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筑行业因为其独有的利润优势,成为拉动经济指数上涨的“热点”行业,正在进行的拆迁、改造、新建、扩建都和工程建设紧密相连。值此特殊时期,检察机关要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责,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在工程承包等环节发生的行、受贿犯罪应该成为防控重点。应该把行贿人作为关注的对象,对当前建筑领域行贿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首先是规范制度。铲除导致犯罪的可能因素。要切实加强投资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从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方案的编制、工程手续的办理,到工程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发包,都要规范制度。一是强化评估制度。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一定要准确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润空间,让建筑商觉得如果通过行贿方式中标后得不偿失,无利可赚,减少行贿现象的产生。二是强化监察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者、监理和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建筑商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方案或增加投资,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是强化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工程承发包、大宗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投标,实行阳光下操作,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从而从制度上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不给行贿的建筑商留下缝隙。
其次是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治权力蜕变和滥用。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自由度”空间大,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引发出行受贿犯罪重要因素。对此。一方面,要抵制权力过分集中,将易于引发犯罪的权力部门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改变那种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再次是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商廉政档案,对建筑商在工程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记录在案,并把信誉度作为招标的参考。同时检察机关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使工程招标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中标包工头的信誉度以及有无行贿记录。甚至在必要时对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建筑商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此外,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注意保护建筑商合法权益。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根源和起因,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两手抓”。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竟标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的建筑商,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力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建筑商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拦截工程款,利用职权向建筑商索贿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要坚决打击,对于一些有自首和检举揭发情节的建筑商,应当适用《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群防群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报道,使一些建筑商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另一方面结合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对一些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