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产资源开发如同一把双刃剑,长年的矿产资源开发一方面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另一方面带来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新老问题叠加,严重阻碍了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以及绿色矿山的道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成为现今的重要议题。现以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为背景,从管理、制度、技术和资金等方面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我省矿业开发中出现的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途径,促进矿业经济和谐发展。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对策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生态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笔者根据我省主要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提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对策建议,供参考。
1 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1 矿山地质灾害
包括地面变形(地面塌陷、地面不均匀沉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坑突水,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区)7328个矿山中,有1110个矿山因矿业活动引发了地面塌陷、不均匀沉陷、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和矿坑突水灾害1563处,占调查矿山总数的15.1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26亿元。
1.2 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
几乎每一个矿山不同程度地存在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问题,全省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的土地面积达20811.45公顷,占矿山用地面积的7.51%,平均每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为2.84公顷。
1.3 影响及破坏地下水系统
我省矿坑年均抽排地下水总量72466.83 万m3,造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影响范围达1004.72 km2,占全省矿山总面积的36.28%。单个矿区地下水降落漏斗影响范围一般10~20km2不等,最大219.9km2(宁乡县煤炭坝矿区)。地下水位下降深度一般为数十米至200m,最大下降深度达600m(宁乡县煤炭坝矿区)。截至2008年底,全省因采矿共造成896个村190万人和260万头牲畜饮水困难,并造成近1000公顷水田变成旱地、1700余处井泉干枯。
1.4 矿山废水、废渣及对水土环境的污染
全省矿山废水年产出72466.83万m3,年排放 66375.72万m3;矿山废渣年产出6709.95万t,年排放5047.51万t,累计积存量61067.91万t。全省有1561个矿山环境污染中等—严重,污染地表河流及溪沟1138.44km,污染土地面积8152.86公顷。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对策建议
2.1 完善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体系
目前我省已颁布了《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等与矿山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规范和管理办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为更有力保护矿山环境,可在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2严格矿业开发的准入条件
要严格执行《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年)》,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是我省加快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应通过规划调控矿业权投放的规模和总量,调整矿业产业布局,促进矿业向生态效益型经营发展,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依法严格新建矿山项目审批,要认真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
2.3转变和改进管理方式
在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各级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机构和管理人员、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一是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管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标准,定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评定结果。二是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贯穿勘查、基建、生产、闭坑等矿业活动的始终,改变过去的末端治理为及时治理。
2.4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及时发现问题。重点检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进度、质量和效果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对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保护和治理并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2.5 编制实施《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在本次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十二五”期间《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编制《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及保障措施,实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保障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2.6 继续实行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在备用金收存过程中普遍存在采矿权人缴存意识不强,矿山企业困难不能足额缴存、地方政府出面申请减缴等现象。主要原因是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采矿权人不缴存备用金怎么办,现有的法律无约束和处罚条款。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不缴存备用金的约束和处罚条款,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收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2.7 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湖南省自2003年起开始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这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纠正以往在审批时,多侧重于从地质专业角度对开采技术方案是否可行进行审查的做法,要将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经济损益评价作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虑。立足于矿山资源特点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三项费用之和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之和相比,并考虑现时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机会成本,评价其投资效益和防灾降损的合理性,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一个重要指标。
2.8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推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建立健全以矿山企业监测为主,省、市、县联合监测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为动态分析评价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预测其发展趋势,定期发布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度报告提供依据。
2.9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
借鉴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研究矿业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的影响的机理,研究适合于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实用技术和方法,研究如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三废”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研究如何运用“3S”技术和卫星遥感技术,建立起广泛的技术网络,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数据,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水平的提高。
2.10 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标准
在以往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矿、农业、林业、环保、生物等多学科专家的作用,融合相关学科技术方法并进行优化创新,切合湖南实际,完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技术标准》,改变矿业权人在进行恢复治理时随意性很强,管理者进行督查无标准判定恢复治理是否达到要求的现状;要统筹规划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11 拓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渠道
目前,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总量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实际需要相比,差距甚远。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恢复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限内拥有对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并降低或免除有关收费。
参考文献
戴长华等,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