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转让补偿应走市场化道路

2011-12-29 00:00:00易可君
国土资源导刊 2011年7期


  要想从源头上解决现今农地征收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就必须引入市场手段,取代目前补偿机制中起主导作用的行政手段。
  
  农地流转和农地征收是时下的大热话题,也是引起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要想从源头上解决现今农地征收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就必须建立市场化的农地转让补偿机制,引入市场手段,取代目前补偿机制中起主导作用的行政手段。建立既有公平、合理的土地定价机制,又有公正、规范的交易模式的市场化农地转让补偿机制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首先,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在市场化条件下,农民是市场上土地的出让方,享有平等的参与交易谈判的权利,有权决定土地的卖与不卖、按什么价格卖出以及支付土地补偿金的方式等,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不仅如此,市场化的农地转让补偿机制也有利于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其次,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引入市场机制后,将由价格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出让方根据自己预估的土地价值要价,土地买方也根据自己预估的土地预期价值出价,最终只有出价最高的买方才能获得土地,这样土地资源就配置到了使用效率最高的用途。
  再次,有助于从源头上根治“权力寻租”。在现行机制下,征地成本与市场出让价格间存在巨大的差值,这就给了寻租者行贿寻租的激励,也给了政府官员贪污腐化的空间。如果按市价补偿转让土地,征地成本与市场交易的差价就减少了,“权力寻租”就有点划不来了。
  最后,有利于保护农地资源。推行市场化的农地转让补偿机制,使农地转让价格尽量向其实际价值靠拢,这样,价格过低导致的过度需求就得到了抑制,农地资源也就自然地得到了更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既然建立市场化的农地转让补偿机制有这么多好处,那么如何建立起这种机制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土地转让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时,必须首先由国家征收,再转让给市场需求方,农民无权选择土地购买方,但农民至少应该有权决定卖不卖地、卖多少和怎样支付补偿金等问题。
  所以,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参与交易谈判的平等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与农民逐个谈判交易费用可能会很高,我们可让村委会代表村民与政府谈判,再由村民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谈判结果,这样谈判成本就下来了。
  第二,完善土地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市场化就是要由价格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如果价格与价值相背离,那么市场化就只能成为空谈。而现在我国的农地转让价格恰恰是与价值相分离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土地过去产值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土地价格应该是土地未来无限期预期收入流的折现值,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土地价值,引导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要真正做到市场化定价,政府需要提高用地规划的透明度,让处于信息弱势的农民掌握较充分的信息,这样才能合理地估计土地未来预期收入流。当然,土地的最终交易价格要以折现值为基础,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通过谈判决定。
  第三,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建立市场化的农地转让补偿机制,必须从法律上改变当前的农地征收制度,允许农地直接入市交易,建立竞争性土地供求市场,借助交易市场在信息以及土地价值评估等方面的优势,使土地价格向其真实价值回归,从而让土地所有者权益得到合理补偿。不仅如此,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也有利于降低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和高效配置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