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认同与实践

2011-12-29 00:00:00杨政文
南方人物周刊 2011年4期


  中国人正逐渐由“国家人”、“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过去10年,其雏形已得到相当的发育成长
  
  一位在上海生活的台湾朋友说他经常听到看到的一句话是,“这事政府怎么不管一管”,这些大陆人想要政府管的事,从小区环境卫生到文体娱乐设施缺乏,从街头的乞丐多了到被套怎么做成国旗样式,从白菜价格到商品房价格,包罗万象。在这位朋友看来,这些事如果在台湾,要么就不用管,要管也不一定是政府来管,比如,小区的卫生不好、娱乐设施缺乏就直接找物业管理和发展商了;街上游民(乞丐)多了会有不少NGO组织和慈善团体介入;至于菜价和房价,那基本上是市场调控的范畴,与政府没什么关系;至于被套做成国旗样式,那就纯粹是个人私事了。
  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形态,与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形态,由此可以对号入座。后者,通常被称为公民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民众习惯于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他们与政府是一种互相合作、监督、斗争与妥协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领域,一个自由法治的市场领域,以及一个多元人本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现代国家的3块基石。
  虽然中国距离成熟的公民社会形态还有相当的距离,但在过去10年中,其雏形已经得到相当的发育成长。
  中国在过去10年中,公民社会从概念的提出、传播到逐渐被社会认同和实践,无不体现出各种形式的抗争,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争取自己的空间。从抗议血迁到结石宝宝的哭喊,从厦门PX事件到广州番禺业主反对垃圾焚烧,再到乙肝维权,为了自己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中国公民社会的道路上充满了蒺藜和血泪。
  公民社会原本是与制约政府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制约公权是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产生于民间,崛起于民间,自发和自治才是公民社会存在和壮大的根本。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让路、放开、尊重、互补和对等的关系,而不是推动与被推动、加强与被加强、引导和被引导、鼓励与被鼓励、支持与被支持的等级关系。
  公民社会涉及到一项非常关键的经济制度,要求对私有产权的地位予以承认和保护。
  2007年3月,中国出台的《物权法》,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物权法》又加上了这么一条“例外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事实上,这两条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日后政府和开发商的权力滥用埋下了伏笔,《物权法》出台后的许多暴力拆迁都假“公共利益”之名。
  可以预见,在小城镇建设大战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