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向有“天下公器”之称。尽管它常被喻为“第四种权力”,其实,它并不具有“权力”的任何特征,只是喜好监督“权力”罢了。从本性上讲,媒体是地地道道的私人组织,或者说,是典型的私法人。
既然如此,那些约束公权力的规范就不能适用于媒体,正如不能适用于私人一样,因为公私有别乃法治社会之圭臬,尽管这一区别在某些领域出现了些许松动。
然而,在葛宏一案中,其被看成“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准国家工作人员”,被诉“卖头条”等事,一审背上受贿、贪污、毁坏账簿之罪名。媒体的编辑,如何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并犯下贪污受贿之罪?
熟悉中国媒体的人士都知道,大多数媒体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自身也往往被界定为“事业单位”,媒体的负责人大都有行政级别,经费全部或者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在这种情况下,将媒体人士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似乎没什么不妥。
因而,如果证据充分确凿的话,葛宏被指构成贪污受贿罪,不能说不合乎法理。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此外,该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也同样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受贿罪的情形。
毋庸置疑,如果将《南阳日报》视为“(经营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将葛宏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他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问题在于,《南阳日报》是否依然是一个依赖财政拨款运作的事业单位?或者说,它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不是“国有财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葛宏的贪污受贿罪名恐怕就值得商榷。
尽管《南阳日报》在名义上是一家机关报,但从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其运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广告收入,这一点,可以从葛宏获得该报广告部分发的47.8万元“奖金”中看出。
目前此类“机关报”不少生存维艰,发行量日渐萎缩,甚至靠“摊派”度日,不得不想方设法搞创收,尤其是在“断奶”——财政支持减少或者终止——之后。
实际上,包括一些“机关报”在内的很多媒体早已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并不从政府手里拿钱或者得到的拨款极为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媒体更类似“戴着红帽子的企业”。如果它们的经营运作不再依赖财政拨款,也就谈不上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如果不涉及国有财产,如何分配使用其经营性收入就成为单位内部之事,给当事人扣上贪污受贿的罪名恐怕就不那么妥当了。
无疑,在媒体身份尚未明晰的大背景下,轻易对自负盈亏的媒体挥舞起刑罚的大棒,恐怕对新闻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对媒体身份的理解和界定不能只看表象,还要看其实质,看其实际运作方式和经营管理财产的来源。更别让贪污受贿之类的罪名成为阻碍媒体和新闻人披露信息、揭露真相的一道屏障。
问题的症结在于,能否让媒体不再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的私法人。从性质上讲,媒体和其他私营行业并无根本区别,而言论自由亦有宪法之保障。
也许有人担心,媒体企业化和放开之后,再出现“卖头条”之类的情形怎么办?
其实,开放后的媒体至少面临两方面的约束:一是竞争的压力,二是行业自律。经验表明,竞争的力量会导致优胜劣汰,会把那些行为不端的媒体淘汰出局。如果媒体触犯法律,秉公处罚自不待言。
目前,中央要求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文化繁荣成为一个目标。那么,不妨先从媒体改制开始,让它告别权力,成为真正的企业。这样,离文化繁荣就不那么遥远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