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是法官独立判案的胜利

2011-12-29 00:00:00陈云良
国土资源导刊 2011年6期


  对待药家鑫更多的是需要理智而非情绪,舆论应更多地鼓励法官独立判案。而现在的结果,就是法官独立判案的结果。
  
  备受社会关注的药家鑫案6月7日有了最终结果: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法官独立判案的胜利。
   从一开始,药家鑫案就沾染了过多情绪化的言论。它考量着当下人们对于善恶的识别能力,对现行法律的信任程度,以及生而为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品德品质。
  不可否认,对于药案,舆论有过脱离理性的狂热表达,有专业人士认为,类似“药家鑫不死,国无宁日”的民愤仅仅是虚拟的立场正义,对待药家鑫更多的是需要理智而非情绪,舆论应更多地鼓励法官独立判案。
  而现在的结果,就是法官独立判案的结果。
  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无论强与弱,穷与富,显与贵,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侵犯。可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药家鑫,却在开车撞伤妇女张妙后,错上加错,极其残忍地将张妙杀死。对这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绳之以法,才能伸张社会正义,彰显法律的威严。
  从程序上来讲,本案的审判显示了司法公正。据了解,面对社会上的各种声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药家鑫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保护了药家鑫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诸多权利。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多媒体和社会公众代表到庭旁听了庭审,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本案的审理程序和过程。
  最后,又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严谨的死刑复核程序,为本案公正审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关键在于药家鑫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将公正建立在客观认定的事实之上,建立在依法采信的证据之上,建立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之上,彰显的是法律的正义,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至关重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谈到这里,不得不感叹,一起人性悲剧,两条年轻的生命,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人性、死刑存废、教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激烈论战,药家鑫案也由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为一起社会公共事件,而今,在药家鑫案盖棺论定之际,我们应该点燃两支悼念的蜡烛,一支为张妙,一支为药家鑫。
  也许会有人对悼念药家鑫的提议不解甚至愤怒。我以为,死去的生命是没有罪恶的,是平等的,我们悼念张妙和药家鑫,都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
  这是一种博大,一种坚强,一种勇气,更是一种力量。
  触犯法律者受到制裁,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很多。家长们该如何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如何教育孩子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利?在关注司法个案时,尊重和维护法制的权威,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每个公民应有的努力。
  药家鑫的话题会冷寂,但药家鑫案会写进历史,被一次次提起,但愿再提起时,人们能够更多地忘记仇恨、反思暴力,让公正与善良取代浮躁和激进,让善的力量战胜对恶的猜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