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斯:情\\理\\法的调配师

2011-12-29 00:00:00朱世林
民生周刊 2011年41期


  3个月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群凤(慈母溺死脑瘫双胞胎儿子案)有期徒刑五年。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立刻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折射出情、理、法的尴尬和纠结,其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更是发人深思。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陈斯主管了这个案子。
  日前,《民生周刊》记者专访了陈斯,刚进办公室,他的手机和办公电话几乎同时响起,手里的荧光笔正在圈阅一叠案卷材料。见记者到来,陈斯放下手头事务,开口道:“不好意思,今天我只能抽出23分钟跟你交谈,然后还要组织召开一个专案研讨会和社区法官讲座。”
  
  德法并举办案件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总免不了有人感叹老革命碰到新问题。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必然伴随着许多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的随机出现;人文司法环境也无例外,将会面临各种新问题、新个案、新矛盾的挑战。
  2009年,陈斯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调至市第一人民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两年多来,他带领第一法院不断求创新、谋发展,从创设基层纠纷化解新平台——“社区法官助理”制度到成立广东省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设立东莞首家“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从创办“旗峰法律讲坛”、“法官论坛”再到开设官方微博,微博直播抓“老赖”、 “母亲溺死脑瘫儿” 庭审,处处敢为天下先,时时跟进社会前沿。
  他以法院院长、学者、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活跃在公众面前,无论是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讲坛上的学术思想交锋,还是政协会议上的提案直言,无不流露出以人为本的司法创新实践与公平、正义、亲民的人格魅力。
  法律的广义作用在于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而法律本身的自我发展也不例外,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的局限性也会随机显现,若惯性地把法律看成“铁板一块”,不能与时俱进,对某些案例来说,可能会显得进退失据,或导致“判而不决、决而无果”的无奈与尴尬。倘若能适时引入普世道德规范与前瞻性创新结构,或许更符合社会整体期待。
  在采访中,陈斯给记者讲述了一个超越惯性思维,突破传统做法的经典案例。
  这是不久前他办理的一个抢劫案件。受害人被被告捅伤后死亡,留下一个1岁多的小女孩和70多岁的父亲。被害人死后,爷爷就不得不抚养起小孙女。此情此景对于七尺男儿陈斯来说,也暗自伤情流了一把酸楚泪。其实,按照犯罪情节,被告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经司法调查,被害人家属生活非常悲惨,在审委会讨论的时候,陈斯提议能不能尽量考虑让被告做一些赔偿。不过,被告家庭也很穷,他们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并表示尽一切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但最终只筹到3万块钱。
  “我们本来不准备给他减刑的,但是受害人父亲甚至跪下来求我们,说3万块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了,起码可以让他们几年内都有饭吃,让我们法外开恩,促成和解,以挽救被告家庭也面临家破人亡的绝境;被告则让别人代写了一封赎罪信,一是表示将赎罪到底,二是请求法院不要对自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来,受害人70多岁的父亲答应愿意原谅被告人,我们法院经过考虑之后给被告判的是死缓,被害人得到了3万块钱。”陈斯说起来仍很激动。
  如今的陈斯,已成为媒体追踪的焦点。“这个和解,我推动了好久,后来被媒体炒作的很厉害,网上骂我的有几十万条,但是我觉得这种做法没有问题。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我们的文化传统上,我们的做法都是没有问题的。”
  他不是率性而为的院长,他不停地学习。陈斯介绍,最近他从最高法院获悉对些类例件,可以先行先试,以求得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现在全国的法院都在偿试。
  陈斯认为,调解包括和解,都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这个理念,而这也可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判而不决”的困境。在他看来,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以及社会整体期待最大值,这样或许才更符合立法、执法的初衷。
  
  破除僵化求正义
  陈斯坦言,程序正义是法制社会的基石,但对千篇一律的标准化操作也不见得就一好百好。铁板化的程序正义也存在诸多毛病,比如说:某些交通事故,面对人命关天的情况,若严格按照所谓的程序正义进行操作,受害人为了等救命钱,可能等到“花儿都谢了”。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快速集结公安、交警、保险、司法、医院召开协调会,集中现场办公,两天之内作出快速反应,形成基本结论,有利于受害人有钱医治。否则,在现行司法和行政体系下等到程序正义完结,黄化菜也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