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钟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一女孩,次年又生育一男孩。1999年2月,钟某施行了结扎手术。今年6月,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并且提出子女均随其抚养生活,由我支付抚养费用。但我们的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随我生活。今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钟某与我离婚,并判决女孩随钟某生活,男孩随我生活。我听说,十岁以上的孩子由谁抚养由孩子自己说了算。请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读者 周满秀
周满秀读者:
十岁以上子女随谁抚养,并非全由子女自己说了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ELbrMEve28ZeN5KTOzCkkLIZuRkaholhPyxdnKtq10M=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子女的意见只是参考意见,不是必须遵从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同时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女孩随钟某抚养,婚生男孩随你抚养,并无不当。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朱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