超过200美元的,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9)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结语
  
  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贸易允许使用第三方发票和流动证明,第三方发票和流动证明的使用把更广泛的贸易流动纳入自由贸易区的范畴,有利于将中国-东盟自贸区惠及香港、澳门等周边地区和国家,促进跨国产业链的稳定和发展,从而推进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第二议定书》的签署和实施,一方面解决了原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优惠原产地书申领和通关程序,让双方企业更方便地申领和使用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提高优惠政策的的利用率。进出口企业应随时关注协议的变化,对协议内容了解越多越充分,自贸区的惠及范围就越广,程度就会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