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有法律依据吗

2011-12-29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11年11期


  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贴出搬迁通告称,因规划建设需要,政府要把我们所住的房屋征收,要求我们在15天内搬出,到期后将撤除水电气等设施,如不搬迁将进行强制拆迁。请问:搬迁通告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 游满全
  
  游满全读者:
  根据2011年1月19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可见,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前,不可以组织搬迁。该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需要强制拆迁的,应由政府申请法院组织实施,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自行组织强制拆迁。而且,政府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安徽 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