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驻校检察教官启动仪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王新环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吴克利两位同志受聘为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驻校检察教官,这标志着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启动。在此,我代表高检院对两名检察教官的受聘表示热烈祝贺!
推行检察教官制度是高检院深入贯彻中央《2010__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深化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加强培训质量建设,增强培训实效的重要举措。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9年3月,高检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研究推行检察教官制度。同年7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更好地实行“检察官教检察官”的制度,通过岗位轮换、短期聘任等方式,大力选聘检察业务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到培训机构从事一定时间的教学工作。此后,曹建明检察长又分别于国家检察官学院2010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典礼、20lO年年末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检察教官制度。为此,政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如何有效实施检察教官制度作了广泛调研,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必要性、担任检察教官的条件、检察教官的任务和任期、检察教官的选任与管理等作了制度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据此,政治部会同国家检察官学院经过精心组织和认真遴选,确定选任王新环、吴克利两位同志为首批检察教官,到国家检察官学院脱产任教一学期。这两名同志都是长期从事检察实务工作的资深检察官,他们不仅业务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而且在相关检察实务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研究成果丰厚。在理论和实务界有重要影响,都是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他们也一直参与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深受学员欢迎。选聘这样的检察实务专家担任检察教官对深化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推动和深化检察实务教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学员的需求调研看,检察人员对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求十分迫切。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就必须着眼于检察人员的这些实际要求,切实以学员需求为导向。检察业务专家都是在检察实务一线工作多年,有丰富的业务经历。十分了解检察实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检察一线干警的切身感受,由他们授课,可以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实务,更好地满足学员的现实需求。
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实现教学科研与检察实务的对接,推动教学科研工作与检察实务工作的共同发展。检察教官既是培训机构的教师又是实务部门的检察官,可以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与检察实务的桥梁作用,使教育培训机构与检察实务部门,使教学科研人员与检察官的联系、沟通、交流成为常态。一方面,使实务问题迅速体现在培训机构教学科研中,开发出相应的教学课程,深化相应的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教学科研成果及时指导检察实务工作。
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推进检察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教师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高学历的专职教师,他们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实践经验的欠缺:二是聘请实务部门的大量业务骨干担任临时性授课任务,他们的问题是教学经验不足,因为授课是临时性的,他们没有机会深入了解、回应学员的培训要求。而聘任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脱产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让教官们深入地参与到各项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开展教学活动,回应学员们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国际司法官教育培训的成功经验。因此。推行检察教官制度,不仅可以以老带新,带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实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是对检察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模式的有益探索。
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为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拔尖的检察人才。担任检察教官的都是全国或省级检察业务专家,本身都是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都是各自所在地的业务骨干和尖子。到学院脱产任教,离开繁杂、具体的实务工作,有时间和条件静下心来对自己的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因此,任教的过程其实也就是自我总结、提高的过程。同时,国家检察官学院是最新法律特别是检察理论信息和经验的集散地,这里有全国知名的学者、资深的检察名师以及来自五湖四海的各类、各级检察官。脱产任教使检察教官能真正地深入到这些学者、名师、检察官中。与他们交流、切磋,针对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专题,取长补短,使自己同样得到进步和提高。我们相信,通过任教,检察教官也一定会得到全面升华。成为高层次、拔尖的检察人才。
今天,聘任仪式结束后,两位检察教官就要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正式任教了,在此,我提几点要求:
第一,国家检察官学院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规划、安排。充分发挥好检察教官在教学培训、科研活动及教师队伍培养建设方面的作用。同时,为其在学院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提供良好的环境。做好保障和服务。
第二,检察教官要珍惜到学院脱产任教的机会,勤于学习、努力钻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学院教师、学员进行交流、切磋、互动,将学院教学科研优势与学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出一批有价值、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精品课程和科研专题,从而服务于检察教学、服务于检察实务工作。
第三,检察教官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和制度,今天工作启动后,高检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检察官学院,要积极探索和总结在实施该制度过程中的经验,不断完善和推进检察教官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和各省级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也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和高检院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实行检察教官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同志们,建立检察教官制度只是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一部分。深化检察教育培训改革还任重道远。我们要按照高检院党组的部署,全面贯彻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奋发工作、群策群力,为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大幅度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