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同时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坚持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思想为指导;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应当坚持公平性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课堂教学 教师 自觉守法
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一项“爱国守法”中,要求教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守法是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像一个普通人一样自觉守法,更要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带头做到遵纪守法。教师履行职责权利是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来实现的,要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课堂教学是教师履行职责权利的主要形式,教师理所当然地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教。
1.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思想为指导
党的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法规则是政策的具体化。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守法,无论是选择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还是运用教学手段,尤其是在确定教学目标时,都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总目标。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方针政策渗透在学科教学之中,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课堂上、在学生面前不能散布与党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不能随意发泄对社会某些现象的不满,更不能散布消极情绪。可以看出,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教师遵纪守法、依法执教的具体体现。
2.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此可见,教师和学生人格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尊重。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都渴望得到教师的尊重和信任。因为教师的尊重和信任,会使学生感到自己的品德、才华、能力得到承认,从而会增强学习信心,获得前进的动力,自觉地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可是,在教学实际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常有发生,在课堂教学中也不鲜见。老师上课提问时,当学生回答不出来,有的老师就出口讽刺。当有学生提出问题问老师时,有的老师不仅不予解答,而且嘲笑其所提的问题“幼稚”、“可笑”。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教师的“恶言”,必然会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扼杀求知的欲望,也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犯。课堂上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课堂教学效果,而且会降低教师的威信,给教学工作带来损失。因此,教师要树立科学的学生观。学生是活生生的人,有自身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严,这一切都应得到正当的满足和尊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既不讽刺挖苦学生,更不侮辱谩骂学生,满足学生合理的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坚持公平性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公平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守法的体现就是做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但是,在教学实际中,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公平对待学生的现象多有发生。
(1)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有的老师因为学生犯了错误而不让学生进教室上课。曾有媒体报道,某一高二学生因上课迟到而被任课教师拒之门外,该生便以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而将学校告上法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的”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基本活动,学生当然有权参与其中。教师拒学生于教室门外,剥夺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在课堂上,老师因学生的错误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就是具体表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体罚学生,不仅使学生的生理受到伤害,更使学生的心灵备受摧残,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3)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表现在:一是在教学心理上的不公平。在课堂教学中,某些教师总是对自己喜爱或成绩优秀的学生充满期待,给他们充分的机会展现,而对于成绩、表现落后的学生,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展示自己、提升自己的机会。二是教学动作行为的不公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的站位也体现着教师的公平意识,当教师比较长时间站在某一个或几个学生面前,会对其他学生的心理产生影响,认为教师只喜欢那几个学生而不喜欢自己。在课堂上,教师用目光注视学生时,也体现了教师教学行为的公平性。实际情况是,教师的目光对有些学生频频注视,而对有些学生,教师可能很少注视,甚至看也不看一眼。那些老师目光频频关注的学生,注意力更为集中,思维更为活跃,兴趣更为浓厚,情绪更为积极,学习的效果肯定好。这对那些老师看都不看一眼的学生,当然是不公平的。此外,在课堂上师生互动交流时,教师常常选择那些成绩优秀的学生回答问题、板演习题、领读课文、示范操作,这些学生就得到了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展示机会,其他学生的机会就很少或根本没有。这就是师生互动交流时选择意向的不公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由此可见,教师不能公平地对待学生,是一种违法的现象。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识到,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诸多的违法现象,这些现象应该得到克服和纠正。为此:(1)教师首先要努力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知法了就可能守法,就会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自觉保护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2)教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学生一视同仁,平等相待,给每个学生平等的机会,无论是优秀学生还是落后学生,让他们都能得到锻炼和展示自己才能、智力的机会,让他们的能力和素质都能得到提高。“手心手背都是肉”,洒向学生都是爱。(3)教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实现课堂教学的平等性创造条件。如为使教师环视学生不留死角,应合理设置学生座位,座位经常进行轮换。同时,教师在课堂上的站位,应恰当合理,照顾到每个学生。(4)教师应以学生为本,采用灵活多样的课堂组织形式。灵活多样的课堂组织形式,使具有个别差异的学生都能得到适合的学习方式,突破课堂要求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实现课堂教学公平性的要求。
总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自觉守法,会使自己的教学行为更为理性和规范,会进一步树立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执教的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教育政策法规》编写组.教育政策法规.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6,第1版.
[2]王燕.试论教师在课堂教学行为中如何体现教育公平.新课程学习,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