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土地奶奶”的辽宁抚顺市国土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敛财数千万,以“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闻名于世;导致号称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以其拥有财产近3亿元、房产38处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今年春节刚过,江西鄱阳县财政局原股长李华波伙同他人,轻松套走相当于该县年财政收入四分之一的公款……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此类案例只能说明一个道理: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滥用密不可分,但与级别高低并不直接挂钩,只要权力有“缝”可钻,小权力也会生成大腐败。
仔细探究“小吏大贪”的犯罪道路,不难发现其走向腐败大致有以下原因:
从其自身来看:一是未能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拜金主义使他们梦想一夜暴富,疯狂地将权力用于个人敛财;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以为凭自己的“聪明才智”会将腐败丑行做得滴水不漏;三是畸形婚恋导致一些干部深陷不当情感的泥潭,在权色交易中迷失自我。
从外部因素看:一是教育不扎实,上级部门、主管领导在思想教育上存在失职之处,不能端正其思想认识,未能把住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阵线;二是制度落实不够,管理环节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一些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作用;三是监督不给力,方方面面的“人情”使得监督不力甚至流于形式,一些干部在形形色色“背景”庇护下也就有恃无恐;四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一旦大权在握就能说一不二,用人一句话、财务一支笔、决策一言堂。
“小吏大贪”不但使国家和社会蒙受巨额损失,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危害不容小觑!要坚决遏制“小吏大贪”,必须如中央反复强调的那样:不仅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必须强化对“小吏大贪”腐败的预防。首先,要发挥教育的说服力,通过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决扼守防止腐败的思想防线,促使手中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使其不想贪。其次,要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强化制度对权力的规范,“把权力关入铁笼”,使其不便贪。再次,要发挥监督的制衡力,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督网,把“实权派”“小人物”纳入到监督体系,使其不能贪。
必须强化对“小吏大贪”腐败的惩治。毛泽东同志指出:“治国就是治吏。”因而,对于“吏”尤其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小吏”,更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惩治。监督部门及相关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将其列为查办重点之一,依法、依纪、从重、从快坚决查处,决不姑息手软。同时,对失职渎职官员,对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要求,该追究的追究,该问责的问责,使其确实负起相应责任。
必须强化改革创新力度削除“绝对权力”。英国勋爵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遏制“小吏大贪”的横行,必须从限制其权力入手,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通过机制制度创新削弱其说一不二、不受约束的权力。同时,要严把用人关,选任道德品质高、思想观念强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等,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工作机制,保障权力的相互制衡、有效使用。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