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惜:村主任“好心”却酿过失犯罪

2011-12-29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11年3期


  吴某系河南省民权县某镇虎寺西村人,任该村村委主任。2008年6月12日早上,吴某在不具备电工资格,且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镇虎西台区16号杆的电源接上让群众浇地,致使该村村民范某在浇地时,无意触摸到未安绝缘子的16号杆的地锚而触电身亡。民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吴某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有关部门共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不具备电工资格,且明知该村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已被停用的供电设施,其应当预见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其轻信能够避免,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巳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河南张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