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 给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带来了挑战,应坚持统筹协调,创新保障机制,才能放大改革的“正效应”。
2010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开始在湖南全省推行,其核心内容是调整收入分享比例和管理权限。面对新形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如何建立适应新体制的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制度?笔者就此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议。
市级非税收入大幅下降
2010 年1月1日起推行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调整收入分享比例和管理权限,
湖南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市与县(市)财政体制相互独立。尤其是非税收入分享比例、征管权限的调整,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减少产生一定影响,笔者试以娄底为例进行逐一分析。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市本级不再分享。原政策规定,新增费实行中央与省3∶7分成后,省与市3∶7分成,市与县(市)部分由地市自行决定。改革后,原市州分成部分不再实行全额返回,其中8%信息系统建设支出和6%耕地保护相关业务支出,按照“谁缴费、谁分成”的原则直接安排给相关市州和县(市)国土资源局,其余部分由省统筹用于全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支出。仅此一项,市级财政每年至少减少专项资金2000万元。
耕地开垦费市本级专项收入大幅减少。耕地开垦费原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范围内,由省厅委托市征收80%,省厅征收20%。改革后,能够自行实现先补后占的市、县(市),省与市、县(市)分成比例为省级20%,市、县(市)级80%;不能实现先补后占的,耕地开垦费100%缴入省级财政。随着娄底中心城区建设和市级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占了全市的80%左右,改革前可统筹平衡,改革后,因市本级耕地开垦费显著减少,加上市本级可供补充耕地的储备也不足,导致向省厅缴纳100%的开垦费或向县(市)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占补平衡压力进一步加大。
“两权价款”市本级不再分享县级部分。原政策规定,省以上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其应缴纳的价款除上缴中央20%以外,留省部分实行省、市、县3∶2∶5分成。市县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地市、县(市)2∶8分成。改革后,省以上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其应缴纳的价款留省部分实行省与矿山所在地的“省直管县(市)”5∶5分成;矿山跨行政区域的,实行省与矿山所在县(市)5∶5分成。市县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价款,仍维持原政策不变。娄底矿山大部分分布在县(市),按2009年数据测算,县(市)“两权价款”及其使用费共3605万元将不再上缴市级财政。
矿补费实行属地征收政策,市本级几乎为零。矿产资源补偿费原政策规定,中央与省5∶5分成,留省部分省与市2∶8分成,市与县(市)分成由地市自行决定。改革后,所有矿山实行属地征收,其中行政区域跨市县的由上一级征收,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与省5∶5分成,留省部分省与矿山所在市县(市)4∶6分成。娄底市本级原征收矿山共20家,改革后,矿补费实行属地征收就地缴库;而市本级直接征收矿山仅娄星区6家。2009年市本级征收矿补费814万元,改革后,市本级矿补费将不足50万元。
综合以上情况,“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娄底市本级国土资源非税务收入将减少5000万元以上。
新体制带来的困惑
市级收益明显减少,财务支撑能力减弱。但市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字娄底框架建设等工作的全覆盖,国土资源保护压力不断增大,基础建设投入大幅上升,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供需矛盾进一步突显,这与市级国土资源收益减少、财务支撑能力减弱的现状构成国土资源管理的一对新矛盾,如何有效化解这一矛盾,成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新课题。
其次,事权、财权不对等,市级监管职能削弱。“省直管县”后,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市州要加强对县市的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加上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有大量工作需要市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挥区域统筹协调作用,省国土资源厅拥有经济社会管理事项75项,其中19项需经市级部门审核。但随着“财权”和部分“事权”的下放,这与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格局不变、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变、国土资源监管体制不变形成国土资源管理的另一对新矛盾。因为人权、财权、事权配置不对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容易处于尴尬境地,监管职能相对削弱,造成管理不到位。
“省直管县”后,县级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显著增加,而部分县(市)国土资源财务管理,无论从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还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都离规范管理有一定差距,更增加了对专项资金监管的难度。
省管县半径过大,还容易造成管理真空的现象。按照目前学术界的意见,省直管的县市在40个左右为宜,按照这个标准,湖南县的数目明显过多——123个县市区,其中县市89个,城市区34个。此次“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除各市辖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县市以及长沙县仍维持省管市州、市州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外,其余79个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范围。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县拥有了大量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于省级政府管理范围过大,对县一级的管理存在鞭长莫及的问题。同时,市级政府没有“财权”对县级政府的制约,其监管作用也会减弱,容易导致管理真空,造成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区域性分割、重复供给或供给不足等问题。因此,如何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和重复建设,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不可再生的土地、矿产资源,真正做到“两型”引领,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亟待破解的难题。
市级部门的应对思考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财政体制调整,使“省对市、市对县”的两层博弈改为“省直接一对多”的博弈,不仅给国土资源部门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给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带来了挑战,应坚持统筹协调,创新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才能形成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合力,放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正效应”,实现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软着陆”。
首先要坚持开源节流,强化财力支撑。一是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对已有的闲置土地,摸清原因,进行登记,一方面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另一方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依法处置,开辟新财源。
其次则是加大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应用力度。依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数字城市网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市民生活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选择国土、房产、城市规划及公众地理信息服务等领域开展典型应用示范,着力推进国土资源数据开发利用,以服务赢收入。
还要加大各项规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执行刚性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落实以证管费制度,严格执行规费征收会审制度,从严控制减免缓。同时,严控支出开源节流。把好预算关。确保各项公用经费和办公经费较上年指标有所下降。把好审批关。特别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坚持强化监管,完善配套措施。重新定位省市县国土资源财务管理职责。其中市局财务部门在省、县之间仍将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业务指导、专项资金管理、联系协调、监督管理职责等。
同时,健全财务制度,以“财政省管县”为契机,清理不合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使国土资源财务管理上新台阶。
(第一作者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如何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和重复建设,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亟待破解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