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处在典型的社会转型阶段。转型期的社会,呈现出独有的特征;社会转型期的公职人员犯罪,也具有与社会特征相对应的特点。
一、转型社会的特征
(一)社会转型的涵义及形态
“转型”是社会学对生物学概念的借用。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社会转型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一是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为基础的,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是建立在经济体制转型的基础之上的。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也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中国的改革开放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体制变革的狭隘领域,而是已经融入了世界范围内的后发国家的社会转型潮流之中,是一场全面、整体性的社会结构变革。这种社会转型,不仅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还表现为人口的城市结构、文化的深层结构以至于意识形态等的结构转变。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元素构成的,社会转型是一个整体,因此,任何一个社会组成元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都会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各类问题无论在速度、广度、深度、难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转型所表现出的主要特征在于:“一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过程:二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是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变,计划与市场之间这种根本差别使得转型过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十分激烈:三是中国社会转型是由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人治’社会向建立在民主法制基础上的‘法制,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转变、社会形态变迁等等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影响巨大而纷繁,如中国人均GDP处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的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社会充满矛盾和变数:再如城市化进程加快必将带来社会变动,形成许多非平衡因素,即矛盾冲突。从犯罪学角度说,对公职人员犯罪影响巨大的主要是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特征及表现
当前,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关系的重组、社会结构的重塑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加剧了社会因子的碰撞,由此激发的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是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利益调整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社会矛盾的核心。可以说,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利益基础是其最鲜明的特点。
一是经济利益矛盾突出,并有经济矛盾政治化倾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尽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法制不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的,由此所造成的各种灰色收入、不合法收入、行业垄断性收入的数量日趋加大且透明度极低,尤其是党政官员运用公共权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源财富,通过设租、寻租等方式疯狂谋求权力资本化现象的存在,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土壤。
二是政治利益分化严重,并呈现出对抗性明显的特点。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的渊源在于民主法制不健全、官僚主义严重、腐败现象触目惊心,由此所产生和积累了大量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其突出表现为:首先,民主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到位,从而导致部分规范真空,冲突急剧增加。其次,政府部门服务意识淡薄,干群矛盾凸显。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某些地区和基层单位的领导为求所谓的政绩,一味追求GDP,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大搞形象工程。在政策的制定上,政府的透明度不高,决策机制不健全,大量损害群众利益和违背群众意愿的事件不断涌现。第三。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增强,利益主体增多,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参政议政的意识日趋强烈,而现行的政治体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
三是多元价值冲突所导致的利益碰撞激烈。并成为社会矛盾的思想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经济利益矛盾,必然要投射到思想文化领域。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新旧思想文化的交汇与碰撞。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西文化的交流与交融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但现实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文化理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没有及时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在文化的交流与交融中。西方因科学和文化的片面化发展所造成的利益至上的腐朽思想文化不断冲击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物欲主义、狭隘的功利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念被强化。
上述具有鲜明转型社会时代特征的矛盾性有着纷繁复杂的表现:
一是社会矛盾的范围广泛。社会转型是一个全方位转型,涉及范围广泛。由此激发的社会矛盾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有时甚至表现为社会矛盾政治化倾向。
二是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广泛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利益结构正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原有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不同的社会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位置与扮演角色不同,出现了新的分化与组合,利益主体多元已成必然之势。
三是社会矛盾的关联扩大。有的事情引发的社会矛盾牵涉的往往不是单个的个体,而更多的是社会中的某一群体和行业。“涉众”特征非常突出。
四是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增强。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追求,有利益追求就必然有利益矛盾。当前。社会上存在很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困难群体等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相对强势的群体严重侵害时。因为种种原因,他们没有通过正常的渠道、采用正常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了一些伤害、威胁他人或者伤害甚至牺牲自己等激烈的、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五是社会矛盾的发散快速。社会矛盾的发散性是指社会矛盾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快速、大面积地向社会传播扩散。互联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矛盾的扩大器和催化器。
二、社会转型期公职人员犯罪的特征
(一)公职人员犯罪概念的引入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们概括为职务犯罪。但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的专有名词,而是司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为了研究方便和实际工作中便于把握而做出的一种概括。其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规定的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实施的某些犯罪,或者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职务犯罪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行为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的诸要件上具有其共有的法律特征:一是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三是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的悖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如贪利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擅权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失职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四是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特殊客体,即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上也没有职务犯罪这样一个专有名词,因此,很有必要选择一个被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的、也能够反映这一类犯罪上述特征的专属概念来加以表述。因此,笔者建议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用“公职人员犯罪”来概括这类犯罪。用这样一个国际条约规定下来的概念取代职务犯罪,更容易理解和把握这类犯罪的特征,更能反映查办公职人员犯罪工作的实际,也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
(二)社会转型期公职人员犯罪的特征
公职人员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自身属性。在现阶段,公职人员犯罪表现为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现象,其外在表现是:权力官僚化和权力商品化。更进一步说,公职人员犯罪往往具有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特征相联系的特点。如伴随新旧体制转换,许多社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得以严密规范。公职人员犯罪呈现出较强的易发性特点:伴随改革的深化,公职人员犯罪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点: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公职人员犯罪往往选择经济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所,带有一定的聚集性特点;公职人员犯罪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转换和变化,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等等。但无论公职人员犯罪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属性,就是权力的蜕化和变质。因此我们说,公职人员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悖职性。也就是权力运行与职责要求相背离。社会转型期公职人员犯罪除具有一般公职人员犯罪的特点外,还呈现出社会转型期的特征:
一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其实质就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权力运行与职责相背离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利用职权行为,其含义是有目的地使用职权的行为,这种情形往往是把利用职权行为作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结果的手段,行为性质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特征;第二种是滥用职权行为,其含义是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对某种结果的出现即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特征,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出现持直接故意的心理特征:第三种是玩忽职守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持排斥心理,但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四种是徇私舞弊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节而驱使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有关的不当行为。
二是公共信任的亵渎。公职人员犯罪的另一特征表现为履行公务的人背叛公共委托的行为,是对公共信任的亵渎。我们常说,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不正确行使权力,就是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就是要遵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授权依法履行职责,而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严重亵渎了人民的期待和重托,亵渎了公众的信任。
三是公共利益的损害。公职人员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损失在实践当中一般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人员伤亡:二是财产损失:三是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四是社会影响,有些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没有直观的损失,但其影响是恶劣的,甚至长期无法消除,比如造成干群关系恶化,导致群众冲击政府机关,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是国际影响等。其实,公职人员犯罪最大的损失是动摇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挑战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其最可怕的后果是降低整个制度和政权的社会认同度。逐渐削弱政权的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