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已经成为产业结构优化的标志之一。当前我国处于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对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回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第三产业;价值创造;产业结构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中,第三产业现在成了国民经济的一个亮点,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的多少被认为是产业结构是否优化的标志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人数占就业的总人数在减少,第三产业的人数在日益增加。发展第三产业已经成为缓解我国庞大劳动力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分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
目前,有人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被排斥在价值的创造之外表示质疑。大致有三类说法:坚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传统理解,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只带来社会效用;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有一部分创造价值,有一部分不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叫做生产性服务劳动,把不创造价值的叫做非生产性服务劳动;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创造价值。
为了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扫除其理论上思想上的障碍,对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进行回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第三产业的内涵
关于第三产业,不同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认识,例如,日本把运输业列入第三产业,美国却把运输业列入第二产业。我国国家统计局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的规定,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和体育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该方案将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列入物质生产部门。交通运输业中的货物运输列入物质生产部门,旅客运输业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其他所有领域,均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如:金融、教育,文化艺术等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
正是第三产业大部分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所以很多人由此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不创造价值。
三、第三产业劳动与价值创造
按照对马克思的传统观点,除了运输部门被列入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第三产业的其他部门都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也就说第三产业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
创造价值不创造价值是非生产性劳动和生产性劳动的范畴,不是产业结构的范畴。不能根据产业结构的划分就断言一种劳动是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关键在于看它到底是不是生产性劳动。至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标准,在前面已经作了详尽的讨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下面我们根据服务劳动的具体特点来作一个具体的分析。
服务劳动有两种形式:一种劳动可以物化在某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上;另一种劳动,不固定或不物化在某个特定的对象和商品中。后者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劳动和消费同时完成。它是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马克思把这种服务劳动称为“纯粹的服务”,有人说第一种形式的劳动是生产性的,第二种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它的主要依据是,因为第二种劳动不能离开服务者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价值不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物上。
第一种类型的劳动和第二种类型劳动各有特点,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别不能成为划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出发点。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劳动,既不一定是劳动的这种形式和那种形式,也不是劳动的这种和那种表现形式。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们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用它来为我们增加价值。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创造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肯定也没有价值,即使付出了劳动,那也只能是白劳动,一种浪费。一种服务劳动能够物化在某种耐久的商品中,物化在某个特定的对象中;另一种服务劳动不能凝结在某个耐久的商品中。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作为具体劳动都创迼了使用价值。将使用价值看成是某种实在的具体的有用物,这是对使用价值的僵化理解,没有抓住使用价值的本质。使用价值是人和物的关系。这个物并不是指某种实在的具体物,而是指的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实体的,非实体的所有对象形式的抽象,即效用。第二种服务劳动是以某种纯粹的形式来满足社会的需求,因而也是使用价值。
第二,参与市场交换。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要通过市场的交换进行。只要服务劳动的对象不是自己,而是社会,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要求,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要求,那么这样的服务劳动就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双重性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解决必然通过市场交换进行。
第三,能使资本增值。作为服务者来说,它的劳动不仅能够创造出自己的工资,而且还要创造出新价值,不仅生产了自己,也生产了利润。只有创造出新价值的服务劳动才具有使资本增值的特点。
马克思将国家官吏、军人、艺术家、牧师、法官、律师、教师等,这些人的服务分为三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呢?
一是艺术家,如歌手、演奏家、舞蹈演员等的劳动。其劳动可以以物化的形式存在,可以物化在录音带、光碟等中,表现为商品的形式,这时他们的劳动是创造价值劳动。如果他们劳动不能物化在某个具体的形式中,一种情况是艺术家的艺术技能也可能是为了自己的享受,这种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情况是被某个公司雇用的音乐家的歌唱会。尽管他的劳动和消费同时进行,但是他的歌唱劳动,不仅生产了自己的收入,而且为公司生产了利润,使资本增值。这样的劳动就是生产性劳动。
二是教师和医生。在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下,医生,教师的劳动是服务性的,他们提供的是效用,获得的是收入。但是在目前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经济结构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目前我国的教学模式,是国家办学和私人办学相结合。国家办学模式下的教师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它不是为了资本的增值服务,但是在私营办学模式下的教师,它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因为它的劳动是为了资本增值服务,它的劳动不仅生产了自己的工资,而且生产了利润,因此它的劳动是生产性的。目前我国的医疗事业产业化,作为医生的劳动,具有双重性,既具有生产性的一面,又有非生产性的一面。
三是国家官员、军人、法官、士兵、警察等,这些人的劳动直接为社会劳动,并不参与市场交换,仅仅是为社会提供某种效用。他们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并不创造价值。他们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劳动,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劳动是不重要的,不能将劳动的重要性和生产性劳动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恰恰相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府官员,军人,法官,士兵和警察的劳动是非常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畅运行的重要保证。
四、结论
第一,不管是那种服务性劳动,只要这种劳动参与市场交换,能够使资本增值,那么这种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不应该以劳动的具体形式和劳动的物质内容作为判断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
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服务劳动的形式层出不穷,但是那只是劳动形式上和劳动内容的变化,而这一点并不影响作为判断它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人民